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進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進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進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趙進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 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