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46號
TPHM,101,聲,246,201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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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美旺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七三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美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五十 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惟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所定,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 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此有最高法院六十八年第六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一六0號 判決意旨可參。如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為上訴駁回之 程序判決,因未進行實體審理而諭知罪刑,即非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五罪,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 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之法院,均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 事實,此為聲請書載之甚明;至附表編號四至五所示之罪, 則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一00年度易字第一九六六號各 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十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一年,嗣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由本院以一00度上易字第二 四0九號判決認受刑人所執上訴理由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 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其上 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以程序判決駁回上訴等情,亦有上 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0年度易字第一九六六號判決及本 院一00年度上易字第二四0九號判決書附卷可稽。從而,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編號五之罪,其最後事 實審法院皆非本院,而應為附表編號四至編號五所示之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 請定執行刑,尚屬有誤,其聲請為不合法,無從准許,應予 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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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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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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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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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國100 年3 月17日│民國100 年5 月16日│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國100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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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 │察署100年度毒偵字 │察署100年度偵字第 │察署100年度偵字第 │
│ │第953 號 │第1529號 │第1897號 │11232號 │112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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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1438│100 年度簡字第2244│100 年度簡字第2442│100年度易字第1966 │100年度易字第1966 │
│ │ │號 │號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100 年4 月29日│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國100年8月17日 │
│ │ 日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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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1438│100年度簡字第2244 │100年度簡字第2442 │100年度上易字第240│100年度上易字第240│
│ │ │號 │號 │號 │9號 │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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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確定 │民國100 年5 月30日│民國100 年7 月18日│民國100 年8 月15日│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國100年10月28日 │
│ │ 日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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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