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1298號
TCHM,100,上訴,1298,20120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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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2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金塗
選任辯護人 莊崇意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素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全盛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
度訴字第1009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39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吳金塗莊全盛部分均撤銷。
吳金塗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偽造之「蘇明龍」印章壹枚及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本票正本拾張,均沒收;又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偽造之「蘇明龍」印章壹枚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本票正本拾貳張,均沒收;又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偽造之「蘇明龍」印章壹枚及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本票正本肆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偽造之「蘇明龍」印章壹枚及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偽造之本票正本,均沒收。
莊全盛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偽造之「蘇明龍」印章壹枚及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本票正本拾張,均沒收;又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偽造之「蘇明龍」印章壹枚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本票正本拾貳張,均沒收;又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伍月,偽造之「蘇明龍」印章壹枚及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本票正本肆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偽造之「蘇明龍」印章壹枚及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偽造之本票正本,均沒收。
事 實
一、吳金塗莊全盛戴芮瑜(已於民國100年9月8日死亡,另 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5年5月間之某日起,多次共同前往廖 寶治位於臺中市潭子區(改制前為臺中縣潭子鄉)栗林村祥 和新莊東二巷48弄4號之住處及營業處所,向廖寶治佯稱: 伊等3人乃受大里地區3位立委委託,從事土地投資開發,保 證獲利且利潤佳,可依個人意願投資,數額多寡不限,投資



款項先行扣除當次紅利支付即可,且每月5日及20日均可分 得投資金額1成之紅利各1次等語,致廖寶治不疑有他,因陷 於錯誤而同意投資,遂自同年8月20日起至同年12月20日止 ,陸續在其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一段596號之素 食店內及臺中市大里區某處KTV等其他聚會場所內,交付共 計新臺幣(下同)81萬元之現金予吳金塗等3人收執。而吳 金塗、莊全盛戴芮瑜等3人為取信於廖寶治,另共同基於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先推由吳金塗 於不詳時間、地點,委由不知情之成年人偽刻「蘇明龍」之 印章1枚(未扣案)後,繼於不詳時間、地點,接續偽造如 附表一所示發票人均為「蘇明龍」之本票10紙後,於伊等陸 續向廖寶治收款當場,由戴芮瑜或委由不知情之葉陳秀娌分 別將該10紙偽造之本票轉交予廖寶治收執,資為收款憑證及 擔保,而共同行使該等偽造本票之有價證券。嗣後,廖寶治 雖取得幾次分紅金,然因於96年1月20日分紅日時,吳金塗 等人卻逃逸無蹤,廖寶治始知受騙。
二、又吳金塗莊全盛戴芮瑜等3人另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8月間之某日,共同前往林鳳娥 位於臺中市北屯區○○○路○段122號之住處,向林鳳娥佯稱 :伊等3人乃受大里地區3位立委委託,從事土地投資開發, 保證獲利且利潤佳,可依個人意願投資,數額多寡不限,投 資款項先行扣除當次紅利支付即可,且每月5日及20日均可 分得投資金額1成之紅利各1次等語,致林鳳娥不疑有他,因 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遂自同年8月20日起至同年12月5日止 ,陸續在其上開住處及臺中市聚會場所等處,交付共計225 萬元之現金予吳金塗等3人。而吳金塗莊全盛戴芮瑜等3 人為取信於林鳳娥,另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 證券之犯意聯絡,推由吳金塗以上開偽造之「蘇明龍」印章 ,先於不詳時間、地點,偽造如附表二所示發票人均為「蘇 明龍」之本票12紙後,於伊等陸續向林鳳娥收款當場,由戴 芮瑜或委由不知情之葉陳秀娌分別將該12紙偽造之本票轉交 予林鳳娥收執,資為收款憑證及擔保,而共同行使該等偽造 本票之有價證券。嗣後,林鳳娥雖確曾取得幾次分紅金,然 因於96年1月20日分紅日時,吳金塗等人已逃逸無蹤,林鳳 娥始知受騙。
三、另吳金塗莊全盛戴芮瑜等3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5月間之某日,共同前往張秀鑾位 於臺中市潭子區○○○街105號之住處,向張秀鑾佯稱:伊 等3人乃受大里地區3位立委委託,從事土地投資開發,保證 獲利且利潤佳,可依個人意願投資,數額多寡不限,投資款



項先行扣除當次紅利支付即可,且每月5日及20日均可分得 投資金額1成之紅利各1次等語,致張秀鑾不疑有他,因陷於 錯誤而同意投資,遂於95年5月29日、自95年10月20日起至 96年1月5日止,分別在其上開住處或臺中市某處等聚會場所 ,交付共計99萬元之現金予吳金塗等3人收執。而吳金塗莊全盛戴芮瑜等3人為取信於張秀鑾,復共同基於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推由吳金塗持上開偽 造之「蘇明龍」印章,先於不詳時間、地點,分別偽造如附 表三所示發票人均為「蘇明龍」之本票4紙後,於伊等先後 於95年5月29日、95年10月20日起至96年1月5日止向張秀鑾 收款當場,由戴芮瑜或委由不知情之葉陳秀娌先後將該4紙 偽造之本票轉交予張秀鑾收執,資為收款憑證及擔保,而共 同行使該等偽造本票之有價證券。嗣後,張秀鑾雖確曾取得 幾次分紅金,然因於96年1月20日分紅日時,吳金塗等人已 逃逸無蹤,張秀鑾始知受騙。
四、案經廖寶治林鳳娥張秀鑾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而所謂不可信情況之認定,法院應審酌被告以外之 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 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故係決定陳述有無 證據能力,而非決定陳述內容之證明力。是被告以外之人前 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 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皆得為證 據;又司法實務運作上,咸認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 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 其可信性極高,因而明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 據,即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依法應具結者已具結,向檢察 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於例外「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始不具證據能力。查本件被害人即證人廖寶治林鳳娥張秀鑾前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經檢察 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且經具結而擔保其證述之 真實性,復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 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等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 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業經具結之陳述 ,自有證據能力。
二、復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



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定 有明文。此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 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 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 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 據適格。此種「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一項之明示同意有 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 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 或自起訴書、原審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審中經檢察 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 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之 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4174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檢察官、辯護人、被告2人 對於卷內其他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 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製作時 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為證明 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 開說明,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吳金塗莊全盛固均坦承伊等確曾至被害人廖寶治林鳳娥張秀鑾上開住處,且被告吳金塗亦坦承伊確有邀 約被害人廖寶治林鳳娥張秀鑾等人投資上開立委炒作土 地事宜並保證獲利,又各向被害人廖寶治林鳳娥張秀鑾 收取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投資款項,並因此交付如附表一至 三所示發票人均為「蘇明龍」之本票予廖寶治林鳳娥及張 秀鑾收執以資作為投資款之獲利擔保等情不諱。然被告吳金 塗、莊全盛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 。被告吳金塗辯稱:確有蘇明龍之人,當初蘇明龍在臺中開 地下錢莊,然已逃往大陸,伊曾至大陸也找不到他人,他是 臺南關廟人,正確年籍伊不知道,係蘇明龍向伊稱投資3名 立委炒作土地買賣有利可圖,很好賺,若伊介紹投資即可獲 取投資金額百分之5之介紹費,伊確實有與被告莊全盛、戴 芮瑜向廖寶治陳稱可以投資可得紅利等如起訴書所載那些邀 約投資的話,廖寶治之投資款係交予被告莊全盛戴芮瑜, 而廖寶治張秀鑾等人伊不認識,係透過莊全盛戴芮瑜知 道,伊邀廖寶治張秀鑾等人從事土地開發投資就是蘇明龍 跟伊講的案子,莊全盛他們拿到投資款之後,叫伊打電話給 蘇明龍要本票,莊全盛他們會將錢交給伊,伊將錢交給蘇明 龍,蘇明龍再把本票給伊,伊再給莊全盛他們,伊有拿到百



分之5之介紹費,莊全盛戴芮瑜亦有領取百分之5之介紹費 ,另林鳳娥張秀鑾部分,伊也有拿到百分之5之介紹費, 過程如廖寶治投資案一樣,投資款均係莊全盛他們去收,講 要投資之過程則係伊等3人均有去,收到之投資款均係同樣 之轉交過程,伊亦僅係轉交蘇明龍本人簽發之本票予莊全盛 他們,由莊全盛夫婦交給林鳳娥張秀鑾,而邀廖寶治、林 鳳娥及張秀鑾投資的話當初伊等3人都有說,伊等除領取介 紹費外,其他款項均交予蘇明龍,伊並無偽刻蘇明龍之印章 ,亦無假冒蘇明龍名義偽造該等本票,該等本票均係蘇明龍 本人所簽發,伊亦屬遭蘇明龍欺騙之受害者云云;被告莊全 盛則辯稱:伊大多僅係開車載吳金塗及伊妻戴芮瑜過去找投 資人,然伊與戴芮瑜均未說話邀約投資,伊亦後來方知有分 到投資金額百分之5之紅利,本票部分要問戴芮瑜戴芮瑜 說是吳金塗拿出來的,是吳金塗拿給戴芮瑜,拿到本票時, 上面發票人都已經蓋好印章了,伊沒有看過蘇明龍之印章, 亦非伊去刻印,更未曾在該等本票上簽寫日期或蓋用日期章 ,伊不認識蘇明龍此人,亦不曾與他接觸,被害人3人之投 資款均係葉陳秀娌去收,再交給戴芮瑜,收了多少伊不知道 ,伊未曾去過張秀鑾家,廖寶治林鳳娥部分伊雖都有去, 然均係葉陳秀娌邀伊等去的,吳金塗也有去,去吃素食順便 邀約他們,然因不關伊之事,故伊均未說話,均係戴芮瑜吳金塗講的,伊及戴芮瑜可以分到百分之5,伊則不知道吳 金塗拿投資款之多少百分比,葉陳秀娌也有拿,伊等百分之 5之款項是將錢交給吳金塗時就有直接扣除留下來,伊與戴 芮瑜亦有投資該等投資案200餘萬元而亦同為受害人角色, 且僅係與葉陳秀娌相同去邀人投資而已,尚無詐騙他人及偽 造本票等情云云。然查:
㈠、被告吳金塗莊全盛戴芮瑜確有如事實欄一所示向被害人 廖寶治詐欺取財及偽造本票有價證券後持交廖寶治之犯行等 情,業據被告吳金塗等3人自承伊等確有向廖寶治收取如附 表一所示投資款,並交付如附表一所示蘇明龍名義之本票予 廖寶治以資該等投資擔保等情在卷,復經被害人即證人廖寶 治迭次於偵查、原審另案96年度訴字第2335號案件審理、98 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言詞辯論庭及99年11月17日原審審理中 具結證述明確,分述如下:
⒈證人廖寶治於偵查中證稱:「被告3人我本來就認識,3人一 起到我店裡,3人一起向我行騙,他們從95年5月間開始多次 到我店,後來我相信他們,不然就是我去他們集會地。就陸 續給付他們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附表一所示款項 交付給何人?)直接交給被告3人其中1人或請其他被害人轉



交。」、「(附表一所示發票日是否即你交付款項及收取本 票日期?票面金額是否就是你給付給被告3人的金額?)是 。」、「(發票日同1天若有2張以上是否指該日給付2筆? )那是我的朋友私底下貼我一起投資,所以我要求被告3人 開數張本票,但金額是數張本票加起來之後我1次給。」、 「(被告3人行騙經過是否如你在告訴狀所載?)是。」、 「(被告3人向你們行騙說詞及收取金錢情形是否如告訴狀 所述?)是。」(詳見98年10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他字第4900號卷偵訊筆錄第40頁至第46頁)。 ⒉證人廖寶治於96年12月4日原審另案96年度訴字第2335號案 件審理時證稱:「95年4月戴芮瑜吳金塗莊全盛3人就開 始去我店裡去向我說,因為我們都是龜川公司的會員,他們 說龜川公司投資的倒了,現在這裡有立法委員3人要炒地皮 、法拍屋,要我再投資翻身,我說我沒有錢,他們要我去借 ,後來我陸續投資87萬元,他們說投資以後,每月5號及20 號都可以各分紅百分之10,我因為沒有錢,所以直到8月才 貸款投資。..我是在95年8月開始投資到95年12月5日,一 共投資了87萬元。我確實有領到分紅,領到約30幾萬元,領 回的30幾萬元沒有再投資下去。他們沒有說是炒作哪裡的土 地。」、「(你有無向他們質疑疑為何這麼好賺?)我有質 疑,但他們3人都說沒有關係,立委很勇,資金很充裕。」 、「(除了本票外,有沒有給你其他的資料?)沒有。」、 「(吳金塗莊全盛戴芮瑜是否都有說有3個立委要炒作 土地與法拍屋嗎?)確定。」、「(你是否知道本票是何人 開立的?)不知道,吳金塗莊全盛戴芮瑜都有拿本票給 我,我的錢交給誰,誰就交給我本票。其中有1張號碼36357 8、108565號,面額分別為20萬元及5萬元,發票日分別為95 年8月20日、95年12月5日,到期日分別為96年8月5日、96年 11月20日的2張本票,這2張我記得很清楚是莊全盛親自到我 店裡面,我拿錢給他,他把已填寫金額及蓋好印章的本票填 寫到期日與發票日後交付給我。收錢時何人來不一定,剛剛 提出的2張本票,是莊全盛戴芮瑜一起去,我看莊全盛從 他太太戴芮瑜的皮包裡面拿出來的,是拿1疊出來,把其中1 張拿出來填上日期後交付給我。」、「(吳金塗有沒有拿本 票給你過?)有,但吳金塗都是到他的車上開本票才拿給我 ,所以開立的過程我沒有看過吳金塗親自簽發。蔡滿淑的部 分吳金塗曾經寫錯而拿到車上改,所以我知道吳金塗開立的 ,改哪1張,我不知道,忘記了,我沒有親眼看。是他改完 後拿本票回來。」、「(你說戴芮瑜皮包內1疊票,是何種 票,何人的票?)我沒有看到,他就是順手勢拿1疊出來。



」、「(你開何店?)臺中市○○區○○路一段596號慧素 食店。」、「(吳金塗莊全盛戴芮瑜是否每次都去你店 裡拿錢?)有時候也會託陳美秀來拿,但都在我店裡拿,由 陳美秀帶本票過來交付給我。」、「(吳金塗問:我當時有 告知這個是高獲利高風險?)沒有,你說是穩賺的。」、「 (莊全盛問:去蔡滿淑家時,我有沒有說過任何一句話?) 有。」等語(詳見96年12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 字第2335號卷第73頁至77頁)。
⒊證人廖寶治於98年4月28日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號 案件審理時證稱:「我先認識被告戴芮瑜莊全盛,2人是 夫妻,在龜川公司認識,我們都是龜川公司會員,95年5、6 月間我加入龜川公司,當時被告戴芮瑜莊全盛已經是龜川 公司的會員,被告吳金塗也是龜川公司會員。」、「95年8 月20日被告吳金塗戴芮瑜莊全盛與陳美秀、葉成雄等5 人到我臺中市北屯區我經營的素食店,被告吳金塗戴芮瑜莊全盛向我說有3位立委在炒地皮及法拍屋,可以賺很多 錢,可以投資,因3位立委不能出面,所以委託他們,並說 投資10萬元有1萬元利潤,在每月5日、20日各領5千元,我 當天投資20萬元,20萬元交給被告戴芮瑜莊全盛,第1次 被告莊全盛當場開20萬元支票交給我,我有看到他開支票, 我質疑為何發票人不是莊全盛,被告戴芮瑜莊全盛、吳金 塗就說蘇明龍是負責人。當天我實際交付18萬元,因為他們 先扣掉我1個月的紅利2萬元,之後有時5人一起來,有時也 有陳美秀跟葉成雄,有時被告戴芮瑜莊全盛吳金塗會到 我店裡吃麵,順便再邀我投資,我就陸陸續續投資,我投資 的錢有時交給被告戴芮瑜莊全盛,有時交給陳美秀,我交 錢時對方就交給我本票,他們(陳美秀、被告莊全盛)當場 簽發本票,發票人的章是整本蓋好了,我現在無法確認哪一 次的錢交給他們何人,之後我確實每月都有領到每10萬元有 1萬元利潤,都有按時給我,我總共投資90萬元,庭呈本票 影本10張,紅利到96年11、12月就開始沒有給了。之後被告 3人就沒有再理睬我們。被告戴芮瑜莊全盛他們說錢都在 被告吳金塗那裡,等被告吳金塗出來再解決。」、「(你投 資的錢交給何人?)交給被告戴芮瑜莊全盛或交給陳美秀 ,沒有交給被告吳金塗葉成雄。本票部分關於金額及發票 人的印章在開票前都已經蓋妥了,當場交給我時,只有簽發 日期而已。但是陳美秀交給我本票時,本票上的日期及金額 、發票人印章都已經填妥,她並沒有當場填日期。」、「陳 美秀沒有本票,她必須向被告戴芮瑜莊全盛他們拿本票。 陳美秀說錢要交回去給被告3人,才可以拿到他們的本票。



」、「(被告戴芮瑜莊全盛,第1次是何人交付本票給你 ?)被告莊全盛。是陳美秀把紅利交給我。」等語(詳見臺 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案卷98年4月28日筆錄) 。
⒋證人廖寶治於本案原審審理時證稱:「(是否認識莊全盛戴芮瑜?)認識。」、「(是否有金錢往來?)就是本件來 做證人的投資案90萬元。」、「(何人找你投資?)莊全盛戴芮瑜吳金塗3人來找我。」、「(找你投資是何時之 事?)95年5月找我,8月20日我才拿20萬元投資。」、「( 除了被告他們3人之外,還有無其他人?)他們的下線,叫 做美秀,我忘記姓什麼,還有美秀的先生。」、「(他們如 何招攬你投資?)說立委在後面作炒地皮,仲介,很賺,半 個月就可以分紅。」、「(何人說有立委在後面炒地皮?) 本件被告3人都有說。」、「吳金塗說後面有立委幫他們撐 著,幫他們炒作。莊全盛也是這樣說,意思都一樣,戴芮瑜 也是這樣說。」、「(3人都說一模一樣的話?)差不多, 都說趕快投資,是穩賺的。」、「(你當天有無投資?)沒 有,就是5月講到8月20日我才投資第1筆。」、「(你有無 看過上面有記載蘇明龍的本票?)有,每張上面都蓋好。總 金額就是90萬元,幾張我忘記了。」、「(何人交給你的? )他們3人都有交給我,3個一起來,20萬元投資就是收18萬 元,當場扣2萬元就是給我的紅利,錢是交給戴芮瑜,他先 生幫忙簽在蘇明龍的本票上,簽8月20日的日期,即由莊全 盛在本票上面簽日期,本票是莊全盛交給我的。」、「(你 剛才說看到莊全盛在簽日期,票是從哪裡拿出來的?)他太 太拿給他,他再交給我。」、「(你本身是否知道莊全盛戴芮瑜也有投資?)有,他們說他們投資很多,叫我快點投 資,馬上可以回本。」、「(他們有無說過他們的投資款有 無辦法拿回來?)沒有講,說賺翻了,賺到會吹口哨,快點 投資。」、「(你收到本票時,你有無質問莊全盛為何本票 不是他們3人的名字?)被告他們3人說蘇明龍是代替那3名 立委辦這件事的老闆,很有錢,說放心,絕對賺錢。」、「 (除了第1張本票之外,其餘本票何人交給你的?)其他是 美秀,就是他們的下線,我做生意比較忙,有時候他來收, 有時候聚會場合我順便交。有時候是我聚餐時拿過去,有時 候他們來店裡收,交錢跟拿回本票都是同一時間,但有時候 隔1天2天才拿來。本票有時是我錢交給戴芮瑜,他算好,就 拿本票給我,所以有可能是我自己拿到本票,有時候是美秀 交給我的,我自己拿錢繳的話,是戴芮瑜把本票交給我。」 、「(戴芮瑜交給你時,有無在本票上面做任何記載?)第



1張日期是戴芮瑜先生簽的,到最後都是蓋日期章。」、「 (你要繳錢給戴芮瑜莊全盛時,有無事先與他們聯絡?) 沒有,大部分都是交給美秀,聚餐繳錢之前也沒有先聯絡, 但是美秀會通知哪天要聚餐。」、「(是否知道這些本票如 何來?)我不知道,他們叫我放心,我就很放心,不用管那 些,他們會負責。」、「(有無告訴你立委是何人?)沒有 。他們說不能曝光。」、「(有無說要炒作哪裡的土地、房 屋?)沒有講。就是說很多,哪裡有、哪裡有。」、「(有 無說要如何炒作、如何仲介?)有說他們在炒作,等價錢好 的話就會賣掉,就會賺錢。實際如何炒作,沒有講內容,就 是說他們要炒作地皮,很有辦法。」、「(你說被告他們叫 你投資,投資對象為何?)就是投資給他們,他們去買地皮 ,賺來的錢分紅給我們。」、「(有無見過蘇明龍?)沒有 。」、「我就是信用他們,之前已經很多人在買了。我是因 為看到很多人買了,他們又這樣講,所以我就信任他們,都 是被告3人講說很多人買了。」、「我一方面信任他們,也 認為可以分紅利。」、「我們不認識蘇明龍,是因為信任被 告3人,錢又是交給他們,當然是向他們追討。」、「因為 我錢交給被告他們,所以他們應該要負責。」、「(收受本 票的目的?)証明,証明日期到了,分紅就截止。」、「( 你剛才說你總共投資90萬元,但依據前案96年訴字第2335號 被告等人有價證券案,你在96年12月4日開庭當時你說你是 投資87萬元,有何意見?請求提示前案卷第73頁)我後來又 找到2張,所以共90萬元。」、「(你剛才提到,投資案很 多人買,很賺錢,是你親眼看到,還是何人說的?)被告3 人說的,且聚餐時很多人。」、「(收第1張本票時,何人 在場?)吳金塗不在場,是莊全盛戴芮瑜、美秀及他先生 。」、「(吳金塗到底有無找你投資?)有,陸陸續續來, 叫我趕快加碼,投資前有來過,投資後,叫我趕快去找人加 碼。」、「(第1張本票是莊全盛他太太拿給莊全盛,而莊 全盛再押日期,是何人拿出來?)戴芮瑜從包包裡面拿出來 。」、「(戴芮瑜拿幾張出來?)拿1張出來,簽日期。」 、「(發現被告三人無法如期給你紅利時,有無找過他們三 人?)有,但他們一直推,吳金塗戴芮瑜他們就踢皮球, 吳金塗還躲起來,戴芮瑜莊全盛就說等吳金塗出來再來解 決,他們說錢都是在吳金塗那邊。」、「(你說有時候去繳 錢,是去何地繳?)不一定,是去公共場所,都不是固定的 辦公處所,我有去過大里的KTV2次,我比較少去,因為我做 生意,我們去KTV是聚餐、繳錢、投資。」、「(何人找你 去的?)美秀打電話來,大部分都是美秀跟我聯絡。」、「



(你去時,在場被告3人是否都有在場?)有。」、「吳金 塗開始會先宣導一下投資案,當主持,現場也會收投資款項 ,拿本票,我也有在現場交過錢,很多人也都一直繳。」、 「(你有無在KTV現場拿過本票?)有,是戴芮瑜拿給我的 。」、「(你有無看過其他投資人在現場拿過本票?)有, 鳳娥他們。」、「(鳳娥他們的本票何人拿給他們的?)也 是被告3人。」、「(紅利付不出來時,有無請被告3人將票 主蘇明龍找出來?)有,就是去跟他理論,戴芮瑜莊全盛 說他們也不認識蘇明龍,他們都推給吳金塗,因為吳金塗已 經找不到人。」、「我們沒有辦法找吳金塗,是莊全盛、戴 芮瑜說的,說找不到吳金塗,我們有打電話給吳金塗,他也 不接電話。」、「(你在聚會時,有看到被告3人拿本票給 林鳳娥,他們3人是指何人?)戴芮瑜。」、「(紅利付不 出來時,你到底有無去過吳金塗家裡?)吳金塗家我不知道 ,我們是去戴芮瑜家。」、「我去KTV2次,2次都有交錢,1 次是交給戴芮瑜,1次是交給美秀,美秀也是交給戴芮瑜。 」、「(這2次吳金塗莊全盛是否也在場?)是。」、「 (你交錢之後,本票從何人那裡拿出來?)戴芮瑜,我沒有 看到他從哪裡拿出來。我是交錢算好之後,他才拿本票給我 。」、「就是我交錢完,他就馬上給我本票,中間都沒有去 找人拿本票。」、「(95年5月至8月20日之間,被告3人是 否都有邀約你投資?)有,大部分都是3人一起來,還有美 秀跟他先生。」、「(95年8月20日至95年12月20日之間, 一共交給幾次給吳金塗他們?)就是本票有幾張就是幾次, 1次1張本票。」、「(是否知道美秀交錢是交到哪裡?)拿 去戴芮瑜家裡。」、「(美秀他幫你交錢之後,拿本票給你 ,是否同一天?)有時候會隔1、2天。」、「(10張本票中 ,第1張本票為何有2個日期即96年8月5日和95年8月20日? )95年8月20日那個日期是開始投資,可以分紅至96年8月5 日,這樣就截止了,即95年8月20日我交票面的20萬元,他 退我2萬元,然後拿這張票給我,上下2個手寫的日期是莊 全盛寫的,時間就是95年8月20日,地點在我的麵攤即北屯 區○○路○段300多號(當時的號碼忘記了,現在搬到對面 347號),即這張票拿到的時間是95年8月20日,是一手交 錢一手拿本票,實際上交的錢是18萬元,不是20萬元。」 、「(第2張本票上同樣有2個日期即96年9月5日、95年9月 20日票面金額10萬元情形為何?)95年9月20日是我交錢那 天,這筆錢是我自己交的,還是透過美秀交的,我忘記了 ,哪裡交的,我也忘記了。」、「(第3張本票)我記得是 隔2次拿,是先交10萬元,下午時再交10萬元,即那天交2



次,所以拿到當天的票2張。不知道是不是去台新銀行領錢 來繳的,我忘記了,這是那天交2次,但是地點、交給何人 我忘記了。」、「(第4張95年10月20日金額5萬元,是否 也是當天交出去的?)我忘記日期了,日期就是我交錢的 日期,但是交的對象、地點忘記了。」、「(第7張95年12 月5日面額5萬元,到期日96年11月20日情形為何?)也是 交了5萬元出去,拿回這張本票,這張好像是交給莊全盛, 好像是莊全盛的筆跡,但是確實我也忘記了。日期是當場 寫的,手寫的都是當場寫的,若是蓋章的就不一定了,蓋 章是早就蓋好了。但是地點忘記了。」、「(第八張95年 12月5日面額10萬元與剛剛提示之第七張是同一日期,且一 張係手寫,一張係蓋章,第九張、第十張都是95年12月20 日,情形為何?)那是不同時間,我叫他趕快來拿,他就 來拿。先交手寫那張,後來再交蓋章的那張。第7張用手 寫的,是第1次先拿5萬元,後來又找他們過來拿10萬元, 所以有第8張,是同一天給的;還有因為有3天的時間可以 緩衝,本票上面記載95年12月20日,但是實際給錢的時間 是95年12月23日,第9張、第10張到底是5萬元先給,還是1 0萬元先給,我忘記了。但我有想起來日期可以緩衝。」、 「(照你所述,10張票你交錢的時間有10次,拿到的本票 面額是否同你交出去的錢?)是,每張都有扣分紅。」、 「(分紅比例?)投資10萬元分紅1萬元。我拿到面額10萬 元本票,但實際交錢9萬元。我本票5萬元的,實際就是交4 萬5000元,10張本票都有扣分紅。」、「(交付實際款項 是否共為81萬元?)是。」、「(你說95年5月中找你投資 ,直到95年8月20日你才投資,這期間,你有無問他們你投 資的保障為何?)他們說我有蘇明龍的票,不用擔心,邀 我投資時,是說投資就對了,不會害我,投資之前也是這 樣說,說有開票。」、「(何人說投資會有本票?)被告 3人都有說。」、「(你於偵查中證述與你今日所述2張本 票記載同一天的情形不一樣,請求提示本案他卷第41頁倒 數第6行?)我忘記了。」、「(到底哪次為真?)我只記 得有1張是晚了3天才給錢,偵查中的情形也有,今日開庭 所述的情形也有。」、「(被告等3人交付給你的本票,第 1張本票日期以手寫,另1張也有以手寫,你說是莊全盛寫 的?)第2張我有說好像,我不確定。」、「(你說編號7 及8是你自己的投資款,是否先後拿錢與拿本票?)同1天 拿錢,但是票是否同天拿我忘記了。慢3天給錢的就只有1 次。」、「(編號2、3你說有1筆是你朋友的,是你投資, 還是你朋友投資?)是我向朋友借錢,是我投資的。」等



語(見原審99年11月17日審判筆錄)。
⒌觀諸被害人廖寶治所證述上情,雖可見其前後就其共投資 交付金額及交付次數為何等情略有差異,然就被告吳金塗莊全盛戴芮瑜確係以上開方式詐取其投資款及如何偽 造並交付蘇明龍之本票以資擔保等情之所述則無出入,且 被害人廖寶治既已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其實際交付之 款項應係投資金額預先扣除1成紅利後所支付之金額,事後 所述90萬元則係其所持有本票面額,偵查中所述金額係有 所疏漏,若有發票日為同日之2張以上本票時,仍多係其同 時1次交付該等款項而取得者等語詳實,並提出該等本票存 卷為據,且與被害人林鳳娥張秀鑾所述其等實際交付投 資款項之情節全然相符,足證被害人廖寶治前所為上開證 述及嗣後於原審審理時所為證述,堪認與事實相符,且無 瑕疵可指,應足採信。
㈡、被告吳金塗莊全盛戴芮瑜確均有如事實欄二所示向被害 人林鳳娥詐欺取財及偽造本票有價證券並持交林鳳娥之犯行 等情,業據被告吳金塗莊全盛戴芮瑜自承伊等確有向林 鳳娥收取如附表二所示投資款,並交付如附表二所示蘇明龍 名義之本票予林鳳娥以資該等投資擔保等情在卷,復經被害 人即證人林鳳娥數度於偵查中、上開民事案件言詞辯論時及 99年12月22日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明確,分述如下: ⒈證人林鳳娥於偵查中證稱:「被告3人我本來就認識,95年8 月間廖寶治帶被告3人一起到我住處找我,被告3人一起向我 行騙,當天我沒有立即答應,之後他們3人陸續打電話給我 ,後來我相信就開始投資,一開始有拿到紅利,後來到了95 年12月左右就拿不到紅利,才發覺被騙。」、「(附表二是 否你遭詐騙金錢及所收本票明細?)是。」、「(附表二的 錢交給何人?)第1次到我家收錢,後來是到我家聚餐時, 把錢交給戴芮瑜莊全盛立刻把票開給我,有時是他們先把 票開好,我給錢時就直接換票,有時是交給另1名被害人陳 美秀轉交給他們。」、「(附表二所示發票日是否即你交付 款項及收取本票日期?票面金額是否就是你給付給被告3人 的金額?)是。」、「(發票日同1天若有2張以上是否指該 日給付2筆?)那是我的朋友私底下貼我一起投資,所以我 要求被告3人開數張本票,但金額是數張本票加起來之後我1 次給。」、「(被告3人向你們行騙說詞及收取金錢情形是 否如告訴狀所述?)是。」等語(詳見98年10月14日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4900號卷偵訊筆錄第42頁至 第43頁)。
⒉證人林鳳娥於98年4月28日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號



案件審理時證稱:「我先認識被告戴芮瑜莊全盛吳金塗 ,在龜川公司認識,我們都是龜川公司會員,我是93、94年 間加入龜川公司,當時被告戴芮瑜莊全盛吳金塗已經是 龜川公司的會員。」、「95年8月5日被告戴芮瑜莊全盛吳金塗、陳美秀、陳美秀的先生等5人由廖寶治帶到我家裡 ,他們5人都有向我說有1位立委在炒房地產,可以分紅利, 因為我們在龜川公司有賠錢,並說投資10萬元每月有2萬元 利潤,在每月5日、20日各領1萬元,我當天投資10萬元,10 萬元我是交給被告戴芮瑜,被告莊全盛就當場開10萬元的本 票給我,我有看到他開本票,發票人章及面額的章都早已蓋 妥,被告莊全盛只有在本票上面填載日期,我質疑為何發票 人不是莊全盛,他們5人就說他們代表立委,叫我不用知道 背後的立委為何人。當天我實際交付9萬元,因為他們先扣 掉我紅利1萬元。之後陸陸續續投資都是上開5人一起來要我 投資,本票都是被告莊全盛開的,我投資的錢都是交給被告 戴芮瑜,當場簽發本票,發票人的章及金額的章都是蓋好的 (因為陳美秀會事先打電話問我這1次要投資多少錢),被 告莊全盛只有簽發日期。之後我確實每月都有領到每10萬元 有2萬元利潤,都有按時給我,我總共投資250萬元,紅利到 96年1月開始就沒有給了。之後我有去被告莊全盛的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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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