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0年度,56號
KSHV,100,重上,56,2012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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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睿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被 上訴 人 樂到家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基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
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上訴第三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 書或第2 項之情形,此均為必要具備之程式,如經第二審法 院定期命補正後仍未補正者,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1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第466 條之1 第4 項之規定自明。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經本 院於民國101 年2 月1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1 年2 月8 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證,惟上訴人迄未補正,依前揭條文規定,其上 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2 條第2 項、第466 條之1 第4 項、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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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到家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