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商育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2583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智簡字第7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商育豪明知「Student Solutions Manual to accompany Concepts of Mondern- Physics」著作物係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 授權,不得散布或公開陳列,竟仍基於反凡著作權法之犯意 ,於民國100年3月23日晚間11時03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鼓 山區○○○○路200號13 樓,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其所有之「cucuqwl-2 」帳號,在該 網站上以「Concepts of MondernPhys ics第6版近代物理By Beiser解答」之商品名稱,刊登拍賣於數年前在台北市某不 詳影印店購得之上開非法重製之書籍訊息,供有意購買之不 特定人士上網競標拍賣,並提供其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 號帳戶,供得標者匯款,而侵害美商麥格羅希爾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社團法人臺 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人員於100年3月29日上網標購上開盜 版書籍後,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 項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 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1年度智簡字第 7 號卷),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按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3 項規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者,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本件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刑 事訴訟法第452 條之規定,即不能逕依簡易判決處刑,而應 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張嘉芳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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