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重訴字,98年度,376號
TNHM,98,金上重訴,376,20120207,2

1/7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筠臻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張文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章琳琳
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律師
      陳奕全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靜雪
選任辯護人 楊惠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月女
選任辯護人 王盛鐸律師
      蔡文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琦惢
選任辯護人 楊惠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金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
被   告 吳梅邑
選任辯護人 徐朝琴律師
被   告 陳育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
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689、4996、5326、95
13、9934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
字第14830、9119、9289、16535、16536、16537、16538、18347
、21438號、96年度偵字第11768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度偵字第3003號、96年度偵字第719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95年度偵字第7982、19240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度偵字第3713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12
6號、96年度偵字第360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
字第25887、28781號、96年度偵字第1734、15907號、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609、19819號、97年度偵字第12
353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25、6032號、
97年度偵字第770號,檢察官併案部分,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育珅陳筠臻吳梅邑章琳琳李靜雪賴月女林琦惢許金葉均撤銷。
陳育珅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謀買賣證券、高買證券及操縱證券價格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億零玖佰捌拾肆萬柒仟捌佰零柒元與張臆泳、李誌丞、章琳琳陳佩綺吳梅邑、盧明娟、王國庭邵雪珠、陳淑麗、吳乃一、李靜雪賴月女、沈愛金、陳筠臻、張永祥、高東花、郭慧君、沈子瑜許金葉黃恩盛林琦惢俞秋霞、黃名世、林芝、謝顯璋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張臆泳、李誌丞、章琳琳陳佩綺吳梅邑、盧明娟、王國庭邵雪珠、陳淑麗、吳乃一、李靜雪賴月女、沈愛金、陳筠臻、張永祥、高東花、郭慧君、沈子瑜許金葉黃恩盛林琦惢俞秋霞、黃名世、林芝、謝顯璋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章琳琳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億零玖佰捌拾肆萬柒仟捌佰零柒元與陳育珅張臆泳、李誌丞、陳佩綺吳梅邑、盧明娟、王國庭邵雪珠、陳淑麗、吳乃一、李靜雪賴月女、沈愛金、陳筠臻、張永祥、高東花、郭慧君、沈子瑜許金葉黃恩盛林琦惢俞秋霞、黃名世、林芝、謝顯璋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陳育珅張臆泳、李誌丞、陳佩綺吳梅邑、盧明娟、王國庭邵雪珠、陳淑麗、吳乃一、李靜雪賴月女、沈愛金、陳筠臻、張永祥、高東花、郭慧君、沈子瑜許金葉黃恩盛林琦惢俞秋霞、黃名世、林芝、謝顯璋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李靜雪林琦惢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詐偽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億零玖佰捌拾肆萬柒仟捌佰零柒元與陳育珅張臆泳、李誌丞、章琳琳陳佩綺吳梅邑、盧明娟、王國庭邵雪珠、陳淑麗、吳乃一、賴月女、沈愛金、陳筠臻、張永祥、高東花、郭慧君、沈子瑜許金葉黃恩盛俞秋霞、黃名世、林芝、謝顯璋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與陳育珅張臆泳、李誌丞、章琳琳陳佩綺吳梅邑、盧明娟、王國庭邵雪珠、陳淑麗、吳乃一、賴月女、沈愛金、陳筠臻、張永祥、高東花、郭慧君、沈子瑜許金葉黃恩盛俞秋霞、黃名世、林芝、謝顯璋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賴月女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億零玖佰捌拾肆萬柒仟捌佰零柒元與陳育珅張臆泳、李誌丞、章琳琳陳佩綺吳梅邑、盧明娟、王國庭邵雪珠、陳淑麗、吳乃一、李靜雪、沈愛金、陳筠臻、張永祥、高東花、郭慧君、沈子瑜許金葉黃恩盛林琦惢俞秋霞、黃名世、林芝、謝顯璋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陳育珅張臆泳、李誌丞、章琳琳陳佩綺吳梅邑、盧明娟、王國庭邵雪珠、陳淑麗、吳乃一、李靜雪、沈愛金、陳筠臻、張永祥、高東花、郭慧君、沈子瑜許金葉黃恩盛林琦惢俞秋霞、黃名世、林芝、謝顯璋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許金葉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億零玖佰捌拾肆萬柒仟捌佰零柒元與陳育珅張臆泳、李誌丞、章琳琳陳佩綺吳梅邑、盧明娟、王國庭邵雪珠、陳淑麗、吳乃一、李靜雪賴月女、沈愛金、陳筠臻、張永祥、高東花、郭慧君、沈子瑜黃恩盛林琦惢俞秋霞、黃名世、林芝、謝顯璋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陳育珅張臆泳、李誌丞、章琳琳陳佩綺吳梅邑、盧明娟、王國庭邵雪珠、陳淑麗、吳乃一、李靜雪賴月女、沈愛金、陳筠臻、張永祥、高東花、郭慧君、沈子瑜黃恩盛林琦惢俞秋霞、黃名世、林芝、謝顯璋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吳梅邑陳筠臻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詐偽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億零玖佰捌拾肆萬柒仟捌佰零柒元與陳育珅張臆泳、李誌丞、章琳琳陳佩綺、盧明娟、王國庭邵雪珠、陳淑麗、吳乃一、李靜雪賴月女、沈愛金、張永祥、高東花、郭慧君、沈子瑜許金葉黃恩盛林琦惢俞秋霞、黃名世、林芝、謝顯璋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與陳育珅張臆泳、李誌丞、章琳琳陳佩綺、盧明娟、王國庭邵雪珠、陳淑麗、吳乃一、李靜雪賴月女、沈愛金、張永祥、高東花、郭慧君、沈子瑜許金葉黃恩盛林琦惢俞秋霞、黃名世、林芝、謝顯璋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事 實
一、陳育珅(於9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89年度自字第1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1年2月 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係聖堡威廉吸金集團(下稱集團) 首腦,自稱老闆、統帥、「BOSS」,負責主導該集團之吸金 策略;張臆泳(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確定 )係集團「中央管理處」主席,綜理「陳系」、「沈系」二



大系統,且經由陳育珅挹注財力進而擔任清三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清三公司)總經理;陳佩綺(業已潛逃出境,通 緝中)係陳育珅之胞姊,與沈愛金(原名沈湘沄,另經原審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緩刑三年確定)分任集團副主席, 負責綜理「陳系」與「沈系」二大系統之吸金業務;吳梅邑 (代號「小魚」,另為判決)係陳育珅之女友,陳筠臻(代 號「小律」)係陳育珅之堂妹,均為陳育珅之貼身親信,二 人分別擔任集團陳系、沈系之會計,負責向陳系與沈系二大 系統收取投資人上繳之資金,並上繳予陳育珅,或依陳育珅 指示提領交付予陳育珅,或提出轉存不詳帳戶;二人且為陳 系、沈系二大系統之「股務大臣」,經由網際網路奇摩家族 網頁、MSN或電話等下達陳育珅指示之每檔股票檔期、每股 買進價格及預計獲利等不實資訊,並於檔期結束時虛偽回報 股票交易獲利情形;章琳琳原係華氏鼎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華氏鼎投顧)幹部,於94年10月間陳佩綺出境 潛逃後,擔任陳育坤之特別助理,負責聯繫及整合旗下各投 顧公司之業務及處理投資人退款要求;李誌丞係集團「中央 管理處」之「戰情中心主任」(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 月,減為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原戰情中心位於台 北市○○區○○路258巷2號7樓之4,以聖保威廉不動產仲介 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營運),專責依陳育珅之指示從事股票 代操之操盤業務;邵雪珠(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 刑二年確定)係邵氏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邵氏 投顧)實際負責人,盧明娟(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 月,減為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係華氏鼎投顧實際 負責人(前任負責人係陳系副主席陳佩綺),王國庭(盧明 娟之男友)為華氏鼎投顧台南証戰中心之代操業務主任(另 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減為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 年確定);陳淑麗及吳乃一(分別經原審判處陳淑麗有期徒 刑一年七月,吳乃一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九月 ,均緩刑三年確定)則分別係威爾森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威爾森投顧)先後任實際負責人,李靜雪係崇光 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崇光投顧)實際負責人, 賴月女則為德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聯投顧 )實際負責人;張永祥(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 刑四年確定)係天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力 投顧)實際負責人,高東花(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 ,緩刑三年確定)則係天力證券投顧總經理,郭慧君(經原 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四年確定)則為景辰證券投 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景辰投顧)實際負責人;林琦惢



係尚益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益投顧)實際負 責人;而俞秋霞、黃名世(又名黃聖「吉吉」)二人(分別 經原審判處俞秋霞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緩刑四年,黃名世有 期徒刑一年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九月,緩刑三年確定)則分 別係聖堡威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堡威廉投 顧)前、後任實際負責人,黃名世同時亦為沈子渝旗下最大 幹部;沈子渝(原名劉沈美雀,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 月,緩刑四年確定)、許金葉黃恩盛(經原審判處有期徒 刑一年二月,減為有期徒刑七月)分別係豐朝證券投資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朝投顧)台北分公司、台東總公司, 及台中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芝【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 一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以下同)120萬元,減為有期徒刑 六月,併科罰金60萬元,緩刑二年確定】係國際財富投資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謝顯璋係該投顧總經理(另經 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120萬元,減為有期徒刑 六月,併科罰金60萬元,緩刑二年確定)。上開各投顧公司 之名義上負責人均為人頭,而實際負責人對外則均宣稱為投 顧公司顧問,其中邵雪珠、盧明娟、陳淑麗、吳乃一、李靜 雪、賴月女章琳琳、張永祥、沈子渝許金葉俞秋霞、 黃名世、郭慧君、林琦惢黃恩盛等十五人,及總經理高東 花,除其等本身參與投資外,主要負責協助陳育珅集團執行 吸金業務及管理所屬投顧公司之各級幹部向不特定之社會大 眾招攬投資,及非法從事全權委託代操業務。其餘林芝、李 誌丞、謝顯璋王國庭等人,則主要負責集團所稱之「證戰 」業務,非法經營証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全權委託代操業務等 。
㈠緣於91年間,陳育珅以「阜東集團」為名,在全省各地違法 吸收資金高達100餘億元,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於92年11月27日,以92年度偵字第618、2157、3892號 提起公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金訴字第1號、本院 9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0號、97年金上重更(一)字第309號判 決在案),詎其不僅不知悔改,反而變本加厲,為圖謀不法 利益,竟另行起意,自92年底、93年初起改以不同吸金手法 ,由其擔任「聖堡威廉」吸金集團之幕後首腦【併案一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830號,及併案八臺灣 臺南地方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25號告訴人等之投資行為 均發生在93、94年間,非屬「阜東」集團,上開移送併辦意 旨所載「阜東」集團,應屬筆誤】,實際操控整個集團之吸 金決策與掌握資金,以集團「統帥」自居,並以「若要拿回 前次投資之資金就必須再繼續配合從事吸金業務」等為由,



要求涉有前案之張臆泳陳佩綺、沈愛金等人重起爐灶,分 別由陳佩綺以華氏鼎投顧為據點;張臆泳、沈愛金二人以天 力投顧為據點,重行拓展吸金業務。當時華氏鼎投顧之創始 幹部尚有盧明娟、李靜雪邵雪珠、陳淑麗、吳梅邑等人, 章琳琳亦於93年3月間進入華氏鼎投顧任職;天力投顧創始 幹部則包含沈子渝、張永祥、林琦惢、郭慧君、陳筠臻等人 ,並由渠等共同向社會上不特定大眾吸收資金。陳育珅為大 肆拓展吸金業務,乃於93年間分別指示華氏鼎投顧之主要幹 部邵雪珠賴月女李靜雪及陳淑麗等人另外籌設邵氏投顧 、德聯投顧、崇光投顧及威爾森投顧等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並指示天力投顧之幹部沈子渝、郭慧君、林琦惢俞秋霞等 人,分別成立豐朝投顧、景辰投顧、尚益投顧【併案十四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819號併辦意旨稱「 阜東」集團旗下尚益投顧,應係「聖堡威廉集團」之筆誤】 ,及聖堡威廉投顧等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據點,並擔任各該投 顧「顧問」乙職,肩負該等投顧公司之吸金業務。93年底, 陳育珅見集團規模日益壯大,乃指派張臆泳擔任集團中央管 理處主席,旗下正式分為「陳系」及「沈系」二大系統,分 別由陳佩綺及沈愛金二人擔任該系統之副主席,其中由陳佩 綺負責之「陳系」旗下包含有華氏鼎投顧、邵氏投顧、崇光 投顧、德聯投顧,及威爾森投顧等五家公司;沈愛金負責之 「沈系」旗下則有天力投顧、豐朝投顧、景辰投顧、尚益投 顧,及聖堡威廉投顧等五家公司(其後尚益投顧與聖保威廉 投顧與「沈系」分家,直接受陳育珅指揮,自行獨立運作) 。前開十家投顧公司,除華氏鼎投顧、邵氏投顧及天力投顧 等三家公司業已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定取得經營證 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許可(未取得全權委託代客操作之許可) 外;其餘七家投顧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 務、全權委託代客操作業務;而景辰、尚益,及威爾森投顧 公司甚且無公司設立登記。
陳育珅明知未經設立公司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營業或為法 律行為;且非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 (下稱證期局)核准,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 託代客操作業務等,以及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 代客操作業務不得有虛偽行為、詐欺行為及其他足致他人誤 信之行為,竟與張臆泳、李誌丞、章琳琳陳佩綺吳梅邑王國庭邵雪珠、盧明娟、陳淑麗、吳乃一、李靜雪、賴 月女、沈愛金、陳筠臻、張永祥、沈子渝許金葉俞秋霞 、黃名世、郭慧君、林琦惢黃恩盛、高東花、林芝、謝顯 璋等人(下稱陳育珅等人)共同基於以詐欺取財為常業,未



經設立登記,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法律行為,未經主管 機關許可經營証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經營證 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而對大眾為虛偽、詐 欺行為等犯意聯絡,以類似老鼠會傳銷之組織架構,及上開 投顧公司為名,大量吸收業務員四處招攬投資人,依階級高 低分為顧問、主首、業務員等各級幹部,並以分層負責方式 進行吸金。陳育珅等人為招攬投資人大量吸收資金,即誆稱 於每檔股票到期結算獲利後,除將獲利之一成作為中央管理 處之行政管理費用,三成作為各級幹部之獎金外,其餘六成 均歸投資人所有,並保證每檔股票均能以低於市場甚低之價 格買進,且每檔股票均能獲利等虛偽不實方法,為其宣傳手 法,由邵雪珠、盧明娟、陳淑麗、吳乃一、李靜雪賴月女章琳琳、張永祥、沈子渝許金葉俞秋霞、黃名世、郭 慧君、林琦惢黃恩盛、高東花等人各自向下線糾集幹部, 並指示投資人交付現金給各該投顧實際負責人或匯款至各該 投顧實際負責人指定之帳戶,再由投顧負責人將資金上繳陳 育珅。又陳育珅於吸金過程中,除親自於臺北市環亞大飯店 、圓山大飯店、西華大飯店、遠企大飯店、天母國際會議廳 、高雄市漢來大飯店及各地多次辦理投資說明會外,亦至臺 南、高雄、花蓮、台東、苗栗、羅東等地投顧分公司或辦事 處舉辦集團之「全省遠征說明會」,大肆招攬投資人,並提 供誇大不實的投資報告書、營運計畫書及證戰系統企畫書引 人入甕。陳育珅等人復為招攬廣大投資人,向旗下業務幹部 及投資人佯稱所收資金將用於投資股市,以全權委託方式買 賣股票,依不同階段先後分為第一市場、第二市場及第三市 場資金(簡稱CTB)。所謂第一市場資金係陳育珅透過旗下 十家投顧公司幹部向投資人謊稱,所收資金將代為購買某檔 上市(櫃)斷頭股票,其操作方式為事先告知投資人準備要 購買某檔股票(陳育珅自稱係為購買「斷頭股」),並設定 買進日期、結算期間及每股價格,且每股價格均低於市場價 格若干成,到期後再回報投資人表示已經獲利若干,每次以 1至2個月不等為1期計算獲利,且保證可獲利百分之4至5, 甚至有時高達百分8至10以上,俟到期後則告知投資人,該 資金連本帶利已直接再轉投資另外一檔股票,並於每次到期 後持續轉單,以避免投資人萌生退場之念,並反覆操作。嗣 陳育珅等人因第一市場已漸漸無法吸收資金,乃再透過旗下 投顧幹部以所謂第二市場、第三市場名義繼續向投資人吸金 ,並改以1、2個星期為一期計算獲利,到期後仍保證獲利百 分之4,其他方面則與第一市場相同,終至投資人均無法領 回本利。陳育珅等人於吸金期間,雖然依期間先後不同,曾



以前開第一市場、第二市場及第三市場之名義,持續對外招 攬投資人吸金,資金用途均聲稱係作為買賣股票之用,惟僅 結算獲利期間之長短不同而已,即有所謂長單、短單之分, 其他投資方式並無差異,其用意僅在誘使投資人持續投資, 所收資金其中約4億7千7百84萬元流向清三公司,餘大多流 向不明,陳育珅本身亦未實際從事各該檔股票買賣之行為, 且先後自94年3月8日起,由吳梅邑陳筠臻二人將前開方式 訛詐吸收之資金計1億7千2百餘萬元,以張臆泳名義匯入清 三公司,宣稱為重建清三公司財務而設立「清三電子營運基 金」,以訛詐旗下投資人,詐得資金或以張臆泳名義,或部 分以顧問、投資人名義匯往清三公司,若干部分由清三公司 開立支票交付顧問、投資人,或囑由吳梅邑以個人名義開立 支票交付顧問、投資人,惟均未獲兌現;於94年3、4月間假 借投資「友達專案」為名,另向投資人吸金,實則將該資金 部分於94年5月31日及6月1日間,以股東張臆泳名義匯入清 三公司,借款予清三公司,使張臆泳成為清三公司最大債權 人;於94年6月中旬,復以資金需求不足因應為由,續向投 資人吸金,部分並開立支票交付,惟均未獲兌現。陳育珅並 安排張臆泳擔任清三公司之總經理,以博取投資人之信任, 誤以為陳育珅此舉係為使集團取得清三公司經營權,集團將 來前途無可限量,以利渠等繼續吸金。
陳育珅為擴大其吸金業務,便於指揮旗下投顧及鞏固其領導 地位,乃不定期地透過吳梅邑陳筠臻等二位股務大臣,以 電話或奇摩網站「雄霸天下」家族之帳號(即「二九(spw1 029)」(吳梅邑)、「股務大臣~律(spw1016)」(陳筠 臻)指示該系旗下投顧幹部,有關下單買賣股票之時間、股 票名稱及價格等指令,到期後各級幹部再依據吳梅邑及陳筠 臻所回報之交易股票資料,製作投資明細單交予客戶。此外 ,陳育珅亦親自透過前開網站,先後並以不同帳號「spw100 0」,名稱「天下本陣」及「活出自我」,及該網站「王道 天下」家族網主名稱「一介布衣(uyg00000)」,與「天樂 園」家族「戰情中心主任(uyg00000)」、「頭兒(bzx000 000)」、「聖戰將軍(uyg00000)」等多種名義,向各該 投顧幹部發佈不實的投資股票獲利狀況、吸金業務之拓展技 巧及吸收資金之經營策略等消息,惟實際上陳育珅未實際下 單買賣股票,期滿後,陳育珅向投資人回報之股票下單之交 易情形及報酬率亦均為虛構,自始陳育珅即以詐欺投資人之 手法以達到非法吸金之目的。陳育珅等人因其向投資人虛構 買賣股票之利潤豐厚,其詐騙初期,尚有支付股票獲利及退 還部分本金予投資人藉以宣傳,致投資人誤信該投資管道安



全無慮後,續往下線吸金,使得投入資金愈來愈多,長久下 來,陳育珅終因虛構股票獲利及本金所必須支付之金額過於 龐大,致無力負荷投資人之退款要求,因而改將投資股票之 操作期間拉長,以減少投資人將資金抽回。94年初,陳育珅 為拖延投資人蜂擁而來之退款要求,乃以所謂資金要進行「 塑身」半年為由,將部分資金停止計算獲利,並緊縮資金之 下放;於94年6月底即將到期前,更以「鎖單」方式,強制 將第一市場之資金連本帶利加以凍結1年,宣稱於95年5月31 日到期後進行結算,保證可再獲利百分之50,屆期先行歸還 獲利部分,本金部分再逐期攤還云云,反覆以此理由再度欺 騙投資人,以暫時遏止投資人退款之要求。一旦遇有投資人 不滿鎖單時,陳育珅吳梅邑陳筠臻等人則私下指示各級 幹部於面對投資人時,由幹部自行負責向投資人謊報,所繳 資金仍繼續轉單買賣股票及持續獲利中。鎖單以後,陳育珅 再以第二市場、第三市場為名,開發新市場,重新尋找新客 戶吸收資金,其資金用途及投資方式均與第一市場相同,仍 由陳育珅吳梅邑陳筠臻等人透過前開網站、MSN或電話 方式,回報給投資人虛偽不實的買賣股票交易明細及獲利情 形,期間若遇有投資人要求退款時,則由投顧公司幹部自行 負責籌款(例如以吸收新客戶上繳之資金退還予要求退款之 舊客戶,或由幹部自行墊付),陳育珅所掌握之中央管理處 則不予退款,致各投顧公司負責人及幹部以新吸收資金支付 舊客戶之退款要求。惟各投顧公司仍然無法應付投資人之退 款要求,已出現捉襟見肘之窘境。其中威爾森投顧實際負責 人陳淑麗、聖堡威廉投顧俞秋霞等人,因不堪負荷而陸續離 職,陳育珅即再指派吳乃一、黃名世二人分別擔任威爾森投 顧及聖堡威廉投顧之顧問,繼續接手經營吸金業務。至陳淑 麗旗下原有之客戶及投資帳目則交由賴月女接手經營。又陳 育經由吳梅邑陳筠臻二位會計,分向旗下投顧顧問及主要 幹部,如盧明娟、邵雪珠李靜雪、陳淑麗、賴月女、沈子 渝、張永祥、高東花、郭慧君、俞秋霞、黃名世及多位主首 幹部陳麗華、高華美、周婉羽、簡麗珠、丘屘意、陳錦月章琳琳、林正訓、林惠櫻、曾敏惠、鍾芷蘭、莊德昌、趙秉 樺、許惠婷、徐淑珍、陳垂蓮謝宗桔、陳韻竹、廖志仁許文馨、吳玉鳳、陳琳潔、柯亞君、黃淑英、游淑惠、陳文 玲等人要求開立新的銀行帳戶,連同印鑑、存摺交由陳育珅吳梅邑陳筠臻使用,甚至促請投資人蔡鷹、陳清木、許 玲子、許峰彬、王淑慧、陳文淵、高語彤及邱美智等人自行 前往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交付吳梅邑陳筠臻使用,以使顧 問將所吸收之資金自行存入個人帳戶,或由投資人直接匯往



顧問帳戶,或由投資人直接匯往自己帳戶後,由吳梅邑、陳 筠臻二人自各該帳戶以現金方式提領,陳育珅吳梅邑、陳 筠臻三人即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因自己違法所得。其中主要 提供者計有:邵雪珠合作金庫銀行(下稱合庫)忠孝分行00 00000000000號、陳淑麗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大 直簡易分行00000000000號、合庫民生分行0000000000000號 、國泰世華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南 京東路分行000000000000號、張永祥合庫五洲分行00000000 00000號、郭慧君合庫五洲分行000000000000號、黃名世合 庫松江分行0000000000000號、沈子渝合庫五洲分行0000000 000000號、俞秋霞合庫五洲分行等帳戶供陳育珅陳筠臻吳梅邑等人使用。
二、渠等又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證期局之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投資 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俗稱代客操作或代操),且「集 團」旗下之各家投顧公司,均未經證期局許可經營代客操作 業務,除華氏鼎投顧、邵氏投顧、天力投顧外,其餘投顧公 司亦均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陳育珅為企圖拉抬 渠所宣稱認養之上市櫃公司股價,減少第一、二、三市場投 資人之疑慮,乃於內湖中央管理處(以聖堡威廉不動產仲介 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登記,址設臺北市○○區○○路258巷2 號7樓之4)成立證戰中心,並於臺北(址設臺北市○○路○ 段36號4樓)及高雄(址設高雄市○○○路3號19樓之1)二 地分別設立戰情中心,並要求各投顧公司內部自行籌組戰情 中心,以配合從事代操業務。94年7月1日起陳育珅為大力推 展各該投顧從事代操業務,乃指派有犯意聯絡之華氏鼎投顧 王國庭先於華氏鼎投顧設立台南戰情中心(台南市○○路○ 段279號10樓)辦理代客操作講習與訓練,並由陳育珅親臨 現場表演直接將上櫃公司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信昌電公司,股票代號:6173)之股價拉上漲停,以展現渠 可以透過集團旗下投顧公司之組織,藉由代客操作之手法輕 易達到操控股價之目的。隨後上開投顧公司即陸續成立戰情 中心,並由業務幹部向社會上不特定之投資人招攬委託代客 操作業務(又簡稱STO),將客戶證券集保帳號及銀行帳號 交給戰情人員作為直接下單之用,陳育珅或中央管理處證戰 中心主任李誌丞再透過奇摩網站之MSN(即時通),分別以 「全國證戰最高指揮官」、「BOSS」(指陳育珅)及「戰情 主任」(指李誌丞)名義,下達交易代操股票之指令予各投 顧公司之戰情人員,以同步進行代客操作同檔股票,藉以炒 作該檔股價。陳育珅於前開投顧公司內總計成立十五處代客 操作之據點,該等據點於網路上MSN之代號分別係:豐朝投



顧台東總公司為「東一戰」、豐朝投顧台中分公司為「中二 戰」、豐朝投顧三民公司為「南一戰」、豐朝投顧自強公司 為「南二戰」、邵氏投顧台北公司為「北五戰」、邵氏投顧 台中公司為「中一戰」、尚益投顧高雄公司為「南三戰」、 德聯投顧台北公司為「北一戰」、聖堡威廉投顧公司為「北 三戰」、國際財富投顧公司為「北六戰」、景辰投顧台北公 司為「北二戰」、華氏鼎投顧台南公司為「南五戰」、天力 投顧羅東公司為「東二戰」、天力投顧苗栗公司為「中三戰 」、威爾森投顧台北公司為「北八戰」。代操期間陳育珅及 李誌丞曾指示買進信昌電公司,及秋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秋雨公司,股票代號:9929)二家公司股票,由陳育珅 指示華氏鼎投顧之台南戰情人員,將委託代操客戶持有之「 信昌公司」股票賣給邵氏投顧、德聯投顧之代操投資人,經 過一段期間之後,再指示邵氏投顧、德聯投顧將代操投資人 先前買進之信昌公司股票賣還給華氏鼎證券投顧,以營造交 易活絡之假象,反覆為之藉以操縱股價。
三、陳育珅明知對於公開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 義連續高價買入,藉以抬高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通謀 買賣證券,以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竟基於意圖抬高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集中交易之清三公司、秋雨公司 ,及信昌電公司股票價格之概括犯意:
㈠清三公司股票價格部分:
陳育珅自94年3月4日起至同年5月9日止(下稱查核期間), 利用不知情之鄧益坤、呂賴、周佳穎(原名:周雅紅)及吳 梅邑等人分設於全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泰證券 公司),鄧益坤開設171643號證券帳戶,交割銀行為:復華 商業銀行(下稱復華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呂賴開設171708號證券帳戶,交割銀行為復華銀行南崁分 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公司埔 墘分公司(下稱倍利證券埔墘分公司,前身為:國際綜合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周佳穎 開設700N0000000證券帳戶,交割銀行為:日盛國際商業銀 行(下稱日盛銀行,前身為「寶島商業銀行」)板橋分行00 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富邦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天母分公司(下稱富邦證券天母分公司),吳梅邑開設 0000000號證券帳戶,交割銀行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富邦銀行)天母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 戶於94年1月1日後,帳號變更為000000000000號之證券帳戶 ,由其本人親自下單,或指定買賣之數量、價格後,以電話 通知其配偶蔡語彤、周佳穎、吳梅邑,委託不知情之全泰證



券公司營業員呂芳鎮、倍利證券埔墘分公司營業員簡玉娟及 富邦證券天母分公司營業員方龍賢等人下單,而以前述人頭 帳戶買進清三公司之股票,股票成交後,再指示蔡語彤、周 佳穎、吳梅邑等人以陳育珅及聖保威廉集團之資金完成交割 。查核期間共45個營業日中,陳育珅於其中18個營業日有買 賣清三公司股票之紀錄,總計利用上開帳戶買進5753張(每 張為1000股),以鄧坤益名義買進3693張,以呂賴名義買進 280張(查核期間呂賴原共計買入705張,惟其中425張部分 係呂賴以其個人名義買入,不計入陳育珅買進數量),以周 佳穎名義買進1150張,以吳梅邑名義買進630張,賣出3166 張(以鄧坤益名義賣出2856張,以周佳穎名義賣出280張, 以吳梅邑名義賣出30張),分占分析期間清三公司股票總成 交量30610張之百分之18.79及百分之10.34。陳育珅在查核 期間內,連續以高價或於將收盤之際急速以漲停板價格委託 買進之拉尾盤方式,影響清三公司股票當天之收盤價及隔天 開盤價參考價而抬高清三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 格。致使清三公司股票於94年3月4日收盤價1.66元,拉抬至 94年5月9日收盤價5.55元,計上漲3.89元,漲幅高達百分之 234.34,與同期間電子類股漲幅僅百分之0.76、大盤指數甚 至下跌百分之3.66相較,顯然悖離,明顯影響清三電子股票 之成交價格,其炒作詳情如下:
⑴94年3月21日,利用鄧坤益帳戶買賣情況:①13時3分24秒 至13時4分15秒間,分別以3.10元、3.14元(高於當時揭 示成交價3.05元及3.10元),連續分2筆合計委託買進77 張,並於13時3分28秒至13時4分28秒間成交77張,使成交 價由3.05元上漲至3.14元(上漲9檔),占該時段成交量7 7張之百分之百。②13時19分5秒至13時19分40秒間,分別 以3.30元、3.33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26元及3.30元 ),連續分2筆合計委託買進35張,並於13時19分27秒至 13時19分57秒間成交35張,使成交價由3.26元上漲至3.33 元(上漲7檔),占該時段成交量35張之百分之百。③13 時22分24秒,以漲停價3.35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25 元),1筆委託買進42張,並於13時22分57秒成交42張, 使成交價由3.25元上漲至3.35元(上漲10檔),占該時段 成交量42張之百分之百。該日鄧坤益、周佳穎、呂賴等3 帳戶共買進482張,賣出187張,占市場成交量983張之買 進比例百分之49.03,賣出比例百分之19.02。該日清三公 司股價漲幅為百分之6.68,同類股漲幅為百分之0.38,加 權股價指數漲幅為百分之0.24。
⑵94年3月28日,利用鄧坤益帳戶買賣情況:①13時5分24秒



至13時9分48秒間,分別以3.80元、3.82元、3.84元(高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64元、3.80元、3.82元),連續分3 筆合計委託買進23張,並於13時7分58秒至13時9分58秒間 成交23張,使成交價由3.64元上漲至3.84元(上漲20檔) ,占該時段成交量23仟股之百分之百。②13時21分9秒至 13時22分8秒間,分別以3.91元、3.96元(高於當時揭示 成交價3.65元及3.91元),連續分2筆合計委託買進315張 ,並於13時21分28秒至13時30分0秒間成交315張,使成交 價由3.65元上漲至3.96元(上漲31檔),占該時段成交量 315張之百分之百。該日鄧坤益、周佳穎、呂賴等3帳戶共 買進338張,賣出0張,占市場成交量504張之買進比例百 分之67.07,賣出比例百分之0。該日清三公司股價漲幅為 百分之1.27,同類股跌幅為百分之0.05,加權股價指數跌 幅為百分之0.28。
⑶94年4月1日,利用鄧坤益帳戶買賣情況:①13時22分48秒 至13時29分47秒間,分別以3.79元、3.80元、3.85元、4. 01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79元、3.79元、3.8、3.85 元),連續分4筆合計委託買進141張,並於13時22分59秒 至13時30分0秒間成交141張,使成交價由3.79元上漲至3. 85元(上漲6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46張之百分之96.58

1/7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