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海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海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海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玉山
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長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以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