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252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佐霖
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59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
8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佐霖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 枝及子彈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非經中 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槍彈之犯意,自民 國八十九年間起,在臺中市○區○○路一六五之四號住處, 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可擊發適用子彈而具有殺傷力之仿WALT HER廠半自動改造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及具有殺傷力之改造子彈四顆。嗣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二十 三時許,經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上開改造手槍一支、改造 子彈四顆等物品,因認被告林佐霖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第八條第四項(應係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 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及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 經許可,持有子彈罪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 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 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 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 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 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再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分別著 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 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
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 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 第一二八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林佐諭於八十九 年八月十日、九十年六月六日、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之警詢與 偵查中之供述、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於另案(即原審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0七號、九十一年度 重訴緝字第三九五號)審理時之供述、證人即被告外婆賴楊 何悅、被告阿姨賴麗娟於另案(同上案件)審理時之證述、 證人即查獲員警楊春賢、廖述元於另案(同上案件)審理時 具結之證述、警方製作之林佐諭住處現場分佈圖、被告林佐 霖自行描繪之住處現場分佈圖、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支、改造 子彈四顆、暨另行查扣之槍管三支、彈殼五顆、小型鋁床、 沙輪機、老虎鉗、銼子、尖嘴鉗等工具為其主要之論據。四、訊據被告林佐霖堅決否認有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 犯行,辯稱:根本不知道有扣案之改造手槍及子彈之事,伊 之前雖曾居住於臺中市○區○○路一六五之四號,惟於八十 九年六、七月間即離開該處,前往新竹工作,扣案改造手槍 及子彈等物品均非伊所有,而上開處所,除其弟林佐諭以外 ,友人曾世峰也曾在該處居住過,他也有朋友在那邊出入, 在偵查時,林佐諭曾提及有人在那邊住,但不知道名字,因 伊是屋主,所以全部推給伊等語。經查:
(一)扣案改造手槍、子彈查獲之經過,乃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二十一時許,員警廖述元接獲線民之線報指稱:「有名綽 號『阿諭』之男子,駕駛Y三-一四0二號自小客車,曾 在臺中市兜售販賣槍枝,並於本日(即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二十二時,(將)在本市(即臺中市○○○路與中山路 附近接洽買主。」,因時效急迫,除製作檢舉筆錄外,即 由時任組長之楊春賢率員前往埋伏守候,於同日二十二時 四十分許,見檢舉人指述之Y三-一四0二號自用小客車 出現,警察即尾隨跟縱至臺中市○○路與尚武路時表明警 察身分盤查,經查證該男子身分為林佐諭,林佐諭經警盤 查時,神色慌張並辯稱家住大里市,經警查詢居住所地址 ,林佐諭卻無法回答,嗣林佐諭始又當場向警直承其住在 附近並願意主動帶同警察回其現住處查證,在林佐諭帶同 下,警察始順利進入林佐諭當時住所即臺中市○○路一六
五之四號,並當場於客廳茶几上(目視所及)發現改造子 彈成品四顆、半成品五顆等物,林佐諭供稱該違禁物品係 其二哥即被告林佐霖所有,警察唯恐贓證物遭湮滅之情況 下,乃對林佐諭該址住處實施搜索,當場再查獲改造手槍 一枝、改造工具乙批,遂將林佐諭帶案偵辦等節,有員警 廖述元之職務報告一份在卷可稽(見偵緝字第八七二號卷 第四三頁背面)。而上開職務報告書,係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以指揮書要求警察補 足說明:林佐諭係現行犯,何以未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林佐霖並未到案,如何證明槍彈係林佐霖所有? 為何未於當時採取槍彈上之指紋?並請警察以職務報告說 明查獲經過及請警察補繪查獲現場圖及標明查獲槍彈房間 等事項後,臺中市警察局始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以(90) 中市警刑字第四0六三號函說明併同時檢送上開職務報告 書向檢察官查覆等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指揮書(見核退字第三五九五號影卷第九、十頁)、臺中 市警察局上開函及所檢附之廖述元職務報告各一份在卷可 憑(見偵字第六0五八號影卷第七、八頁、第十二頁), 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原卷核閱無誤(附於原審九十一 年度重訴緝字第三九五號林佐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一案)。又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暨槍管、彈殼等物品 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送鑑改造手 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由仿WAL THER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車通槍管內阻 鐵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子彈,認具殺傷力; 送鑑改造子彈四顆,認均係由玩具子彈改造而成(具直徑 約六MM之鋼珠),採樣一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送鑑槍管三支,一支,認係內徑約八MM,長約六三M M之金屬管,二支,認均係玩具槍之金屬槍管,其管內阻 鐵均具車鑽之痕跡,其中一支未貫通,另一支雖已貫通惟 尚未完全車除,認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送鑑彈殼五顆, 認均係玩具金屬空彈殼;上開改造槍管三支、彈殼五顆, 均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 零件,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刑鑑字第119154號鑑驗通知書、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一年九 月十九日警署保字第0910155339號函各一份附卷可參(見 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偵字第六0五八號卷第十八頁、九十一 年度重訴緝字第三九五號卷第三三頁)。
(二)次查,上開槍彈之查獲地點即臺中市○區○○路一六五之 四號,乃張志先於八十八年年初時,無償借予被告林佐霖
使用一節,業據證人張志先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明確(見 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偵字第六0五八號卷第十一、四二頁) 。另林佐諭帶領員警查獲扣案槍、彈後,先後於八十九年 八月十日、九十年六月六日、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警詢與偵 查、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於原審另 案審理時供稱上開扣案槍、彈均為被告林佐霖所有等語( 見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核退字三0三五號卷第八頁、偵字第 六0五八號卷第三三、四四頁、原審九十一年度重訴緝字 第三九五號第四五、一0七頁)。參酌上開各情,扣案之 改造手槍及子彈似可認被告林佐霖所持有無誤。惟查: 1、證人即員警廖述元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原審審理林佐諭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中證稱:「(本件有關查 獲林佐諭,你有在現場)是。當時我是接獲我線民A1檢舉 ,說開此部紅色喜美轎車『綽號阿諭』之男子,車牌號碼 現在忘了,但當時線民有提供車牌號碼,當時線民說在前 二天,阿諭曾經約他在泡沬紅茶店見面。見面時,阿諭曾 經將他黑色手提包內的槍枝亮給他看,問他要不要買,或 者幫他問看看有無人要買。線民是檢舉阿諭販賣槍枝,故 我們就按照線民所提供線索,埋伏盤查。當時線民有約阿 諭出來,在中華路附近見面,是阿諭打電話給線民,目的 是要看有無人要買,是線民通知我們,我們才到現場埋伏 。後來,我們在中華路發現林佐諭行蹤,就一路跟監,一 直到自由路、尚武路的巷口才盤查他,叫林佐諭拿出證件 ,林佐諭說未帶證件,我們問林佐諭住處,林佐諭說住在 大里市,我們覺得可疑,問他詳細地址,他說不出來。我 們叫林佐諭帶我們回去住處拿證件,林佐諭就帶我們去尚 武路查獲地點,進去時一開門,就發現茶几上有改造子彈 放在桌面上,我們就進行搜索,後來在林佐諭房子內第一 間房間發現槍。」、「(有無發現其他人住在被告住處) 沒有。也沒有看到有人離開,被告住處的門。是由外鎖的 。內部沒有鎖。」等語(見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原審九十年 重訴字第二六0七號卷第二七頁)。又於九十一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同一案件審理中結證稱:「(本件當天查獲的情 形如何)當天我們是因為有線報林佐諭所駕駛的那輛車子 有槍械,我們去盤查林佐諭的時候,林佐諭說他身上沒有 證件,林佐諭說他要帶我們回去他住的地方拿證件,我們 陪同林佐諭回到他住的地方,門一打開就看到桌子上面有 子彈,客廳很小,我們看到子彈後就問林佐諭說你有無槍 枝,林佐諭告訴我們說沒有,他說這些東西不是他的,後 來我們又去房子裡面搜,後來我們在客廳過去的第一間找
到槍枝,那一間應該是置物間,另外在睡的房間內查到槍 管。」、「(那時候是否可以研判那時候這個房子有幾個 人居住?)沒有辦法,因為另外一間的房間我沒有進去, 到底那時候是何人進去的,我不記得,因為我們是整組去 的,『在查獲槍管的那個房間,有冷氣』,所以有使用的 跡象,因為另外的那一間房間我沒有進去,所以我沒有辦 法判定。」等語(見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原審九十一年重訴 緝字第三九五號卷第六七頁)。復於本案原審審理中到庭 證稱:「(當時你是如何查獲這件的)因為有線民來刑警 隊向我檢舉,那個是我的線民,因為他說有人說要賣槍, 那時候是組長叫我們先做檢舉筆錄,是我做的檢舉筆錄, 然後因為時間太緊迫了,他只是說車號多少,約時間、地 點在哪裡而已。」、「(後來檢舉筆錄有無移送地檢署) 沒有。」、「(為何)因為那個牽涉到線民的生命安全, 一般移送的話,如果檢察官需要我們就會呈上,如果沒有 跟我們要求的話,我們就沒有呈上,因為是有移送案件。 」、「(這個線民你熟嗎)熟。」、「(這份檢舉筆錄現 在哪裏)已經銷毀掉了。」、「(為何銷毀掉)因為我那 時候從刑警大隊升到第三分局服務的時候,因為檢舉筆錄 大部分都是我們自己保留,除非有檢察官或法官需要的話 ,我們才會呈上來。」、「(後來那個承辦的檢察官有沒 有跟你要這份檢舉筆錄)沒有。」、「(現在這個線民是 否可以找到)找不到了,已經失聯了。」、「(你做完檢 舉筆錄之後你們如何處理)我們就約個地方。」、「(當 時檢舉人如何跟你講的)他說有人要賣槍,一支五萬,改 造的手槍,那時候他是約在中華路跟中山路口要交易。」 、「(還有無提供其他資訊)有提供一個車號給我們。」 、「(你們有無去查詢這個車號的車主是誰)有,那時候 我有查。」、「事先我記得應該有查,因為他提供我們車 號,我們應會先查。」、「(做完筆錄查完車號之後,你 們再來如何處理)因為那時候是當晚說要交易買賣的,所 以我們就趕去現場。」、「(我同事)他們先去檢舉人所 講的那個地點附近找那臺車,後來那臺車有出現,然後他 就跟我們講,我們趕過去,之後一直跟。」、「就跟著他 到尚武路那邊,他停在那裡,然後我們就下來盤查,因為 我們不知道他的身分,我們就下去先盤查,他沒有帶證件 。」、「(車上有多少人,你們下去盤查的時候看到什麼 情況)只有林佐諭一個人,我記得他應該跟我講他不住在 那邊,他說他住在大里,我記得我問他說你到底住哪裡, 你沒有帶證件,不然你要不要帶我們去看你住的地方。」
、「然後我請他拿證件給我們,他說他住在大里,我說你 住在大里哪裡,他後來也講不出來,他說他家裡在這邊而 已,他就帶我們進去房子要拿證件。」、「(警察在臨檢 一般普通民眾的時候,沒有證件會要求跟他回去拿證件嗎 ,這是你們的一個例行上會做的事情嗎)因為他住在那邊 為何不講住那邊,他那時候一講說我住在大里,所以我們 才會起疑,最主要是因為檢舉人說有槍枝的買賣,我們也 要確定駕駛這個車輛的人住在哪裡,如果確實在那邊,我 們可以合法申請搜索票。」、「(後來到他的住處的時候 ,在那邊又看到什麼情況)一進去在客廳的茶几上面有看 到子彈,當時房屋是外鎖,林佐諭拿鑰匙開門帶我們進去 。」、「因為我們看到子彈,所以後來陸陸續續,他分好 幾個地方,有查扣到槍枝的部分,槍管那些結構。」、「 (當時林佐諭開門進去時,屋內有無人)沒有。」、「( 在進行搜索的過程中,有無人進來)沒有。」、「(屋內 有什麼人在裡面)當時都沒有人。」、「(只有警員跟林 佐諭在屋子裡面)是。」、「(扣案的東西有無作指紋鑑 定)我記得查扣的那個槍枝是拆開的,所以我們有去摸, 都沒有做指紋鑑定。」、「(當時線民是否確實有跟你說 犯罪嫌疑人叫阿諭)應該是有。」、「(提示偵緝字第八 七二號偵查卷第四三頁背面之職務報告書,這份職務報告 書是否你所製作的,內容是否實在)是我寫的,內容都實 在。」、「(你剛才說一進門就看到客廳桌上有子彈四顆 ,是否如此)是。」、「(那四個子彈放在茶几上面,是 很明顯一望就看到的嗎)對。」、「(所以任何人待在那 個客廳裡面都會看到那些子彈嗎)對。」、「(林佐諭之 前曾經說子彈四顆不是放在茶几上,而是客廳牆角處,他 說的對嗎)他講的不對,因為我們現場都有製作查扣物品 的相關位置圖。」、「(所以扣案物的起出地點就是如同 你們之前製作的相關位置圖所載的,是否如此)是。」、 「(檢舉人不是有檢舉筆錄)應該有。」、「(為何檢舉 筆錄沒有隨案)應該是我們程序上漏掉了。」、「(你們 一進門是在哪裡看到那些子彈)在客廳的茶几桌看到的。 」、「(你們事後有無讓秘密證人來指認被告,作確認) 沒有。」、「(為什麼不做)因為那時候時間太趕都沒有 做。」、「(提示偵字第六0五八號偵查卷第十三頁林佐 諭住處現場分佈圖)你剛才說你們有製作起出的扣案物的 分佈圖,說的是否是這一份)是。」、「(現場分佈圖上 寫半成品槍管這間為何會寫林佐諭房間)因為林佐諭說那 是他的房間。」、「(分佈圖是否你製作的)是。」、「
(上面會寫林佐諭的房間是因為當時他有說那是他的房間 )是。」、「(寫起獲改造槍枝的房間為何沒有寫是誰的 房間)應該是當時他沒有說那是誰的房間,或是我們忘了 問是誰的房間,才沒有寫。」等語(見原審卷第四九至五 五頁)
2、證人即時任組長之楊春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原審審 理林佐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中證稱:「當日 我們在尚武路、自由路一帶巡邏,...我們發現林佐諭 形跡可疑,加以盤查,林佐諭未帶證件,也不說出居住處 所,我們要求證明身分,林佐諭稱可帶我們到住處,以查 證他的身分,抵達林佐諭住處,一開門,就看見客廳茶几 上有子彈,我們認為林佐諭持有子彈明顯有犯罪事實,故 對他住處加以搜索,在林佐諭住處客廳後面一間房間內查 獲槍枝,我們抵達林佐諭住處時,無人在林佐諭住處內, 也未見有人自林佐諭住處離開。」、「當初是民眾向廖述 元反應該處複雜,我們才去那裡」等語(見本院依職權調 閱之原審九十年重訴字第二六0七號卷第十五頁)。又於 本案原審審理中結證稱:「這個案子我只知道是廖述元的 線民,線索是從他那邊來的,至於廖述元的線索是從哪裡 來的,可能要由廖述元來陳述。」、「(所以這個案子到 底有無人檢舉,是廖述元比較清楚)是,因為我當組長, 底下大概有八、九個同仁,他們各人去尋找線索,要他們 主辦,我們其他同仁配合辦理,偵辦過程一般都是這樣。 」、「(本件到底有無秘密證人)這個部分要問廖述元小 隊長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第五六、五七頁)。 3、綜觀證人廖述元、楊春賢之證詞,就本案查獲之情節,所 述大致相符,並與林佐諭於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警詢中以被 告身分供稱:「(警方本日二十二時五十分許據報在臺中 市○○路與尚武路口查緝販賣槍枝案件時,你是否有在場 )當時我有在場,我駕駛一輛車號Y三-一四0二自小客 車準備回家,在路口超商停車要買東西,遇警方盤查。」 、「(警方盤查你時,詢問你是否住在附近,你為何支支 唔唔辯稱住大里市,後來才坦承確實住在附近,帶同警方 前往查證)因我住處有一些違禁品,才會一開始謊稱住大 里市。」、「(警方與你到你現住地臺中市○○路一六五 之四號查證情形如何)一開門,警方就看見桌子上擺了一 些改造子彈。」等語(見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核退字第三0 三五號卷第八頁);及於本案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 你的綽號叫什麼)阿諭。」、「(在OK便利商店的時候 有跟你說什麼話嗎)就在OK便利超商店叫我的名字,然
後就直接把我抓住,就把我帶回去。」、「(警察有無出 示證件)有。」、「(警察帶你回尚武路的房子,你的門 有鎖嗎)有,警察要我開門進去的。」、「(警察帶你去 你們家時,你有無開鎖動作)有。」、「(你還記得你那 時候使用車輛的車牌號碼嗎)知道,Y三-一四0二號。 」、「(八十九年八月九日你被警察查獲時,你跟警察說 你住大里,是否如此)是。」、「(提示八十九年度核退 字第三0三五號偵查卷第八頁背面,警方盤查你時,詢問 你是否住在附近,你為何支支唔唔辯稱住大里市,後來才 坦承確實住在附近,才帶同警方前往查證,你說因我現住 處有一些違禁品,才會一開始謊稱住大里市,你為何這樣 回答)因為那邊出出入入的人多。」、「(你當時是否這 樣回答)是。」、「(你為何這樣回答)因為他們出出入 入,人多複雜,然後我會怕,因為怕牽連到我。」、「( 八十九年八月九日被警察盤查,你帶警察去尚武路的住處 時,當時是一進門就看到客廳茶几上面有子彈四顆)是。 」、「(你當時是否有跟警察廖述元說現場分佈圖上面有 寫林佐諭房間的這個房間是你的)忘記了,因為那間我也 有進去睡,那間有冷氣,如果太熱的話我會去那邊睡,因 為我那一間沒有冷氣。」、「(剛才我問你說你是否在現 場有跟警員廖述元說這個是你的房間,你有說是,是否如 此)是。」、「(為何你在現場跟廖述元說是你的房間, 而不說是你哥哥林佐霖的房間)因為那時候我也有睡那間 ,我二間輪流睡,因為他那時候半個多月都沒有回來的時 候,我就二間都有輪流睡,因為那時候我看他常常沒有回 來。」等語(見原審卷第五八至六二頁)相吻合。再參以 林佐諭於本案原審審理中直承:「(警察)就在OK便利 商店叫我的名字,然後就直接把我抓住,就把我帶回去。 」等語(見原審卷第五八頁背面),足認證人廖述元一再 證稱本件係線民檢舉綽號「阿諭」之人賣槍並提供車號, 其等始依線民提供之線索事先埋伏進而查獲林佐諭並扣得 前揭槍、彈等語,應可採信。
4、佐以被告林佐霖到案後於偵查中即供稱:「(八十九年八 月間你住在哪裡)我住在新竹市○○路,我在果菜市場工 作。」、「(目前林佐諭人在哪裡)我不曉得,我沒有跟 家人聯絡,我二十歲以後即沒有住在家裡。」、「(張志 先在八十九年有無提供臺中市○○路一六五之四號住處讓 你住)有,時間自八十六年開始至八十九年間,但幾月我 忘了,該處原本是張志先提供給我與前妻住的,我與我前 妻在八十八或八十九年離婚後,我一樣住在那個地方,但
我弟弟林佐諭及一位朋友曾世峰有搬過來一起住。他們住 到我跟曾世峰發生不愉快,我要趕曾世峰離開,但他不願 意,我就於八十九年間搬到新竹工作,但幾月的事情,我 忘記了。」、「(臺中市○○路一六五之四號住處有幾間 房間)應該算是三間房間,還有一個儲藏室、一個衛浴及 客廳,我從小在那邊長大,我可以繪出現場圖。」、「( 檢察官諭命被告繪製臺中市○○路一六五之四號住處現場 圖及房間、儲藏室及衛浴、客廳之位置及被告、林佐諭、 曾世峰各自居住之房間位置。)」、「(為何你沒有寫出 林佐諭之房間位置)因為他在好幾間房間睡過,有時候會 住不同房間。」、「(檢察官請被告將林佐諭曾經住過的 房間的標示出來,檢察官幫你將所繪製的圖房間編號,你 在林佐諭及曾世峰搬來之前是否都住在二號房間)是。」 、「(林佐諭及曾世峰搬來之後,你是否仍住在二號房間 )是,有時候林佐諭會去睡一號房間或二號房間。」、「 (為何警方在八十九年八月九日晚上十一時許在尚武路住 處內,客廳查獲改造子彈四顆及半成品子彈五顆,另外在 三號房間查到改造手槍1支、槍管一支、鋸子、挫刀,另 外在二號房間有查到半成品槍管、另外在儲藏室有查到砂 輪機、鋁床等物)我真的不清楚。」、「(對於移送你持 有改造手槍一支及子彈四顆有何意見)我有住過尚武路一 六五之四號,我在八十九年六、七月間就到新竹市果菜市 場做臨時工,槍不是我的。」等語(見偵緝字第八七二號 卷第十二至十六、二三、二四頁),核與林佐諭於八十九 年八月十日因本案移送地檢署偵查時供稱:「(你哥人在 何處)在新竹市○○路那。」等語(見本院依職權調閱之 核退字第三0三五號卷第三二頁),及於九十年六月十五 日偵查中供稱:「(被查獲時你哥哥住那裡)之前住那, 查獲前就不住那。」等語(見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偵字第六 0五八號卷第四四頁),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十二月十 八日原審訊問時供稱:林佐霖是在被查獲的前幾天離開的 ;在被查獲的時候林佐霖有住在那裡,但是被查獲的前二 天好像就沒有回來等語(見本院依職權調閱之九十一年重 訴緝字第三九五號卷第四六、八二頁),暨於本案原審審 理中證稱:「(你何時搬入臺中市○區○○路一六五之四 號)好像二千年還是二千零一年的時候,那時候剛好沒地 方住,忘記了。」、「(在警詢你說你是八十九年的四、 五月搬入的,是否如此)應該是那時候。」、「(你在尚 武路住了多久,林佐霖就搬離尚武路)有一段時間。」、 「(你跟林佐霖住在尚武路期間,他的交友情況如何)我
知道他很多朋友。」、「(你被警察抓到的那一天之前, 林佐霖還有住在尚武路嗎)好像那時候沒有了。」、「 (八十九年八月九日你被警察查獲當天,你哥哥林佐霖是 否還有住在尚武路的房子那邊)那時候沒有。」、「(他 多久以前沒有住在那裡)我也不曉得,因為我出出入入比 較遇不到他,因為我早出晚歸,我跑工地都很晚回去,很 早出門,有時候都遇不到他。」、「(你多久沒有遇到他 )差不多半個多月沒有碰到他。」、「(你看到那四顆子 彈放在客廳茶几上之後,你還有無見過被告林佐霖)沒有 。」、「(你看到這四顆子彈在客廳茶几上的時候,之前 你最後一次看到林佐霖是隔多久)大概半個多月。」、「 (檢察官在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訊問你的時候,是否都有照 實講)有。」、「(提示偵字六0五八偵卷第四四頁)檢 察官問你說被查獲時,你哥哥住哪裡,你說之前住那,查 獲前就不住那,有何意見)沒意見。」、「(所述是否實 在)實在,因為那時候大概半個月我都沒有遇到他。」等 語(見原審卷第五七頁背面至六三頁背面)相符,足證被 告一再辯稱其早於本案為警查獲前即已搬離上址住處等語 ,應非虛詞,堪可採信。
5、查證人即被告林佐霖與林佐諭之外婆賴楊何悅於原審審理 林佐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中證稱:「(與林 佐霖有無聯絡)沒有,九二一地震後我還有看到他,我是 在他住的地方看到他的,那時候他與被告林佐諭是住在一 起,那時候他們是住在一樓,是在一條巷子裡面進去,詳 細住址我不知道,那裡好像是眷村,因為那裡有很多的外 省人,後來有改建大樓。」、「(被告林佐諭曾經被警察 查獲,這件事情你是否知道)我有去警察局,所以我知道 這件事情。」、「(被告林佐諭被警察查獲到你最後一次 看到林佐霖相差多久)我沒有印象。」、「(林佐霖有無 與家裡的人聯絡)沒有,我知道林佐霖有離婚,是林佐霖 告訴我的,原本我是想要幫他帶小孩,但是離婚後小孩好 像是歸女方。」等語(見本院依職權調閱之九十一年重訴 緝字第八三、八四頁)。另證人即被告林佐霖之阿姨賴麗 娟於原審審理上開案件中亦到庭證稱:「(被告被查獲到 的這個地點就是臺中市○○路這個地址你有無去過)有, 最近的一次是在本件被查獲的前二、三個月左右,我印象 中是在地震後,我去的時候外觀沒有被損壞,我不是很確 定是在地震前或是地震後,我記得我去的時候是與我的二 姐還有我的媽媽一起去的。」、「(當時為何想要到這個 地方來)當時是我媽媽找我來的,因為他說他想要去看孫
子,他指的是林佐諭、林佐霖,當時那個房子是林佐霖在 使用,我去的時候證人林佐霖、被告林佐諭都在,我記得 我去的時候是在白天。」、「(你多久沒有林佐霖的消息 )很久了,我記得那次看過林佐霖之後就沒有看過他了, 他也沒有跟家裡的人聯絡。」等語(見本院依職權調閱之 九十一年重訴緝字第三九五號卷第九五、九六頁)。是證 人賴楊何悅最後一次見到林佐霖之時間既已無印象,另證 人賴麗娟亦未能說明其最後一次在上址房屋見到被告之確 切時間為何,則渠二人之證詞,自難據為不利於被告林佐 霖之認定。
6、又據證人即參與查獲本案之員警陳來宏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對證人廖述元警員所言當天查獲的時候你有在場有 何意見,提示筆錄)有。」、「(對卷附的房間現場圖, 你是否所有的房間都有進去過,提示)應該都有進去過, 這個圖不是我畫的,當時每個房間都有放一些物品,我印 象中現場圖裡面沒有查獲到物品的這間房間裡面有些凌亂 ,應該是有人使用這個房間。」、「(依現場的情況有無 辦法研判裡面住幾個人)沒有辦法,我記得房間裡面有很 多衣服,我的意思是所有的房間加起來有很多的衣服,至 於當時住了幾個人因為時間很久我也記不得了。」、「( 查獲的時候,一進去就看到子彈)我記得大門一進去的時 候客廳的桌子上就有子彈,我記得沒有用任何東西蓋著, 一進去就可以看到。」、「(這些東西是否在這個現場圖 所繪製的地點查獲的,提示偵查卷)是的。」、「(查到 這些砂輪機、老虎鉗等物品看起來如何)這些東西是舊的 沒有錯,但是也不是放在那裡很久沒有人使用的樣子。」 等語(見本院依職權調閱之九十一年重訴緝字第三九五號 卷第九三至九五頁),則證人陳來宏既結證稱伊無法研判 屋內住幾個人等語,而證人林佐諭於原審審理中亦直承被 告於為警查獲前即離開上開房屋,伊除在自己房間睡外, 也有至原來由被告使用之房間睡等語,是從證人陳來宏上 開證詞,亦無從遽認被告林佐霖曾持有扣案之槍、彈乙情 。
7、至於被告之弟林佐諭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後,於其所涉 犯案件偵、審中雖一再辯稱扣案槍、彈等物係伊二哥即被 告林佐霖所有云云。惟觀其於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警詢中供 稱:「(警方在你住處接著共查獲有改造手槍一支、子彈 四顆、槍管彈殼及大批改造槍械工具及吸食器,詳如扣押 物品筆錄,這些物品都是何人所有)這些物品除了吸食器 以外,全部都是我哥哥林佐霖所有的。」、「(你哥哥林
佐霖自何時開始改造槍械)從今年過完年,大約是二月左 右,我才搬來尚武路一六五之四號與我哥林佐霖同住,然 後約今年三、四月間左右,我才發現林佐霖在改造槍械。 」、「(林佐霖如何改造槍械)我只知道林佐霖在改造槍 械,至於如何改造我不清楚。」、「(你共看過林佐霖改 造完成之手槍幾支)除了今天查到的這支,還有另外一支 ,但是在一個多月前林佐霖拿走了。」、「(查獲吸食器 何人所有)是我一位綽號阿旭朋友在今年四、五月間與我 暫時住時留下的。」云云(見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核退字第 三0三五號卷第九、十頁);於九十年六月六日偵查時供 稱:「(在你住處查獲到之槍砲是何人的)我哥哥林佐霖 的。我當時借住在他那。查獲的住處是我哥哥乾媽的房子 。」、「(你哥哥會製造槍砲)我看過他改造。」云云( 見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偵字第六0五八號卷第三三頁);於 同年月十五日偵查中又稱:「(你哥哥如何改造槍砲)我 不知道。我只聽到砰砰聲。」云云(見同上偵查卷第四四 頁);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原審審理林佐諭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一案中陳稱:「這些東西不是我的,這些東 西是我二哥林佐霖的,當時我只是暫居在那裡而已,我白 天也有工作。」、「(對查獲的警員楊春賢、廖述元所言 有無意見)當時那些子彈不是放在茶几上,是放在客廳的 沙發牆角那裡,因為房子不是我的,我只是暫時寄居在那 裡,那個房子只有我們二人住。他是在被查獲的前幾天離 開的,房子裡面有這些東西我知道,但是我不知道有槍, 我知道有子彈,有那些砂輪機等工具我也不知道,是後來 警察查獲的時候才找出來的」云云(見本院依職權調閱之 九十一年重訴緝字第三九五號卷第四五、四六頁);核其 究係聽見聲音而認被告林佐霖有改造槍枝或係因親眼目擊 而得知被告林佐霖改造槍枝,始認扣案槍枝為被告林佐霖 所持有,所供先後已有不一,且其後林佐諭又改稱不知查 獲地點有改造手槍,另對其等上開住處有無第三人同住, 亦先後供述不符,所言已有可疑。況查,林佐諭於一00 年六月十五日本案偵查中證稱:「(扣案之有殺傷力改造 手槍一支及子彈四顆是誰的)我與林佐霖及林佐霖的男性 朋友一起住在尚武路,東西不是我的,可能是林佐霖或他 朋友的。」、「(其他工具這麼多,你住在那邊都未看到 過)我都住在外面那間,我沒有看到過。」、「(為何審 理中說是林佐霖的)警察恐嚇我一定要講出一個人,我又 不知道林佐霖朋友是誰,才說是林佐霖的,當時我在做水 泥工,林佐霖當時有在施用安非他命,林佐霖有無工作我
不清楚,我上工時可從另一門進出,不清楚林佐霖那邊的 情形。」云云(見偵緝字第八七二號卷第二四頁);其後 於本案原審審理中證稱:「(在你住在尚武路地址期間有 哪些人住過那裡)有我,林佐霖、還有林佐霖的朋友,名 字我不知道,他們的朋友我都不認識。」、「(有幾個朋 友曾經住在那裡)大約一、二個。」、「(住哪一間房間 )住在客廳後面的那間。」、「(提示八十九年度核退字 第三0三五號偵卷第七頁林佐諭住處現場分佈圖,他的朋 友如果來都住哪一間房間)就是現場分佈圖寫改造手槍成 品、槍管、柱子、銼刀等置放於衣物袋內的房間。」、「 (剛才檢察官問你,偵查中你有無說這些東西是你哥哥的 ,你說有,是否如此)因為警察說只要不是我的,就是他 的,說一定要說一個,但東西又不是我的,我有正常的工 作,我為什麼要承認,因為他算是屋主,我算是借住在那 裡,所以警察跟我說你們兩個就是要一個承認,他才有辦 法移送,後來我才說是他的,是不是他的東西,他自己最 清楚了,這個是不是跟我沒關係。」、「(提示九十一年 重訴緝第三九五號案件,你在警察局、檢察官那邊及審理 時都說查扣的那些槍、彈是誰的)我都說是林佐霖的,因 為警察說只有我跟林佐霖住在那邊,不是他的就是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