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04號
KSDM,101,聲,704,201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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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劉子怡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 年度訴字第1477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子怡係自動到案說明,配合調查案情 ,居有定所,且有固定職業,家中有一高齡母親,患有退化 性關節炎,剛開刀住院完,並育有5 歲幼兒,有家累需照顧 ,應無逃亡之虞,亦無逃亡可能。為此,爰請准予具保停止 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 查:被告自民國100 年12月28日起經本院執行羈押並禁止接 見通信在案。嗣被告自101 年2 月8 日起,即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執行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9 月,此有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 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非 受本案審理中之羈押,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即無 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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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