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4號
HLHM,101,聲,14,201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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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官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官美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官美玲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 參酌附表編號4-8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附表 編號9-10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 1-10曾與另案所處有期徒刑7年10月之刑定應執行刑為16 年 10月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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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