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30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華糠
具 保 人 陳亮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
度偵字第9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亮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陳亮吟因被告洪華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 年1 月7 日 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 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 告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嗣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 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 拘票、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 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