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林銘輝 呂美雲 林祐存 林珮雯 林祐雯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 前列五人共同被上訴人 珀億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嘉榮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欽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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