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台東區中小企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張勝傑律師
被上訴人 游淮銀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舒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孝倫律師
被上訴人 張光明
追加被告 游振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3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
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提出下列資料:
一、有關系爭房地所屬區域及台北地區在86年及87年間之房市實
際交易價格(非土地公告現值)之變動指數之整理表列(排
除有關報紙所報導之漲跌幅指數)
二、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86年購買系爭房地之鑑價報告
書。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陳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賢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