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8號
再抗告人 郭盛坤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鍾萬京、廖少宏間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
於101年1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惟其程式未合法,自
應令再抗告人補正,茲限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
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及補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
任狀,二者均應補正,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林欽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