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39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坤木
鄭寶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
第894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坤木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鄭寶玉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2、4、5、7、10、11、12、14所示之偽藥,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2、4 、5、7、10、11、12、14所示之偽藥,均沒收之。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 實
一、王坤木係址設高雄市○○區○○路86號「泰瑞藥房」之負責 人,本應注意友人楊振忠向其宣稱有治療感冒效果之中藥粉 ,可能含有西藥成分,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 此,於民國98年間某日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700元向楊 振忠購入後,旋即於98、99年間,將上開購得摻有「ethoxy benzamide」、「acetaminophen」、「caffeine」、「dext romethorphan」、「hydrochlorothiazide」、「indemetha cin」西藥成分之偽藥,以每斤1,000元價格,陸續販賣共計 約20餘斤予鄭寶玉而牟利。
二、鄭寶玉係址設高雄市○○區○○路590巷市場2樓「大成民間 療法」之負責人,明知其向王坤木購買之藥品,係未經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亦未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係 屬於藥事法第20條所稱之偽藥,竟基於販賣偽藥之犯意,於 99年5月間某日,在高雄市苓雅區○○○路2號之「國軍高雄 總醫院」(即國軍802醫院)某病房內,見同病房中之病患 李密糖有咳嗽、口痰之徵狀,即主動向該病患之女兒王秀寶 表示有治療咳嗽之藥粉,並以每包1,000元價格兜售上開向 王坤木販入摻有「ethoxybenzamide」、「acetaminophen」 、「caffeine」、「dextromethorphan」、「hydrochlorot hiazide」、「indemethacin」西藥成分之偽藥,王秀寶不 疑有他,遂向鄭寶玉以1, 000元之代價購買偽藥1包。三、嗣於99年6月間某日,王秀寶撥打鄭寶玉名片上所留之行動 電話號碼,欲再向其購買上開之藥品,並相約在上開醫院大 門口交易,鄭寶玉復基於販賣偽藥之犯意,依約前往並以1,
000元之價格販賣1包上開向王坤木販入摻有「ethoxybenzam ide」、「acetaminophen」、「caffeine」、「dextrometh orphan」、「hydrochlorothiazide」、「indemethacin」 西藥成分之偽藥予王秀寶。因王秀寶將上開購買之偽藥予其 母親李密糖服用後,身體發生異狀,遂將剩餘之藥粉提供予 高雄縣政府(改制後為高雄市政府,下同)衛生局檢驗,經 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結果,確含有上開西藥 之成分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即檢送上開卷證移請法務部調 查局高雄市調查站偵辦,該調查站人員旋即循線於100年2月 24日上午9時2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大成民 間療法」,扣得如附表編號2、4、5、7、10、11、12、14所 示含有西藥成分之偽藥,及不含有西藥成分如附表編號1、3 、6、8、9、13、15、16、17、18所示之藥粉、名片簿1本、 桌曆記事本2本、名片2張。另於同日在上址王坤木開設之「 泰瑞藥房」,扣得電話簿1本。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坤木、鄭寶玉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2人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 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 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 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 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王坤木、鄭寶玉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王秀寶、證人即曾服用被告鄭寶玉提供藥粉之 王政明、陳王淑芳、徐美漣、陳富雪分別於警詢、偵訊證述 之情節大致相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 00 0號卷(下稱偵一卷)第10頁、第11頁,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944號卷(下稱偵四卷)第28頁至 第35頁、第43頁、第44頁〕,並有本院核發之搜索票1份、 高雄縣衛生局99年8月5日衛局藥食字第09900322560號函1紙 、行政院衛生署99年07月27日FDA研字第09900250720號函暨 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書1份、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民眾藥 物食品消費保護專案申請諮詢記錄表1紙、法務部調查局高 雄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高雄市政 府衛生局100年5月19日高市衛藥字第1000041143號函1紙暨
行政院衛生署100年5月13日FDA研字第1000013115號食品藥 物管理局檢驗報告書1份、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藥商、化妝品 商抽查記錄表1份(偵一卷第5頁至第9頁,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100年度逕搜字第8號卷第4頁至第7頁,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警聲搜字第310號卷第22頁至第26頁, 偵四卷第51頁至第57頁、第59頁至第70頁)在卷可稽,復有 扣案如附表編號2、4、5、7、10、11、12、14所示含有西藥 成分之偽藥可佐,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 信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鄭寶玉販賣予王秀寶之藥粉2包、扣案如附表編號2、 4、5、7、10、11、12、14之藥粉,經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 藥物管理檢驗後,確實檢驗出摻有「ethoxybenzamide」、 「acetaminophen」、「caffeine」、「dextromethorphan 」、「hydrochlorothiazide」、「indemethacin」等西藥 成分,且無衛生署核准字號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99年7月2 7日FDA研字第09900250720號函暨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 書1份及行政院衛生署100年5月13日FDA研字第1000013115號 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係屬未經衛生署 核准製造之藥品,應為藥事法第20條所規範之「偽藥」無訛 。是核被告王坤木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 過失販賣偽藥罪,被告鄭寶玉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 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 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 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收集 性或成癮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從而集合犯之成 立,除行為人主觀上須出於一個決意外,該自然意義之複數 行為,在時、空上並應有反覆實行之密切關係,依社會通念 ,客觀上認為以包括之一罪評價較為合理者,始與立法之意 旨相符。查被告王坤木於98年、99年間陸續販賣含西藥成分 之偽藥予被告鄭寶玉,係基於同一營利之決意而反覆販賣之 行為,依社會通念,即應屬前揭學理上所稱具有營業性之重 複特質之「集合犯」,應認僅成立一罪。另被告鄭寶玉於99 年5月間販賣偽藥予王秀寶後,因王秀寶於同年6月間打電話 表示欲再購買,被告鄭寶玉始復基於販賣之犯意而再出售偽 藥1包,故其前後2次販賣偽藥予王秀寶之犯行,犯意核屬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本院審酌被告王坤木開設藥 房營業,應注意不明之中藥粉可能含有西藥成分,竟疏未注 意仍向其友人購買來源不明之藥粉後,再加以販售予鄭寶玉
牟利,另被告鄭寶玉意圖營利,向被告王坤木購買上開含西 藥成分之偽藥後,竟另行分裝並向他人兜售,不僅未遵循國 家管理藥品之規範,更影響政府對藥品藥物之管理及社會大 眾之用藥安全,所為實為可議,惟念渠等犯後均坦承犯行, 頗有悔意,兼衡其販售偽藥之數量非鉅、販賣之時間及犯罪 手段、情節,暨被告王坤木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家庭狀況 小康,被告鄭寶玉教育程度為國小肄業、家庭狀況小康等一 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被告王坤木之主 文項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被告鄭寶玉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以昭炯戒。
四、末查被告2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考,本院審酌 渠等係因一時短於思慮而致罹刑章,且犯後均已坦承犯行, 表現悔意,信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後,應知戒 慎而無再犯之虞,是被告2人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分別併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並 觀後效。惟本院考量被告2人販賣偽藥,所為對國家藥品衛 生管理秩序已生影響,且法治觀念較為淺薄,為確保被告嗣 後能恪遵法令規定,自以命其履行一定之負擔為宜,故併依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王坤木向公庫支付5 萬元、被告鄭寶玉向公庫支付10萬元,以維法治。五、末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固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 燬之」之規定,惟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 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 ;然若查獲之禁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 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 93年度臺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扣案如附表 編號2、4、5、7、10、11、12、14所示之偽藥,均係被告鄭 寶玉所有,且預備供其販賣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 事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沒入銷燬,依上開判決意旨,自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另扣案為 被告鄭寶玉所有不含有西藥成分如附表編號1、3、6、8、9 、13、15、16、17、18所示之藥粉、名片簿1本、桌曆記事 本2本、名片2張,及被告王坤木所有之電話簿1本,核與本 案之犯行無關,亦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至被告鄭 寶玉販賣予王秀寶之2包偽藥,因未扣案,且已交付予王秀 寶,非被告鄭寶玉所有,爰不予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
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孟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扣案之藥品名稱│數量 │檢驗結果 │備註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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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藥粉A │1包 │未檢出西藥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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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藥粉B │1包 │檢出acetaminophen、 │偽藥 │
│ │ │ │caffeine、dextrometh│ │
│ │ │ │orphen、hydrochlorot│ │
│ │ │ │hiazide、indomethaci│ │
│ │ │ │n西藥成分 │ │
├──┼───────┼───┼──────────┼───┤
│ 3 │藥粉C │1包 │未檢出西藥成分 │-- │
├──┼───────┼───┼──────────┼───┤
│ 4 │藥粉D │1包 │檢出acetaminophen、 │偽藥 │
│ │ │ │caffeine、hydrochlor│ │
│ │ │ │othiazide、indometha│ │
│ │ │ │cin西藥成分 │ │
│ │ │ │ │ │
├──┼───────┼───┼──────────┼───┤
│ 5 │藥粉E │1包 │檢出acetaminophen、 │偽藥 │
│ │ │ │caffeine、hydrochlor│ │
│ │ │ │othiazide、indometha│ │
│ │ │ │cin西藥成分 │ │
│ │ │ │ │ │
├──┼───────┼───┼──────────┼───┤
│ 6 │藥粉F │1包 │未檢出西藥成分 │-- │
├──┼───────┼───┼──────────┼───┤
│ 7 │藥粉G │1包 │檢出acetaminophen、 │偽藥 │
│ │ │ │caffeine、hydrochlor│ │
│ │ │ │othiazide、indometha│ │
│ │ │ │cin西藥成分 │ │
├──┼───────┼───┼──────────┼───┤
│ 8 │藥粉H │1包 │未檢出西藥成分 │-- │
├──┼───────┼───┼──────────┼───┤
│ 9 │藥罐A │1罐 │未檢出西藥成分 │-- │
├──┼───────┼───┼──────────┼───┤
│ 10 │藥罐B │1罐 │檢出acetaminophen、 │偽藥 │
│ │ │ │caffeine、hydrochlor│ │
│ │ │ │othiazide、indometha│ │
│ │ │ │cin西藥成分 │ │
├──┼───────┼───┼──────────┼───┤
│ 11 │藥罐C │1罐 │檢出acetaminophen、 │偽藥 │
│ │ │ │caffeine、hydrochlor│ │
│ │ │ │othiazide、indometha│ │
│ │ │ │cin西藥成分 │ │
├──┼───────┼───┼──────────┼───┤
│ 12 │藥罐D │1罐 │檢出acetaminophen、 │偽藥 │
│ │ │ │caffeine、dextrometh│ │
│ │ │ │orphen、hydrochlorot│ │
│ │ │ │hiazide、indomethaci│ │
│ │ │ │n西藥成分 │ │
├──┼───────┼───┼──────────┼───┤
│ 13 │藥罐E │1罐 │未檢出西藥成分 │-- │
├──┼───────┼───┼──────────┼───┤
│ 14 │藥罐F │1罐 │檢出acetaminophen、 │偽藥 │
│ │ │ │caffeine、hydrochlor│ │
│ │ │ │othiazide、indometha│ │
│ │ │ │cin西藥成分 │ │
├──┼───────┼───┼──────────┼───┤
│ 15 │藥罐G │1罐 │未檢出西藥成分 │-- │
├──┼───────┼───┼──────────┼───┤
│ 16 │藥罐H │1罐 │未檢出西藥成分 │-- │
├──┼───────┼───┼──────────┼───┤
│ 17 │藥罐I │1罐 │未檢出西藥成分 │-- │
├──┼───────┼───┼──────────┼───┤
│ 18 │藥罐J │1罐 │未檢出西藥成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