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鍾佳賢
代 理 人 崔駿武律師
相 對 人 劉怡成
周代興
劉吉玲
馬駿彪
譚學沛
顏繁勝
張廷棟
詹瓊如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對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70號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免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237號 大樓之增建物(下稱系爭增建物)於再審之訴判決確定前遭強 制執行拆除,致伊受有不能回復之損害,爰請准依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供擔保後停止系爭增建物之強制執行程 序云云。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聲請人就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470號確定判決向本院提起之再審之訴(101 年 度再易字第21號),業經本院以其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確定 ,是聲請人依據上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顯無理由,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許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