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0年度,1185號
KSDM,100,審交易,1185,201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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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松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
字第1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松霖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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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