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柴子竣被 告 陳育珅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 張臆泳 陳佩綺 沈愛金 吳梅邑 陳筠臻 章琳琳 李誌丞 邵雪珠 盧明娟 王國庭 陳淑麗 高東花 張永祥 吳乃一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被 告 李靜雪 賴月女 之7 郭慧君 俞秋霞 林琦惢 許金葉 沈子瑜 黃名世 黃恩盛 林 芝 謝顯璋 莊小慧 賴震文 賴葵如 許崇敏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6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清洪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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