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2532號
TCHM,100,上訴,2532,201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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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532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嘉軍
選任辯護人 林俊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嘉軍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簡嘉軍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 年12月16日執行羈押,至101 年3 月15日止,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簡嘉軍之必 要,應自101 年3 月1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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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