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上字,99年度,74號
TCHM,99,附民上,74,201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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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楊亦柔
楊亦凡
詹文煌
被 上訴人 張桂旺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 864號殺人等案件(原審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801號殺人等案件),前經
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即原告不服原審
以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駁回其訴之判決而提起上訴,茲
查前開刑事部分上訴後,經本院撤銷改判被告即被上訴人有罪,
而上訴人就此部分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黃家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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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