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易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國肇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上 訴 人 王國肇
上 訴 人 陳建志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
被上訴人 美商微晶片科技公司(Microchip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ARIZONA 85224,U.S.A.
法定代理人 史蒂文.尚積(Steve Sanghi)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複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複代理人 單寶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王國肇、陳建志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牽 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 字第2288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 上更㈣字第6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七第16-33頁)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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