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王秀親
被 告 沈易瑋
羅嘉豪
潘信諺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上訴字第198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前段之 規定自明。
二、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983號被告沈易瑋等偽造文書等案件 ,係於民國100 年2 月6 日上午11時2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辯 論終結,而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於辯論終結後之 同日上午11時31分向本院收發室遞狀,有本院錄音資料查詢 表及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揆諸上開 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