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775號
KSDM,100,聲,5775,201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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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7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麗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麗吉因犯公司法等五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麗吉因違反公司法等5 罪,經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 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1,000 元、2, 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前項規定於數罪併 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有明定。三、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 ,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 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 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 ,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 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 法院90年度臺非字第340 號、95年度臺非字第320 號判決意 旨參照)。
四、本件受刑人因犯公司法等5 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㈠、㈡、㈢所示3 罪,曾經本院 100 年度訴字第420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另編號㈣、 ㈤所示2 罪,曾經本院100 年簡字第142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 役6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2 份在卷可稽。附表編號㈠、㈡、㈢所示之罪,形式上雖已於 民國99年12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惟依前開說明,該等情形仍應由法院 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 。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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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㈠ │ ㈡ │ ㈢ │ ㈣ │ 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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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公司法 │ 公司法 │ 公司法 │ 公司法 │ 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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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拘役20日 │ 拘役20日 │ 拘役20日 │ 拘役40日 │ 拘役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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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8年10月20日 │
│ 犯 罪 日 期 │ 97年12月31日 │ 98年1月16日 │ 98年2月17日 │ 98年10月6日 │ 至 │
│ │ │ │ │ │ 98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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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及案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98年度偵字第26653號 │ 98年度偵字第26653號 │ 98年度偵字第26653號 │ 99年度偵字第34378號 │ 99年度偵字第343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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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本 院 │ 本 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 98年度訴字第4201號 │ 98年度訴字第4201號 │ 98年度訴字第4201號 │ 100年度簡字第1423號 │ 100年度簡字第1423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 99.5.31 │ 99.5.31 │ 99.5.31 │ 100.8.15 │ 10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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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 法 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本 院 │ 本 院 │
│ 定 ├────────┼────────────┼────────────┼────────────┼────────────┼────────────┤
│ 之 │ 案 號 │ 98年度訴字第4201號 │ 98年度訴字第4201號 │ 98年度訴字第4201號 │ 100年度簡字第1423號 │ 100年度簡字第1423號 │
│ 判 ├────────┼────────────┼────────────┼────────────┼────────────┼────────────┤
│ 決 │ 確定日期 │ 99.7.5 │ 99.7.5 │ 99.7.5 │ 100.11.16 │ 10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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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執行指揮書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99年度執字第9557號 │ 99年度執字第9557號 │ 99年度執字第9557號 │ 100年度執字第15779號 │ 100年度執字第157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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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