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1年度,394號
KSDM,101,審訴,394,201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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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惠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263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惠宗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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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