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651號
上 訴 人 黃文忠即龍城金屬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黃武堂
參 加 人 建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仁
被上訴人 和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豪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3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
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及參加人應就被上訴人主張逾期罰
款抵銷部分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顧倪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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