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郭芳辰
上 訴 人 郭曼莉
上 訴 人 蔡柏均
上 訴 人 蔡尚峰
前列四人共同
被上訴人 林秀霞
被上訴人 林翠華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第一
審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4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林秀霞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已諭知 被告等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 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從而,原審法院判 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 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蔡 王 金 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上訴。(應於刑事部分提起者為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