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彭國政
被 上訴人 呂昆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
10月3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5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1月 10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1年 1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見本院卷 第21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 按(見本院卷第24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雖上 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1年1月10日101 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駁回確定,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 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滕允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