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59號
上訴人即附 郭文欣 即歐木洲.
帶被上訴人
上訴人即附 歐展谷 兼歐木洲.
帶被上訴人
上訴人即附 歐展全 即歐木洲.
帶被上訴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劉家宏 律師
被上訴人即 歐張碧眉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受命法官 黃崑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