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55號
原 告 馬健春
樓
被 告 王光輝
被 告 林高弘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因其請
求金額未逾新臺幣10萬元,而被告2 人之住所均在高雄市大寮區
,原告遭竊地點復在高雄市鳳山區,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鳳山簡易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