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97號
KSDM,101,聲,797,201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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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榮華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榮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馬榮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9 月確 定,並於民國99年10月2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 101 年2 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 101 年7 月13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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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