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479號
KSDV,106,司促,10479,2017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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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7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彥甫
債 務 人 洪桂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柒仟參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
  月以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
  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伍萬壹仟捌
  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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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