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侵聲字,101年度,2號
KSHM,101,侵聲,2,201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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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禎雄
選任辯護人 呂富田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鄭禎雄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 涉犯加重竊盜、加重強盜未遂、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嫌,犯罪 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暨同法 第101 之1 第1 項第5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 執行,於民國(下同)100 年5 月20日起執行羈押,至100 年8 月1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經第一次於100 年8 月 20日起裁定延長羈押,於100 年10月19日延長羈押期限屆滿 。再經第二次自100 年10月20日裁定延長羈押,於100 年12 月19日延長羈押期限屆滿。復經第三次自100 年12月20日裁 定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即將於101 年2 月19日屆滿,本院以 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101 年 2 月8 日裁定諭知應自民國101 年2 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 2 月,以上有羈押票、歷次訊問筆錄、歷次延長羈押之裁定 書等附卷可稽。
二、查被告被訴加重竊盜、加重強盜、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嫌,除 加重強盜未遂犯行部分外,其餘均經被告供承在卷,核與被 害人指訴被害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認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且所涉犯之加重強盜罪嫌,加重強制性交罪嫌,法定最輕本 刑均係有期徒刑7 年以上之重罪,被告犯罪後逃匿經警追緝 始到案,復已經原審論罪科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有 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又於短期內攜帶兇器侵入他 人住宅竊盜數次,顯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之同種類犯罪之虞 ,本案仍進行調查證人即被害人在越南最新地址以便傳訊到 庭接受詰問之程序中,核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 ,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被告具狀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鍾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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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