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62號
TPHV,101,聲,62,201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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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林楊秋心
訴訟代理人 林煒倩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緒倫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在第一審法院 已受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自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緒倫間損害賠償事件,於原法院起 訴時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嗣經本 院以99年度抗字第124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相對人不服, 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0年 1月20日以100年度台 抗字第87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而告確定,有上開案卷可稽, 依首開規定,該裁定准許聲請人於第一審為訴訟救助之效力 ,亦及於第二審。是聲請人對原法院100年12月21日之判決 提起上訴,即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其再行聲請對第 二審裁判費准予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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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