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慎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
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慎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蘇慎之前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01年2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157號函核准假釋,而 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05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