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121號
TNHM,100,聲,1121,201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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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許志棟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747號違反銀行法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中,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志棟提出新臺幣貳佰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志棟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限制出境在案,因本件現正由被告上訴最高法院中,是目前 仍經限制出境,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聲請人之母何月娥於2011年11月29日在 菲律賓住所去世,聲請人為其獨子,須前往菲律賓為母親辦 理喪事,爰請鈞院准予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三、按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第109條之命具保、責付或限 制住居、第110條第1項、第115條及第116條之停止羈押、第 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第119條第2項之退保,以法院之 裁定行之。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 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 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涉犯違反銀行法案件,現正在第三審上訴中,故聲請 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聲請,自應由本院裁定之,合先敘明 。
四、經查,案外人何月娥為聲請人之母,有被告及案外人何月娥 之身分證影本附卷可稽。又案外人何月娥於菲律賓死亡之事 實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菲律賓死亡證明書影本、駐菲律賓台北 經濟文化辦事處簽註之何月娥死亡證明中文譯本影本及何月 娥之戶籍謄本可憑,自堪信屬真實。而案外人何月娥之遺體 現存菲律賓冰櫃中尚待聲請人前往處理,亦經本院以電話向 聲請人查證無誤,有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在卷可考,是基於人 道考量,本件自有解除聲請人限制出境之必要,爰准聲請人 於提出保證金新台幣二百萬元後,解除其出境之限制。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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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