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更(一)字,99年度,12號
TPHM,99,金上重更(一),12,201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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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琇馨
選任辯護人 洪堯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401、7402、
7855、78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鄭琇馨有罪部分撤銷。
鄭琇馨共同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又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事 實
一、皇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稱為皇統光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於民國92年12月8日改名為皇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皇統公司)於77年12月21日設立,資本總額新台幣( 以下未記載貨幣單位者,均為新台幣)26億元,公司登記地 址及工廠倉庫,係位於桃園縣龜山鄉○○路○段492之19號6 樓之1(即巴頓工業區6樓),另一辦公處所為台北市○○區 ○○路302號11樓,所營事業為:光碟軟硬體研究開發製造 加工及銷售業務、電腦及其資訊軟體之系統分析程式設計業 務、電腦及其資訊器材及其週邊設備之買賣租賃修理維護設 計業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前各項有關產品報價投標及經銷業 務、圖書批發業、書籍文具零售業、智慧財產權業、有關前 各項產品之進出口業務、雜誌發行、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等, 於86年間公開發行股票,88年11月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准 上櫃(股票代碼:5413),於90年9月經台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證券交易所)核准上櫃轉上市(股票 代碼:2490)。皇統公司為證券交易法第5條發行有價證券 公司之發行人,公開發行及募集有價證券,及稅捐稽徵法第 41條之納稅義務人。李皇葵係皇統公司之董事長,亦為實際 負責人;另李皇葵亦係豐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①豐騰 公司)、鍏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唯丞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②鍏承公司))、伯頓資訊有限公司(下稱③伯頓



公司)、摩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④摩利公司)、博盛資訊 有限公司(原名飛創科技有限公司,下稱⑤博盛公司)、允 冠資訊有限公司(下稱⑥允冠公司)、雙語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⑦雙語公司)、固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⑧固 實公司)、斯麥特科技有限公司(下稱⑨斯麥特公司)等9 家國內公司;及皇統科技媒體出版〔香港〕有限公司,(下 稱⑩Summit H.K.公司)、汎元國際有限公司(下稱⑪ Fan-Yuan公司)、遠揚發展有限公司(下稱⑫World Known 公司)、立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⑬High Symbol公司)、 輝僑有限公司(下稱⑭Faithful公司)、Tech Cyber Limited(下稱⑮Tech Cyber公司)、Winnet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PTE Limited(下稱⑯Winnet公司)、 Summit Group Holding Limited(下稱⑰Summit Holding公 司)、Sunet International PTE Limited(下稱⑱Sunet 公司)等9家國外公司【以上①~⑨九家國內公司及⑪~⑱ 九家外國公司之名稱、登記負責人、核准設立日期、公司所 在地、買入或設立日期、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等,詳如附表A 所示】之實際負責人。鄭琇馨係皇統公司總管理處副總經理 ,負責輔佐李皇葵,綜理該公司會計及財務部門之相關業務 。
二、李皇葵、鄭琇馨為美化公司財務,於皇統公司上櫃期間(即 88年11月至90年9月)、上市期間(90年9月以後至93年9月 間案發),為招徠社會大眾投資買賣皇統公司之上櫃、上市 之股票,竟思以與其他公司及如附表A所示由李皇葵設立或 買入之上開①~⑨九家國內人頭公司,以虛開發票進而膨脹 業績,美化帳面及財務報表等方式,而為以下不法犯行: ㈠李皇葵、鄭琇馨於皇統公司上櫃期間(即88年11月至90年9 月),因皇統公司財務部副理蔡依仁(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 定)與歡鎂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歡鎂公司)負責人李國剛( 另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判處罪刑確 定)熟識,蔡依仁遂向鄭琇馨陳稱李國剛可配合皇統公司製 作不實之交易憑證,經鄭琇馨告知李皇葵後,李皇葵亦同意 以此方式虛增皇統公司之進項,虛偽擴增公司業績。渠四人 明知皇統公司與歡鎂公司並無商品與版權之交易事實,為虛 增該公司營業額以美化財務報表,基於概括犯意,自89年1 月間起至89年8月間,由李皇葵指示鄭琇馨,經由蔡依仁與 李國剛聯繫,由歡鎂公司開立內容不實、總計金額共達2 億 4804萬3671元之統一發票共31張【以上歡鎂公司開立不實發 票之月份及張數、銷售總額等,詳如附表一所示】,持交作 為皇統公司之進項依據,用以虛增皇統公司之進項金額。李



皇葵經由李國剛收受上開歡鎂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後,為 虛增皇統公司之營業業績,及李國剛亦要求李皇葵須開立不 實發票予其指定之公司,故李皇葵復指示鄭琇馨,於皇統公 司上櫃期間至上市期間(即88年11月至92年7月),共同基 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為達膨脹業績、美化帳面 而能順利上市之目的,明知皇統公司與藝人館(後改名為鳳 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鳳研公司)、加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加盟公司)、盛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盛韻公司 )、精圓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圓公司)、世嘉科 技有限公司(下稱世嘉公司)、勝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勝泉公司)、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下稱大崍公司)、 逸航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逸航公司)、校圓文化事業有限公 司(下稱校圓公司)、欣富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欣富華公 司)等十家公司間並無商品或版權之實際交易事實,皇統公 司猶於89年3月至92年7月間,由皇統公司開立內容不實、總 計金額達2億9876萬5167元之統一發票共101張予上開十家公 司【以上皇統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之月份及張數、銷售總額等 ,詳如附表二所示】,用以虛增皇統公司之銷項金額。 ㈡李皇葵、鄭琇馨二人於皇統公司上櫃之89、90年間,因見客 觀產業環境變遷,網路及CABLE興起替代光碟市場,且盜版 猖獗,傳統之經營項目漸無利潤,公司業績大幅衰退下滑, 李皇葵、鄭琇馨二人為恐皇統公司無法順利上市,及為避免 股價受影響及行庫緊縮對該公司之貸放額度,影響皇統公司 有轉型營運之機會,故決定先維持公司營運狀況良好之假象 ,遂自行設立或指示鄭琇馨設立④摩利公司、⑤博盛公司、 ⑥允冠公司,及由渠自行買入或指示鄭琇馨買入①豐騰公司 、②鍏承公司、③伯頓公司、⑦雙語公司、⑧固實公司、⑨ 斯麥特公司等九家人頭公司。李皇葵、鄭琇馨二人並自皇統 公司猶為上櫃公司之90年1月間至皇統公司90年9月上市以後 之期間,明知皇統公司與上開①~⑨之九家國內人頭公司, 均無商品或版權之實際交易事實,竟承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之犯意,自90年1月間起至93年8月間止,長期反覆且大量 ,利用上開①~⑨之九家國內人頭公司,與皇統公司互相開 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以製造皇統公司銷售業績頗佳、經營狀 況甚為良好之虛偽假象,鄭琇馨復於接獲李皇葵指示虛增之 進、銷項方式及金額後,進而指示皇統公司會計部經理許秀 鑾(93年8月底止)、財務部副理劉幸淑(91年11月5日以後 )、①豐騰公司財務襄理李絹(91年11月1日以後)、①豐 騰公司會計專員朱秀鳳(93年8月底止)、②鍏承公司會計 部副理蔡素鈴(91年2月1日以後)【以上許秀鑾、劉幸淑、



李絹、朱秀鳳、蔡素鈴等五人均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在案】 於各人業務範圍內予以配合。自90年1月間起至93年8月間, 由①豐騰公司、②鍏承公司、③伯頓公司、④摩利公司、⑤ 博盛公司、⑦雙語公司、⑧固實公司等七家公司開立內容不 實、總計金額達44億4799萬4566元之統一發票共679張【以 上①豐騰公司等七家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之月份及張數、銷售 總額等,詳如附表三所示】,持交作為皇統公司之進項依據 ,用以虛增皇統公司之進項金額;而皇統公司同樣於上開期 間開立內容不實、總計金額共達34億253萬9757元之統一發 票共1431張予①豐騰公司、②鍏承公司、③伯頓公司、④摩 利公司、⑤博盛公司、⑥允冠公司、⑦雙語公司、⑧固實公 司、⑨斯麥特公司等九家公司【以上皇統公司開立不實發票 之月份及張數、銷售總額等,詳如附表四所示】,用以虛增 皇統公司之銷項金額。
㈢又皇統公司係公開發行股票之上櫃、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 公司之帳簿、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 變動表、傳票等,均應依法據實製作,供會計師查核;於募 集有價證券時,應將皇統公司之營運、財務、涉訟等狀況於 公開說明書上據實載明,發生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 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露。詎鄭琇馨復依李皇葵之指示 ,明知皇統公司所收受或開立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 發票均非基於真實交易而來,再指示不知情之皇統公司會計 人員將上開虛偽交易不實事項,製作相關傳票,並據此登載 於皇統公司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內。而前述不實之發票、帳 簿、傳票等,均需經皇統公司會計部經理許秀鑾、物流部協 理張炳高(90年7月1日以後,其犯行已經原審判刑確定在案 )、劉幸淑、李絹、朱秀鳳及蔡素鈴等人依據內部控制相關 作業流程予以製作配合。因許秀鑾係皇統公司會計部經理, 為會計主辦人員,需定期製作財務報表供會計師查核,許秀 鑾即依李皇葵、鄭琇馨之指示,將該等不實進、銷資料,定 期製作、編列不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 主權益變動表等不實財務報表,以此方式虛增皇統公司89年 1月間至93年8月間在會計帳簿上之營業額及成本。李皇葵、 鄭琇馨許秀鑾等人即以上揭藉長期假交易方式,美化皇統 公司89年度起至93年度上半年之各年度財務報表(含每年度 之季報、半年報及年報)【皇統公司假進貨、假銷貨之交易 流程及偽造、登載不實相關文書,詳如附表B、C所示】。 李皇葵、鄭琇馨許秀鑾等人以上揭藉長期假交易美化皇統 公司各年度財務報表後,其中89年度之不實財務報表,係送 交不知情之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李嘉惠及周志賢



核,及90年度至92年度第3季之不實財務報表,則送交不知 情之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郭宗銘及陳順發進行查核,92 年度第4季及93年度上半年度之不實財務報表則則送交不知 情之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于紀隆、柳金堂進行查核 。其中93年度上半年度部分,不知情之會計師于紀隆、柳金 堂於93年8月30日出具會計師查核報告。使該等會計師陷於 錯誤而通過財務報表之查核,足以生損害於台灣證券交易所 對皇統公司會計查核之正確性及各該公司。李皇葵、鄭琇馨 與已判決確定之許秀鑾等三人間上開共同虛偽、詐欺行為, 已誤導投資大眾誤認皇統公司營收良好,而為投資買賣皇統 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股票。李皇葵、鄭琇馨並以此內容不實 之會計帳冊及財務報表等文件,於90年9月間、91年9月間, 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嗣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募集發行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 司債(即ECB),以此方式於90年9月間發行第1次海外無擔 保可轉換公司債,並成功募得美金2000萬元;復於91年9月 間再以相同方式申請募集發行第2次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 債,並成功募得美金2000萬元。
三、李皇葵、鄭琇馨二人長期大量反覆以上開之假交易方式維持 皇統公司業績良好之營運假象,為求資金之週轉運用,又思 可以部分假交易之債權向銀行借貸金錢,李皇葵、鄭琇馨復 共同基於意圖為皇統公司、①豐騰公司、②鍏承公司等不法 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意圖為皇統公司不法之所有,連續 以不實文件佯稱為係各公司間之真實交易,向銀行借款而為 詐欺行為,分述如下:
㈠李皇葵、鄭琇馨二人並無清償如附表五A所示支票貼現貸款 之意【按依金融實務,以本票貸款稱為「票借」,以支票貸 款稱為「貼現」,以下仍依一般習慣,俗稱為票貼】,猶於 90年12月間,鄭琇馨依李皇葵指示,以皇統公司名義,持② 鍏承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佯稱為真實交易而取得之支票, 向華泰銀行松德分行辦理支票貼現貸款1,734,250元,使華 泰銀行松德分行陷於錯誤,核定該筆貸款,而如數交付 1,734,250元。
㈡李皇葵、鄭琇馨二人明知渠等以長期製作假帳方式維持皇統 公司之資金運作,無正常之資金來源可供清償向銀行之貸款 ,猶為皇統公司不法之所有,並無清償如附表五B所示之各 筆銀行支票貼現貸款之不確定故意,於93年1月至93年9月14 日間止,為維持皇統公司資金之週轉,及清償先前借貸,復 指示鄭琇馨,持皇統公司、①豐騰公司、②鍏承公司不實之 會計憑證發票、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於93年1月至9



月14日間,連續於附表五B所示之申請日期,向附表五B所 示之彰化銀行建成分行【以上係皇統公司申請部分】、華僑 銀行城東分行、交通銀行三重分行、玉山銀行城東分行、台 北銀行松南分行(台北銀行嗣改名為台北富邦銀行,以下仍 稱台北銀行松南分行)、第一銀行興雅分行【以上係①豐騰 公司申請部分】、中華銀行南港分行、台灣土地銀行復興分 行、上海銀行敦南分行、第一銀行麗山分行【以上係②鍏承 公司申請部分】等金融機構,佯稱為真實交易及前開公司之 真實財務狀況,以支票貼現貸款方式,向該等金融機構詐貸 ,使該等金融機構均陷於錯誤,核定貸款額度,足以生損害 於各該銀行,經整理核算後,而交付如附表五B所示各筆票 貼金額,而李皇葵、鄭琇馨二人於順利取得上開各筆票貼貸 款後,均未清償分文,總計詐得新台幣1億3301萬66元(各 該票貼之銀行、發票人、申請日期、支票之發票日、支票號 碼、借款金額等票據資料,詳如附表五B所示)。 ㈢李皇葵、鄭琇馨復基於承上為皇統公司不法所有之犯意,並 無清償如附表六所示之各筆銀行信用狀貸款之不確定故意, 復與鄭琇馨二人意圖為皇統公司、①豐騰公司不法之所有, 於93年5月至8月間,於附表六所示之申請日期,由李皇葵指 示鄭琇馨,持皇統公司、①豐騰公司之不實之會計憑證發票 、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連續向附表六所示之彰化銀 行建成分行、菲律賓首都銀行台北分行【以上係皇統公司申 請部分】、交通銀行三重分行、第一銀行興雅分行【以上係 ①豐騰公司申請部分】等金融機構,謊稱為皇統公司、①豐 騰公司之真實交易及真實財務狀況,以信用狀貸款之方式, 向該等金融機構詐貸,使該等金融機構陷於錯誤,核定貸款 額度,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銀行,總計以皇統公司名義詐得新 台幣3800萬元,以①豐騰公司名義詐得美金13萬5000元、港 幣425萬元【各該信用狀貸款之申請人、受益人、信用狀號 碼、申請日期、借款銀行、貸款金額、清償情形等均如附表 六所示】。李皇葵、鄭琇馨二人得手後,其中皇統公司向彰 化銀行建成分行借款部分均未依約還款,迄至本案發生以後 之93年11月、12月間以原存款抵銷方式清償部分;皇統公司 向菲律賓首都銀行台北分行借款部分僅於93年5月至8月間繳 交4次利息而已;①豐騰公司向交通銀行三重分行、第一銀 行興雅分行部分,於借款後亦未依約還款,迄至本案發生以 後之93年10月間,以原存款抵銷方式向交通銀行三重分行清 償部分,及於93年10月間又向第一銀行興雅分行清償部分, 其餘迄今均未清償,尚欠新台幣3272萬5139元、美金4萬 5887.47元、港幣325萬4959.92元。



四、李皇葵、鄭琇馨二人明知皇統公司所使用DATA MINING知識 管理系統等辦公室自動化管理之軟體,係由①豐騰公司自行 研發並無償提供予皇統公司使用,並不符合經濟部工業局「 公司導入電子化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規定據以減免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捐,李皇葵為逃漏皇統公司應納之90、 91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指示鄭琇馨以不實之買賣契約書 、統一發票、驗收單等文件依上開經濟部工業局辦理減免營 利事業所得稅,鄭琇馨即竟基於幫助皇統公司逃漏稅捐之故 意,為以下犯行:
㈠於91年5月間,鄭琇馨製作不實之皇統公司有向⑱Sunet公司 購買辦公司自動化管理系統、金額7,125,000元(含辦公室 自動化管理系統6,500,000元、顧問費/程式設計/教育訓練 625,000元)內容不實之買賣契約書一份,及內容並無不實 之如附表七編號1至5所示之「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源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共5張、皇統 公司出具90年3月29日、8月30日之驗收單各一份等文件,提 交經濟部工業局指定之電子化投資抵減認定服務機構中國生 產力中心,使中國生產力中心陷於錯誤,足以生損害於中國 生產力中心審核皇統公司公司導入電子化投資抵減項目之正 確性,而據此認定皇統公司符合經濟部工業局之前開電子化 投資抵減稅捐規定,於91年5月29日出具認定報告一份。鄭 琇馨即於90年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利用不知情之會 計人員於報稅期間之91年5月間某日,據以製作皇統公司9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將上開不實交易列為營業 費用,自公司之所得額中扣除,並持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 稅局桃園縣分局申報投資抵減稅捐,使稅捐機關陷於錯誤, 而於抵減90年度該公司營業所得額1672萬4823元,核定可抵 減90年度稅額為418萬1206元,幫助皇統公司以此詐術逃漏 皇統公司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418萬1206元,足以生損害 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公平性。
㈡於92年5月間,鄭琇馨製作不實之皇統公司有向⑱Sunet公司 購買商務網站管理系統、金額630萬元(含商務網站管理系 統330萬元、專案管控研發300萬元)、ERP系統、金額612萬 5000元(含ERP經營決策系統300萬元、辦公室自動後台作業 系統312萬5000元)、知識管理系統,金額950萬元(含知識 管理系統220萬元、數位內容管理研發350萬元、數位版權機 制研發100萬元、協同作業平台線及資料應用工具研發280萬 元)、全方位資訊管理系統,金額660萬元(含全方位資訊 管理系統260萬元、共通平台研發300萬元、訊息流通研發 100萬元)、加工工具研發,金額612萬元(含加工工具研發



350萬元、加值工具研發262萬元)等內容不實之買賣契約書 共五份;再檢具內容並無不實之皇統公司有向三商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購買資料庫軟體電子商務用系統、金額688萬9000 元(含資料庫軟體電子商務用373萬9000元、共通平台之資 料庫及相關技術研發315萬元)之買賣契約書,及內容並無 不實之如附表七編號6至8所示之「三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開立之統一發票共3張、皇統公司出具91年2月15日、5月27 日、6月20日、8月13日之驗收單各一份等文件,提交經濟部 工業局指定之電子化投資抵減認定服務機構世新大學,使世 新大學陷於錯誤,足以生損害於世新大學審核皇統公司公司 導入電子化投資抵減項目之正確性,而據此認定皇統公司符 合經濟部工業局之前開電子化投資抵減稅捐規定,於92年5 月29日出具認定報告一份。鄭琇馨即於91年辦理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時,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報稅期間之92年5月 間某日,據以製作皇統公司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書,將上開不實交易列為營業費用,自公司之所得額中扣除 ,並持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申報投資抵減 稅捐,使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於抵減91年度該公司營業所 得額3463萬7080元,核定可抵減1163萬6022元,幫助皇統公 司以此詐術逃漏皇統公司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163萬6022 元,足以生損害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公平性。五、91年間,皇統公司獲准發行91年度第2次海外無擔保可轉換 公司債(即ECB),金額為美金2000萬元。李皇葵、鄭琇馨 二人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皇統公司之交易價格,為公司「 護盤」,並套取利潤,即與該公司當時負責處理股務業務之 黃淑芬(已經原審判刑確定在案)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由 李皇葵指示鄭琇馨以①豐騰公司、④摩利公司及不知情之王 介平、曾茂行、葉如玲等名義,開立共計18個證券買賣人頭 帳戶【投資人姓名、證券商、交割銀行名稱及帳號等資料, 詳如附表八之人頭證券戶明細表所示】,該等人頭證券戶之 買賣股票事宜均由李皇葵下達具體內容指示鄭琇馨,再由鄭 琇馨自行或指揮黃淑芬向各證券公司不知情之營業員下單。 渠等利用前揭證券買賣帳戶,自91年12月17日起至92年2月 20日(起訴書誤載為92年2月24日,應予更正)止,連續以 當日多次或連續多日以當日漲停價格或高於當時成交價之價 格委託高價買進皇統公司股票,詳細情形如下: ㈠91年12月17日:
使用王介平人頭帳戶,於11:02:33至11:04:33,分別以10. 90元、11.00元等2種價格(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檔至2檔 ),連續分2筆合計委託買進95千股。逐次由10.80元(當日



最低成交價)上漲至11.00元。上漲4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 市場成交比例97.80%。
㈡91年12月18日:
⑴使用曾茂行人頭帳戶:
⒈於09:15:10,以當日漲停價11.9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 交價14檔),委託1筆買進130千股。由11.20元上漲至 11.35元。上漲3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 100%。
⒉於09:23:38,以當日漲停價11.9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 交價10檔),委託1筆買進150千股。由11.40元上漲至 11.60元(當日最高成交價)。上漲4檔,成交數量占同 時段市場成交比例100%。
⒊於11:06:04,以當日漲停價11.9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 交價12檔),委託1筆買進100千股。由11.30元上漲至 11.45元。上漲3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 100%
⑵使用①豐騰公司、曾茂行等人頭帳戶:
⒈於13:17:06至13:19:27,分別以11.35元、11.40元、當 日漲停價11.90元等3種價格(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檔 至10檔),連續分3筆合計委託買進450千股。逐次由 11.25元上漲至11.45元。上漲4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 市場成交比例98.80%。
⒉於13:29:00至13:29:09,以當日漲停價11.90元(高於 當時揭示成交價10檔),連續分2筆合計委託買進300 千股。由11.40元上漲至11.55元收盤。上漲3檔,成交 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96.77%。
㈢91年12月19日:
⑴使用曾茂行、王介平等人頭帳戶,於09:07:49至09:12:53 ,分別以11.40元、11.45元、11.50元、當日漲停價12.35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檔至17檔)等4種價格,連續分 4筆合計委託買進390千股。由11.40元上漲至11.55元。上 漲3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100%。 ⑵使用王介平人頭帳戶,於09:32:40,以當日漲停價12.3 5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6檔),委託1筆買進100千股。 由11.55元上漲至11.70元。上漲3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 市場成交比例95.24%。
⑶使用曾茂行人頭帳戶,於09:49:03至09:52:21,分別以 11.65元、11.70元、當日漲停價12.35元等3種價格(高於 當時揭示成交價1檔至13檔),連續分3筆合計委託買進 275千股。由11.60元上漲至11.75元。上漲3檔,成交數量



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100%。
⑷使用④摩利公司、曾茂行等人頭帳戶,於11:23:14至11:2 4:24,分別以11.75元、11.80元等2種價格(高於當時揭 示成交價1檔至3檔),連續分2筆合計委託買進143千股。 由11.60元上漲至11.80元。上漲4檔,成交數量占同段市 場成交比例100%。
㈣91年12月20日:
使用曾茂行、④摩利公司等人頭帳戶,於13:19:27至13:29: 20,分別以11.65元,11.70元、11.85元等3種價格(高於當 時揭示成交價1檔至3檔),連續分4筆合計委託買進561千股 。逐次由11.55元上漲至11.80元(當日最高成交價)收盤。 上漲5檔,成交數量占同段市場成交比例97.50%。 ㈤91年12月23日:
⑴使用曾茂行人頭帳戶,於09:34:14至09:36:19,分別以 11.90元、12.05元等2種價格(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檔至 3檔),連續分3筆合計委託買進200千股。由11.85元上漲 至12.05元。上漲4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 100%。
⑵使用④摩利公司人頭帳戶,於09:59:57至10:02:13,分別 以12.00元、12.05元、當日最高成交價12.10元等3種價格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檔至2檔),連續分3筆合計委託 買進207千股。由11.90元上漲至12.10元(當日最高成交 價)。上漲4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100%。 ㈥91年12月25日:
使用王介平人頭帳戶,於13:29:09,以當日漲停價12.55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2檔),委託1筆買進410千股。由 11.95元上漲至12.15元(當日最高成交價)收盤。上漲4檔 ,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98.09%。 ㈦91年12月27日:
使用④摩利公司人頭帳戶:
⒈於11:16:32,以當日漲停價13.05元(高於當時買進揭示 價16檔),委託1筆買進100千股。由12.25元上漲至12.40 元。上漲3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100%。 ⒉於13:19:42至13:21:27,分別以12.40元、12.45元等2種 價格(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檔至2檔),連續分2筆合計 委託買進150千股。由12.30元上漲至12.45元。上漲3檔, 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98.23%。 ㈧91年12月30日:
使用曾茂行、④摩利公司等人頭帳戶,於11:16:58至11:24: 54,分別以12.45元、12.50元、當日漲停價13.35元等3種價



格(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檔至17檔),連續分5筆合計委託 買進295千股。逐次由12.40元上漲至12.60元(當日最高成 交價)。上漲4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99.27% 。
㈨92年1月8日:
⑴使用王介平人頭帳戶:
⒈於09:22:47至09:25:29,分別以12.80元、12.95元、 13.00元、13.05元等4種價格(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檔 至4檔),連續分6筆合計委託買進1767千股。逐次由 12.60元(當日最低成交價)上漲至13.05元。上漲9檔 ,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98.05%。 ⒉於11:07:03,以當日漲停價13.95元(高於當時揭示成 交價9檔),委託1筆買進300千股。由13.50元上漲至 13.70元。上漲4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 100%。
⑵使用④摩利公司人頭帳戶:
⒈於09:52:04,以13.35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檔), 委託1筆買進400千股。由13.15元上漲至13.30元。上漲 3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100%。 ⒉於10:51:25,以當日漲停價13.95元(高於當時揭示成 交價11檔),委託1筆買進300千股。由13.40元上漲至 13.55元。上漲3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 100%。
⒊於11:03:47,以13.65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檔), 委託1筆買進400千股。由13.45元上漲至13.65元。上漲 4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100%。 ⒋於13:21:18至13:22:34,分別以13.45元、13.50元等2 種價格(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檔至2檔),連續分2筆 合計委託買進300千股。逐次由13.35元上漲至13.50元 。上漲3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100%。 ⑶使用曾茂行人頭帳戶,於12:41:53,以13.70元(高於當 時揭示成交價2檔),委託1筆買進400千股。由13.50元上 漲至13.70元。上漲4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 100%。
㈩92年1月14日:
使用曾茂行人頭帳戶,於09:21:43至09:26:45,分別以13. 40元、當日漲停價14.40元等2種價格(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 2檔至20檔),連續分2筆合計委託買進700千股。由13.20元 上漲至13.50元。上漲6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 100%。




92年1月15日:
使用王介平、曾茂行等人頭帳戶,於09:28:43至09:30:54, 分別以13.35元、13.45元、13.50元等3種價格(高於當時揭 示成交價1檔至2檔),分6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2994 千股。逐次由13.25元上漲至13.50元(當日最高成交價)。 上漲5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98.00%。 92年1月16日:
使用葉如玲、①豐騰公司等人頭帳戶,於13:22:06至13:29: 01,分別以12.95元、13.00元、13.10元等3種價格(低於至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之1檔至4檔),連續分5筆合計委託買 進719千股。逐次由12.75元上漲至13.05元收盤。 上漲6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100%。 92年1月22日:
使用葉如玲、曾茂行、王介平等人頭帳戶,於12:09:29至12 :19:26,分別以12.00元、12.05元等2種價格(高於當時揭 示成交價1檔至2檔),連續分4筆合計委託買進710千股(減 量100千股)。逐次由11.90元(當日最低成交價)上漲至12 .05元。上漲3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100%。 92年1月23日:
⑴使用王介平人頭帳戶,於13:11:54,以當日漲停價12.9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5檔),委託1筆買進199千股。 由12.65元上漲至12.80元(當日最高成交價)。上漲3檔 ,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100%。
⑵使用曾茂行人頭帳戶,於13:13:41至13:16:17,分別以 12.70元、當日漲停價12.90元等2種價格(高於當時揭示 成交價1檔至4檔),連續分2筆合計委託買進299千股。 由12.65元上漲至12.80元(當日最高成交價)。上漲3檔 ,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96.33%。 92年1月24日:
⑴使用王介平人頭帳戶,於12:04:40,以12.65元(高於當 時揭示成交價3檔),委託1筆買進150千股。由12.50元上 漲至12.65元。上漲3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 100%。
⑵使用摩利公司人頭帳戶,於12:21:33至12:24:42,分別以 12.70元、12.75元、12.80元、12.85元等3種價格(高於 當時揭示成交價1檔至2檔),分4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 買進700千股。由12.60元上漲至12.85元。上漲5檔,成交 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98.82%。
92年2月6日:
使用曾茂行人頭帳戶:




⒈於11:16:34,以13.15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檔),委 託1筆買進499千股。由13.00元上漲至13.1 5元。上漲3檔 ,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10 0%。
⒉於11:24:54,以13.2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檔),委 託1筆買進150千股。由13.05元上漲至13.20元(當日最高 成交價)。上漲3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100 %。
92年2月11日:
⑴使用④摩利公司人頭帳戶,於12:31:51至12:33:03,分別 以12.75元、12.85元等2種價格(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2檔 ),連續分2筆合計委託買進250千股。逐次由12.65元( 當日最低成交價)上漲至12.85元。上漲4檔,成交數量占 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100%。
⑵使用曾茂行、④摩利公司等人頭帳戶,於13:13:20至13: 16:30,分別以12.80元、12.85元、12.90元等3種價格(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檔),分4筆合計委託買進356千股 。逐次由12.75元上漲至12.90元(當日最高成交價)。上 漲3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交比例100%。 92年2月17日:
⑴使用①豐騰公司、④摩利公司等人頭帳戶,於12:41:13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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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銳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季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頓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