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74號
KSHV,99,重上,74,2012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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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法定代理人 李建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銘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
7,618,220 元(計算式為判決附表一之本院判准金額總計),應
徵第三審裁判費114,65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另依同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
於同一期限內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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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