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重更(二)字,100年度,5號
TNHM,100,金上重更(二),5,201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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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老有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
      黃溫信律師
      林國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度易
字第580號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4265號、第4596號、第4617號
、第5545號、第5546號、第5646號、88年度偵字第457號;併辦
案號:91年度偵字第2168號、第2194號、100年度偵字第387號)
,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許老有部分撤銷。
被告許老有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許老有自民國52年創立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 有公司),即擔任董事長,迄87年3月間轉任榮譽董事長, 許老有陳世榮蘇俊哲(以上2人另行審理)、許清俊( 業經判決確定)等人竟共同基於損害萬有公司以牟取自己不 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以下列方式攫取、掏空萬有公司之 資產:
許老有陳世榮蘇俊哲許清俊等人,自76年間起,陸續 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萬有公司之資金,購買如附表 一編號1至17所示之土地、房屋,先將所有權分別登記在如 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安排之人頭陳秀敏等人之名下,迨於 86 年12月及87年5月間,許老有陳世榮蘇俊哲許清俊 等,復將前述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人頭陳秀敏等人名下之 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雲林縣北港鎮○街段494之1、538 之1地號等31筆土地、房屋,以總價新台幣(下同)4億7千5 百90萬1千2百25元回售萬有公司,萬有公司并已支付3億2千 7百21萬5千2百60元,但許老有等人以前述如附表一編號1至 17所示陳炎等人名義為賣主,以萬有公司之名義擔任買主所 簽訂之買賣契約書中有關土地交付日期及辦理過戶日期均未 約定,契約中約定賣主應負責塗銷土地或建物上他項權利設 定,許老有等人非但未依約塗銷設定,復以如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示之王碧蓉等人頭名義以該等土地、建物向金融行庫



抵押借款私用,迄未辦理過戶。迄78年間萬有公司計畫興建 廢水處理廠,於如附表一編號18、19所示之時、地,透過陳 炎仲介向北港鎮民陳金龍、施利村購買北港鎮○○○段70號 、70之11號及北港鎮○街段494號等如附表一編號18、19所 示之3筆土地,土地款項均由萬有公司開立支票及現金支付 ,該3筆土地所有權均登記在許玉欣名下,81年12月間許老 有等人,將該3筆土地以總價7千6百16萬4千8百55元回售給 萬有公司,所有權仍登記在許玉欣名下,萬有公司僅以信託 登記方式占有,萬有公司84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取消該交 易退回已收土地款6千4百58萬9千5百76元,但許玉欣及許老 有等人實際並未將該土地交易款退回萬有公司,且於85年4 月間再將其中北港鎮○○○段70號、70之11號等2筆土地, 以總價90,106,334元元、86年6月間將其中北港鎮○街段494 號土地,以39,057, 000元再售回萬有公司。許老有等人以 萬有公司資金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房屋再行回售萬有 公司,背信金額共計達9億8千零48萬5千8百70元。 ⒉許老有蘇俊哲等另於76年間起,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萬有公 司資金購買土地、房屋,將所有有權登記在如附表二所安排 之人頭陳秀敏等人名下,總金額達4億2千零70萬元之資金購 買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房屋,惟許老有為期續予擁有如附 表二所示之土地、房屋所有權,猶仍將該等土地、房屋所有 權登記在如附表二所示之前述人頭名下,由許老有等人實際 操縱控制。
許老有陳世榮蘇俊哲等人自79年間至83年間,未經董事 會同意,在未申報、公告情形下,將如附表三所示之萬有公 司所有之北港鎮○○○段73之10、之12等38筆土地房屋之所 有權,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移轉給其安排如附三所示之廖 秀敏等人頭名下,萬有公司雖帳列出售該38筆土地、房屋之 總金額達4億5千1百53萬元,然實際前述出售土地、房屋之 價款均未入帳萬有公司,該等土地、房屋實際由許老有等人 持有支配中。
⒋萬有公司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提撥職 工福利金以供辦理員工福利事項,惟許老有蘇俊哲於85年 、86年間因萬有公司財務調度困難,竟將原應提撥職工福利 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1千餘萬元,以借支為名,予以挪用。 ㈡許老有蘇俊哲陳世榮等人明知萬有公司於86年7月間爆 發財務困難,營運已陷入危機,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
許老有蘇俊哲陳世榮等人於86年9月至87年5月間,未經 如附表四編號28至37所示之黃純寶等11人之同意,私自以如



附表四編號28至37所示之人為人頭,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 港分行(下稱台企北港分行)分別辦理如附表四編號28至37 所示之120萬元至2百萬元不等之信用貸款,總金額計1千5百 50萬元,所貸得之款項均未匯入萬有公司列帳,均由許老有蘇俊哲等人私用,該等貸款之本息則繳納至87年7月即未 再續予繳納,致如附表四編號28至37所示胡森元等人需自行 負擔前述信用貸款本息之繳納,足生損害於附表四編號28至 37所示之人。許老有蘇俊哲等人又於86年5月間,以如附 表四編號1至27所示之萬有公司員工許萬來等27人之名義, 向台企北港分行辦理如附表四編號1至27所示之消費性聯保 貸款,所貸得2千1百20萬元全部匯入台企北港分行活儲帳號 :578189號之蘇俊哲帳戶內,提供萬有公司使用,由公司負 責償還本息,然許老有等人至87年5月起即未再繳納本息, 致如附表四編號1至27所示之許萬來等人必須自行負責清償 ,足生損害於如附表四編號1至27所示之許萬來等人。許老 有等人共計詐得3千6百70萬元。
許老有陳世榮蘇俊哲等人復明知萬有公司自民國86年起 即已積欠萬有公司員工薪資,且萬有公司營運已發生困難而 無清償能力,為期避免員工因欠薪不欲繼續工作,竟於87年 2月間訂定「股東往來辦法」,由員工依萬有公司所積欠之 薪資總額,以每20萬元為1單元(欠薪未達20萬元者,則由 員工另行繳款補足),每1單元由萬有公司無償代為購買1張 萬有公司股票,員工繳款後,由公司依繳款金額開立商業本 票,做為股東往來期滿償還股東繳款之依據,員工若參與股 東往來則由萬有公司依繳款總額之年利率百分之11按月計算 利息,並發給參與獎金,致使如附表五所示之闕裕川等62名 員工陷於錯誤,而參與股東往來,計詐騙如附表五所示之1 千7百60萬元資金,嗣萬有公司非但未支付利息,本金亦無 法償還。
蘇俊哲除擔任萬有公司財務部協理外,復兼任浚有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浚有公司)之負責人,浚有公司於85年7、8 月間欲向中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曼公司)購買貨品 ,即應允所憑以支付中曼公司貨款之支票,均由許老有背書 ,以保證支票均能如期兌現,惟至87年5月間因原所交付之 台企北港分行、1938之1號帳號、發票人浚有公司,蘇俊哲 、面額3百98萬8千4百元、發票日87年7月31日、背書人許老 有之支票1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許老有蘇俊哲明知萬有 公司財務已陷於困難,並無支付能力,竟向中貿公司佯稱: 欲以債信良好之萬有公司所簽發之支票2紙換回前揭支票云 云,中曼公司不疑有他,即同意以萬有公司為發票人、帳號



761之8號、發票日分為87年8月25日及同年9月20日、面額2 百萬元、1百99萬8千4百元之支票2紙換回前揭支票,詎該2 紙支票屆期提示仍未獲付款,惟蘇俊哲藉此以脫免許老有之 票據背書責任。
㈢萬有公司86年間起財務已呈現困境,除積欠員工薪資無力償 還外,更以萬有公司幹部之名義向台企北港分行借貸融通資 金,87年3月間因環保問題遭雲林縣政府環保局勒令停工, 萬有公司財務更是急遽惡化,許老有許清俊為融通萬有公 司資金,乃於87年6月29日與蕭文飛簽訂合作契約書,由蕭 文飛自87年6月24日至8月21日挹注4億7千2百60萬元之資金 ,許老有則讓出萬有公司經營權給蕭文飛,並由蕭文飛於同 年6月30日起擔任董事長,許老有則改任榮譽董事長,惟因 蕭文飛所挹注之資金仍無法改善已惡化之財務狀況,導致萬 有公司自87年8月25日起陸續發生退票,萬有公司股票於同 年九月八日遭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 處分停止交易,同年11月12日則遭下市之處分;許老有在87 年6月30日萬有公司經營權未改組前係董事長,且為公司法 人董事財團法人許老有慈善基金會敏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負責人,陳世榮蘇俊哲分別為萬有公司總經理、財務協 理,及萬有公司法人董事財團法人許老有慈善基金會、敏 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許老有陳世榮蘇俊哲 等人均為萬有公司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其等於87年3月間即 知悉公司財務惡化之重大消息,並於同年8月25日公司發生 退票重大消息公開前,於附表六所示之87年3月10日至6月26 日期間,在嘉義市萬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如附表六所示之 帳號、金額大量賣出渠等持有如附表六所示之萬有公司股票 計2千8百73萬3千股,許老有賣出1千2百40萬9千股、財團法 人許老有慈善基金會售出4百萬股、敏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售出9百萬股、陳世榮賣出23萬6千股、蘇俊哲賣出50萬股, 許老有等人涉嫌內線交易不法利益達1億7千9百36萬6千1百9 0元。
㈣因認被告許老有涉犯刑法(修正前)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第217條之偽造文署押、印文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 、證券交易法(修正前)第157條之1第1項之內線交易罪嫌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許老有因涉犯刑法(修正前)第342 條第1項之背信罪、第217條之偽造文署押、印文罪、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罪、證券交易法(修正前)第157條之1第1項 之內線交易罪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原審審理,認被告



許老有犯共同連續背信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在 案。雖被告許老有上訴否認犯罪及檢察官就原判決認定為無 罪或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附表一編號18、19土地買賣部分 ;附表二編號7土地買賣部分;以許協發、浚有公司所簽發 作為附表一編號4及附表二編號8土地價金部分;附表二編號 4及15土地買賣部分)認仍構成背信、詐欺、偽造文書、違 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而提起上訴,惟被告許老有已於民國100 年12月31日死亡,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 榮民總醫院死亡證明書影本乙紙在卷可證,是被告許老有確 已死亡甚明。依上開規定自應對被告許老有部分為公訴不受 理之判決。原判決未及審酌上情而對被告為實體判決,尚有 未洽,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許老有部分撤銷,並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附 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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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出 售 人│土地地號、房屋地址│面積 (平│第一次登記│ 買入價格 │回售萬有公│ 背信金額 │
│號│ │交易時間 │方公尺) │記人頭姓名│ │司之價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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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 水 越│北港鎮○街段494-1 │ 183│陳水越 │陳水越於八│25,010,700│00000000 │
│一│ │ 494-14│ 114│ │四年死亡,│ │ │
│ │ │(86年12月) 494-15│ 483│ │由陳炎繼承│ │ │
├─┼────┼─────────┼────┼─────┼─────┼─────┼─────┤
│ │敏有實業│北港鎮○街段523-21│ 1292│蔡陳寶蓮 │0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00 │
│二│有限公司│ 523-22│ 285│81年10月 │ │ │ │
│ │(王碧蓉)│(86年12月) 523-23│ 316│ │ │ │ │
│ │ │ 523-1 │ 783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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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港鎮○街段523-1、523-21、523-22、523-23等四筆土地,面積計9732㎡,於81年10月間由陳世 │
│ │榮仲介向蔡陳寶蓮購買,總價款75,069,790元,許老有陳世榮蘇俊哲等人向萬有公司報列價款│
│ │為76,434,355元,於82年6月將該等土地登記在王碧蓉、敏有實業公司名下。 │
│ │萬有公司82年年報取消該交易退回已收土地款47,956,900元,但實際並無取消交易,土地款亦未退│
│ │回萬有公司。 │
│ │北港鎮○街段523-21、523-22、523-23等三筆土地,許老有等人以敏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賣主,│
│ │於86年12月再以62,323,180元售回萬有公司。新街段523-1之土地,則以王碧蓉為賣主,於87年5月│
│ │再以58,689,675元售回萬有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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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王碧蓉 │北港鎮○街段538-1 │ 3822│許政宏、許│86,840,943│96,086,800│000000000 │
│ │ │ 538-2 │ 2│政明等六人│ │ │ │
│ │ │(86年12月) 538-15│ 136│83年 │ │ │ │
│ │ │ 538-8 │ 231│ │ │ │ │
│ │ │ 538-4 │ 97│ │ │ │ │
│ │ │ 538 │ 538│ │ │ │ │
│ ├────┴─────────┴────┴─────┴─────┴─────┴─────┤
│ │北港鎮○街段538、538-1、538-2、538-4、538-8、538-15及538-3、538-5、538-7、538-12、 │
│ │538-13、538-14、538-16等十三筆土地,面積計4394㎡,於83年間由許政宏、許政明等六人售予萬│
│ │有公司,總價款為76,000,000元,其中538等六筆土地,面積計4179.5㎡,登記在王碧蓉名下,於 │
│ │86年12月再以96,086,800元售回萬有公司。另538-3等七筆土地,面積計214.5㎡,則一直登記在陳│
│ │秀敏名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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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盧淑芬 │北港鎮○街段518-4 │ 154│蘇勳璧 │7,600,000 │ │0000000 │
│ │ │(87年 5月) │ │84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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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盧吳秋桂│北港鎮○街段488-1 │ 2556│吳良明、吳│50,917,500│10,000,000│00000000 │
│ │ │(87年 5月) 488-5 │ 8.5│益春二人 │ │(含新街段 │ │
│ │ │ 489 │ 2353.5│(77年) │ │489-2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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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李蔡介美│北港鎮○○段1296- │ 251│原為萬有公司所有,於七│ 6,100,000│0000000 │
│ │ │24( 房屋:北港鎮吉│持分 1/3│十八年移轉給李蔡介美 │ │ │
│ │ │祥路27巷29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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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陳秀敏 │北港鎮○○○段74- │ 183│李金城、李│ 8,000,000│8,000,000 │00000000 │
│ │ │113(房屋:北港鎮崇│ │輝煌二人 │ │ │ │
│ │ │文街38巷17號) │ │(83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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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吳太郎 │北港鎮○街段518-14│ 84│黃俊儒 │ 4,000,000│4,900,000 │0000000 │
│ │ │( 房屋:北港鎮崇德│ │(82年) │ │ │ │




│ │ │路20巷5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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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王碧蓉 │北港鎮○街段523-1 │ 7839│蔡陳寶蓮 │49,797,090│58,689,675│000000000 │
│ │ │ │ │81年10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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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黃純寶 │北港鎮○○段1284- │ 71.24│曾美花 │ 5,500,000│7,150,000 │00000000 │
│ │ │237、0000-000(北港│ │82年 │ │ │ │
│ │ │鎮○○路 1巷 5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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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吳太郎 │北港鎮○街段518-59│ 77│蔡美玲 │ │ 3,900,000│0000000 │
│十│ │( 房屋:北港鎮崇德│ │84年 │ │ │ │
│ │ │街35巷 7號 ) │ │ │ │ │ │
├─┼────┼─────────┼────┼─────┴─────┼─────┼─────┤
│二│盧吳秋桂│北港鎮○○段1296- │ 251│原為萬有公司所有,於七│6,100,000 │0000000 │
│十│ │24( 房屋:北港鎮吉│持分 1/3│十九年移轉給蔡介美 │ │ │
│ │ │祥路27巷25號 ) │ │ │ │ │
├─┼────┼─────────┼────┼─────┬─────┼─────┼─────┤
│三│李蔡介美│北港鎮○街段518-50│ 65│林明照 │ │4,600,000 │0000000 │
│十│ │( 房屋:北港鎮崇德│ │79年 │ │ │ │
│ │ │街35巷 7號 ) │ │ │ │ │ │
├─┼────┼─────────┼────┼─────┴─────┼─────┼─────┤
│四│王月英 │北港鎮○○段1296- │ 251│原為萬有公司所有,於七│ 6,100,000│0000000 │
│十│ │24( 房屋:北港鎮吉│持分 1/3│十九年移轉給李蔡介美 │ │ │
│ │ │祥路27巷27號 ) │ │ │ │ │
├─┼────┼─────────┼────┼───────────┼─────┼─────┤
│五│王碧蓉 │北港鎮○街段492-4 │ 4661.5│陳水越(均為人頭於82 │35,957,550│00000000 │
│十│ │(87年 5月) │ │陳 炎 年移轉予王女) │ │ │
└─┴────┴─────────┴────┴───────────┴─────┴─────┘
┌─┬────┬─────────┬────┬─────┬─────┬─────┬─────┐
│六│王碧蓉 │北港鎮○街段518-64│ 70│曾啟章 │900,000 │ 4,750,000│0000000 │
│十│ │( 房屋:北港鎮崇德│ │ │ │ │ │
│ │ │街29巷 8號 ) │ │ │ │ │ │
├─┼────┼─────────┼────┼─────┼─────┼─────┼─────┤
│七│許玉欣 │北港鎮○街段483 │ 6726│許江水 │ │81,418,600│00000000 │
│十│ │ 491 │ 3829│許聰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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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玉欣 │北港鎮○○○段70號│ 7642│陳金龍 │3,435,000 │45,078,345│000000000 │
│八│ │ 70-11│ 3531│78年7月 │1,518,000 │20,828,535│ │
│十│ │ 81年12月 │ │ │ │90,106,334│ │




│ │ │ 85年 4月 │ │ │ │ │ │
│ ├────┴─────────┴────┴─────┴─────┴─────┴─────┤
│ │一、萬有公司於七十八年間以計畫興建廢水處理廠之由,向北港鎮民陳金龍、施利村購買北港鎮樹│
│ │ 子腳段70號、70-11號及北港鎮○街段494號等三筆土地,土地款均由萬有公司開立支票及現金│
│ │ 支付,該三筆土地均登記在許玉欣名下。 │
│ │ 二、北港鎮○○○段70號、70-11號等二筆土地,面積計11173㎡,於78年間由陳金龍售予萬有公 │
│ │ 司,總價款為4,953,000元,登記在許玉欣名下,於81年12月以65,906,880元售回萬有公司。 │
│ │ 但萬有公司84年年報及公開說明書取消該交易退回已收土地款64,589,576元(帳列許玉欣尚欠 │
│ │ 公司本金、利息32,403,814元)但實際並無取消交易,土地款亦未退回萬有公司。鷄該二筆土 │
│ │ 地,許老有等人於85年4月再以90,106,334元售回萬有公司。 │
├─┼────┬─────────┬────┬─────┬─────┬─────┬─────┤
│ │許玉欣 │北港鎮○街段494 號│ 5270│施利村 │2,173,000 │31,086,510│00000000 │
│九│ │ 81年12月 │ │78年7月 │ │39,057,000│ │
│十│ │ 86年 6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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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北港鎮新街494號,面積5270㎡,於78年間由施利村售予萬有公司,總價款為2,173,000元, │
│ │ 登記在許玉欣名下,於81年12月以31,086,510元售回萬有公司。但萬有公司84年年報及公開說│
│ │ 明書取消該交易退回已收土地款,但實際並無取消交易,土地款亦未退回萬有公司。 │
│ │ 二、該筆土地,許老有等人於86年6月再以39,057,000元售回萬有公司。 │
├─┴───────────────────────────────────────────┤
│合計:新台幣九億八千零四十八萬五千八百七十元 │
└─────────────────────────────────────────────┘
附 表 二
┌──┬──────────┬───┬───┬──┬───┬────┬────┬─────┐
│編 │土地地段、地號 │持分面│所有權│買賣│出售人│交易價格│涉嫌背信│ 備 註 │
│ │ │ │ │ │ │ │
│號 │ 房屋地址 │積(㎡)│人(人頭)時間│ │單位:萬│ 金額 │ │
├──┼──────────┴───┼───┬──┼───┼────┼────┼─────┤
│一 │北市○○段○○段486號 18.93│陳秀敏│76年│ │ 800萬│ 800萬│ │
│ │(敦化北路120巷66號4樓) │ │ │ │ │ │ │
├──┼──────────┬───┼───┼──┼───┼────┼────┼─────┤
│ │北港鎮○○○段74-4號│ 101│許玉芬│83年│李金城│ 700萬│ 700萬│ │
│二 │(北港鎮○○路 74-111│ 93│許玉欣│ │李輝煌│ 600萬│ 600萬│ │
│ │50巷12號、38巷74-112│ 68│許玉欣│ │ │ 600萬│ 600萬│ │
├──┼──────────┼───┼───┼──┼───┼────┼────┤ │
│ │北港鎮○街段518-14號│ 65.7│陳秀敏│84年│林嘉信│總計 9筆│ │ │
│三 │ 518-15 │ 19.3│ │ │ │土地 │ │ │
└──┴──────────┴───┴───┴──┴───┴────┴────┴─────┘
┌──┬──────────┬───┬───┬──┬───┬────┬────┬─────┐




│ │ 518-16 │ 16.4│ 〞 │〞 │ 〞 │ 790萬│ 790萬│ │
│ │ 518-17 │ 53.1│ │ │ │ │ │ │
│ │ 518-18 │ 13.5│ │ │ │ │ │ │
│ │ 518-19 │ 1│ │ │ │ │ │ │
│ │北港鎮○○段1541 號│ 132.1│ 〞 │〞 │ 〞 │ │ │ │
│ │ 0000-000│ 68.1│ │ │ │ │ │ │
│ │ 0000-000│ 137.1│ │ │ │ │ │ │
├──┼──────────┼───┼───┼──┼───┼────┼────┤ │
│ │北港鎮○街段523-12號│ 88│王碧蓉│82年│蔡金玉│總計 5筆│ │ │
│ 四 │(北港鎮民樂 523-15 │ 296│陳秀敏│82年│ │土地 │ │ │
│ │路213號)係敏523-24 │ 9│ │ │ │ 800萬│ 800萬│ │
├──┼──────────┼───┼───┼──┼───┼────┼────┼─────┤
│ │有公司廠房、523-28 │ 69│ 〞 │〞 │ 〞 │ │ │ │
│ │辦公室。 534-6 │ 865│ │ │ │ │ │ │
├──┼──────────┼───┼───┼──┼───┼────┼────┤ │
│ │北港鎮○街段538-3 號│ 11│陳秀敏│83年│許政明│總計 7筆│ 780萬│ │
│ │ 538-5 │ 17│陳秀敏│ │許政宏│ │ │ │
│ │ 538-7 │ 147.5│陳秀敏│ │等四人│ │ │ │
│五 │ 538-12 │ 11.5│陳秀敏│ │ │ │ │ │
│ │ 538-13 │ 12│陳秀敏│〞 │ │ │ │ │
│ │ 538-14 │ 3.5│陳秀敏│ │ │ │ │ │
│ │ 538-16 │ 12│陳秀敏│ │ │ │ │ │
└──┴──────────┴───┴───┴──┴───┴────┴────┴─────┘
┌──┬──────────┬───┬───┬──┬───┬────┬────┬─────┐
│六 │北港鎮○街段611-1 號│ 3619│許玉芬│79年│許坤澤│ 1400萬│ 1400萬│ │
│ │(萬有公司之倉庫) │ │ │ │許重雄│ │ │ │
├──┼──────────┼───┼───┼──┼等三人┼────┼────┤ │
│七 │元長鄉○○○段1513號│ 12685│盧培達│84年│吳重盛│ 7800萬│ 7800萬│ │
│ │ 1521 │ 17781│ 〞 │〞 │ 〞 │ │ │ │
├──┼──────────┼───┼───┼──┼───┼────┼────┤ │
│八 │元長鄉○○○段1530號│ 23774│王碧蓉│83年│劉玉英│ 9000萬│ 9000萬│ │
│ │ 1537 │ 4224│王碧蓉│83年│陳金定│ │ │ │
├──┼──────────┼───┼───┼──┼───┼────┼────┼─────┤
│九 │嘉義市○段○○段117 │ 87│陳詩堂│77年│ │ 3000萬│ 3000萬│ │
│ │(中正路271號) 117-2│ 11│陳詩林等 │ │ │ │ │
├──┼──────────┼───┼───┼──┼───┼────┼────┤ │
│十 │北市○○段○○段114號 8.96│許玉芬│ │ │ 萬│ 萬│ │
│ │(中山路116號8樓之2) │ │ │ │ │ │ │ │
├──┼──────────┼───┼───┼──┼───┼────┼────┤ │
│ │新莊市中港厝105-2號 │ 2420│陳洪玉│77年│劉清和│ 萬│ 萬│ │




│十一│ 106 │ 7521│香 │ │ │ │ │ │
│ │ 106-6 │ 3250│ │ │ │ │ │ │
├──┼──────────┼───┼───┼──┼───┼────┼────┤ │
│十二│ 北港鎮○街段493 號│2160.9│王碧蓉│82年│陳水越│ 萬│ 萬│ │
└──┴──────────┴───┴───┴──┴───┴────┴────┴─────┘
┌──┬──────────┬───┬───┬──┬───┬────┬────┬─────┐
│ │北港鎮○街段500-7 號│ 334│盧 武│ │陳水越│ │ │ │
│ │ 502 │ 150│盧 武│ │ │ │ │ │
│ │ 500-8 │ 194│陳 炎│84年│ │ │ │ │
│十三│ 501 │ 23│陳 炎│繼承│陳水越│ │ │ │
│ │ 501-6 │ 2│陳 炎│ │ │ │ │ │
│ │ 7/10 502-1 │ 7461│陳 炎│ │ │ │ │ │
│ │ 502-17 │ 1600│陳 炎│ │ │ │ │ │
│ │ 502-12 │ 1600│王月英│78年│陳水越│ │ │ │
├──┼──────────┼───┼───┼──┼───┼────┼────┤ │
│ │北港鎮○街段502-4 號│ 476│許玉欣│77年│陳登科│ │ │ │
│十四│ 502-5 │ 62│許玉欣│ │陳孟良│ │ │ │
│ │ 3/10 502-1 │ 3199│許玉欣│ │ │ │ │ │
├──┼──────────┼───┼───┼──┼───┼────┼────┤ │
│ │北港鎮○街段523-3 號│ 18.9│陳秀敏│82年│達良食│ │ │ │
│十五│ 523-33 │ 11.2│ │ │品公司│ │ │ │
│ │ 523-36 │ 19.3│ 〞 │ │ │ │ │ │
├──┼──────────┼───┼───┼──┼───┼────┼────┤ │
│十六│水林鄉○○段372 號│ 1590│許金蟬│73年│黃林淑霞 │ │ │
├──┼──────────┼───┼───┼──┼───┬────┼────┤ │
│十七│水林鄉○○段874 號│ 1412│王碧蓉│81年│許 松│ │ │ │
├──┼──────────┼───┼───┼──┼───┼────┼────┤ │
│十八│嘉義市○○段243-17號│ 296│許玉欣│77年│ │ │ │ │
│ │(嘉義市東洋 255-10號│ 24.8│許玉欣│78年│ │ │ │ │
└──┴──────────┴───┴───┴──┴───┴────┴────┴─────┘
┌──┬──────────┬───┬───┬──┬───┬────┬────┬─────┐
│十九│高雄市○○段 793號│ 3372│許老有│81年│ │ │ │ │
│ │新街路306 號) 794 │ 3562│許老有│81年│ │ │ │ │
├──┼──────────┼───┼───┼──┼───┼────┴────┤ │
│ │北港鎮○街段508 號│ 78│萬有 │84年│王勝雄│120000000 │ │
│二十│ 508-1 │ 1078│陳秀敏│ │ │ │120000000 │
│ │ 508-2 │ 62│盧培達│ │ │ │ │ │
│ │ 505 │ 2582│許老有│ │ │ │ │ │
│ │ 505-1 │ 39│吳太郎│ │ │ │ │ │
│ │ 505-2 │ 73│王碧蓉│ │ │ │ │ │




│ │ 505-3 │ 10│黃純寶│ │ │ │ │ │
├──┼──────────┼───┼───┼──┼───┼────┼────┤ │
│二一│元長鄉○○○段1517號│ │王月英│78年│李日祥│ 3000000│ 3000000│ │
├──┼──────────┼───┼───┼──┼───┼────┼────┤ │
│二二│元長鄉○○○段1500號│ │王月英│77年│李日祥│ 8000000│ 8000000│ │
│ │ 1502 │ │ │6月 │ 陳 格│ │ │ │
│ │ 1505 │ │ │ │ │ │ │ │
│ │ 1508 │ │ │ │ │ │ │ │
├──┴──────────┴───┴───┴──┴───┴────┴────┴─────┤
│總 計 :新台幣四億二千零七十萬元 │
└────────────────────────────────────────────┘
附 表 三
┌─┬──────────┬───┬───┬──┬───┬────┬─────┬─────┐
│編│土地地段、地號 │持分面│所有權│買賣│出售人│交易價格│ 背信金額 │ 備 註 │
│號│ 房屋地址 │積(㎡)│人(人頭)時間│ │單位:萬│ │ │
├─┼──────────┼───┼───┼──┼───┼────┼─────┼─────┤
│ │北港鎮○○○段73-10 │ 2392│陳秀敏│83年│萬有公│ 2956萬│ 3606萬 │84年年報及│
│一│號 73-12 │ 880│蘇俊哲│ │司 │ 650萬│ │公開說明書│
│ │ │ │等八人│ │ │ │ │均有揭露,│
├─┼──────────┼───┼───┼──┼───┼────┼─────┤但陳秀敏等│
│ │北港鎮○街段496 號│ 4040│王月英│81年│萬有公│ 3669萬│15280.7萬 │人並未實際│
│ │(北港鎮民樂 496-36 │ 3│ │ │司 │ │ │支付價款。│
│ │ 路267號, 496-6 │ 2714│陳 炎│81年│萬有 │ 2463萬│ │ │
│二│ 係萬有公司 498-1 │ 5031│李顯卿│81年│萬有 │ 5478萬│ │81年至84年│
│ │ 廠房、辦公 498-2 │ 3364│李顯卿│81年│萬有 │ 3663萬│ │年報均未揭│
│ │ 室、宿舍、 498-8 │ 88│李顯卿│81年│萬有 │ 1.8萬│ │露,84年公│
│ │ 檔案室、防 498-9 │ 92│李顯卿│81年│萬有 │ 1.9萬│ │開說明書則│
│ │ 空室等設施)498-10 │ 191│李顯卿│81年│萬有 │ 4萬│ │有揭露,但│
├─┼──────────┼───┼───┼──┼───┼────┼─────┤王月英等未│
│ │北港鎮○街段512-9 號│ 49│吳鄭牡│82年│萬有公│總計18筆│ │支付價款。│
│ │ 512-11 │ 353│丹 │ │司 │土地 │ │ │
│三│ 513-11 │ 811│ │ │ │ 8060萬│ 8060萬 │ │
│ │ 513-13 │ 870│ 〞 │〞 │ 〞 │ │ │82年年報及│
│ │ 513-14 │ 276│ │ │ │ │ │84年公開說│
│ │ 513-15 │ 278│ │ │ │ │ │明書均有揭│
│ │ 513-3 │ 555│李蔡介│ │ │ │ │露,但吳鄭│
└─┴──────────┴───┴───┴──┴───┴────┴─────┴─────┘
┌─┬──────────┬───┬───┬──┬───┬────┬─────┬─────┐
│ │ 513-4 │ 1638│美 │ │ │ │ │牡丹、李蔡│
│ │ 513-5 │ 1│ │ │ │ │ │介美及陳葵




│ │ 513-16 │ 11│ 〞 │〞 │ 〞 │ │ │等人均未實│
│ │ 513-17 │ 13│ │ │ │ │ │際支付土地│
│ │ 516-1 │ 259│陳 葵│ │ │ │ │價款。 │
│ │ 516-2 │ 422│ │ │ │ │ │ │
│ │ 516-3 │ 652│ │ │ │ │ │新街段611 │
│ │ 516-7 │ 70│ 〞 │〞 │ 〞 │ │ │611-2均係 │
│ │ 516-16 │ 463│ │ │ │ │ │萬有公司土│
│ │ 516-17 │ 121│ │ │ │ │ │地,79年移│
│ │ 516-18 │ 163│ │ │ │ │ │轉給李顯卿│
├─┼──────────┼───┼───┼──┼───┼────┼─────┤79年及80年│
│ │北港鎮○街段611 號│ 4608│李顯卿│79年│萬有公司 │ │年報均未揭│
│四│ │ │陳秀敏│81年│李顯卿│ │ │露,80年公│
│ │北港鎮○街段611-2 號│ 8088│李顯卿│79年│萬有公│ 5837萬│ 5837萬 │開說明書才│
│ │ │ │ │ │司 │ │ │揭露,其中│
├─┼──────────┼───┼───┼──┼───┼────┼─────┤611-2土地 │
│五│北港鎮○街段611-4 號│ 170│李顯卿│80年│萬有公│ │ │81年再移轉│
│ │ 611-6 │ 85│ │ │司 │ │ │陳秀敏名下│
├─┼──────────┼───┼───┼──┼───┼────┼─────┤611-4等二 │
│六│北港鎮○街段529 號│ 4314│王月英│81年│萬有公司 9987萬│ 9987萬 │土地均未揭│
└─┴──────────┴───┴───┴──┴────────┴─────┴─────┘
┌─┬──────────┬───┬───┬──┬───┬────┬─────┬─────┐
│ │(北港鎮民樂 529-2 │ 2768│李青殷│81年│王月英│ │ │露於80年移│
│ │街264.265號 529-5 │ 54│ │ │ │ │ │轉給李顯卿│
│ │266巷41號) 529-8 │ 1425│ │ │ │ │ │ │
│ │該等土地、房屋自69年│ │ │ │ │ │ │新街段529 │
│ │起即為萬有公司所有,│ │ │ │ │ │ │四筆土地未│
│ │一直充當公司車庫、福│ │ │ │ │ │ │經董事會同│
│ │利社及員工宿舍使用,│ │ │ │ │ │ │意即移轉給│
│ │80年移轉給王月英,81│ │ │ │ │ │ │王月英,84│
│ │年再移轉給李青殷。 │ │ │ │ │ │ │年公開說明│
├─┼──────────┼───┼───┼──┼───┼────┼─────┤書揭露。 │
│ │北港鎮○○段1296-24 │ 251│ │79年│萬有公│ 2382萬│ 2382萬 │ │
│ │北港鎮○○街27巷25號│ │盧吳秋桂 │司 │ │ │北港段1296│
│七│北港鎮○○街27巷27號│ │王月英│ │ │ │ │-24.25等土│
│ │北港鎮○○街27巷29號│ │李蔡介美〞 │ 〞 │ │ │地房屋未經│
│ │(三件房屋均充當萬有 │ │ │ │ │ │ │董事會同意│
│ │ 公司員工宿舍) │ │ │ │ │ │ │即於79年移│
│ │北港鎮○○段1296-25 │ 149│王月英│79年│萬有公│ │ │轉給盧吳秋│
│ │北港鎮○○路50號 │ │許老有│ │司 │ │ │桂等人,80│
│ │ │ │各1/2 │ │ │ │ │年公開說明│




│ │ │ │ │ │ │ │ │揭露。 │
├─┴──────────┴───┴───┴──┴───┴────┴─────┴─────┤
│總 計 :新台幣四億五千一百五十三萬元 │
└────────────────────────────────────────────┘
附 表 四
┌──┬────────────────┬──────┬─────────┬────┐
│編號│借款人姓名│ 貸 款 時 間 │ 借款金額 │ 貸 款 方 式 │備 攷│
├──┼─────┼──────────┼──────┼─────────┼────┤
│ 一 │蘇 俊 哲 │八十六年五月二日 │ 八十萬元│員工消費貸款 │員工消費│
├──┼─────┼──────────┼──────┼─────────┤性貸款於│
│ 二 │許 協 發 │八十六年五月二日 │ 八十萬元│員工消費貸款 │八十六年│
├──┼─────┼──────────┼──────┼─────────┤五月二日│
│ 三 │吳 太 郎 │八十六年五月二日 │ 七十萬元│員工消費貸款 │台灣中小│
├──┼─────┼──────────┼──────┼─────────┤企業銀行│
│ 四 │陳 詩 堂 │八十六年五月二日 │ 八十萬元│員工消費貸款 │全數撥入│
├──┼─────┼──────────┼──────┼─────────┤蘇俊哲戶│
│ 五 │李 青 殷 │八十六年五月二日 │ 八十萬元│員工消費貸款 │頭。 │
├──┼─────┼──────────┼──────┼─────────┼────┤
│ 六 │陳 秀 敏 │八十六年五月二日 │ 八十萬元│員工消費貸款 │偽造署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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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