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訴字,100年度,42號
TPHM,100,上重訴,42,2012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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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RICKY SHU.
選任辯護人 鄭克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苑汝琦
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律師
      許卓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亦龍
選任辯護人 陳永昌律師
      陳建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榮順
選任辯護人 陳筱屏律師
      杜冠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120、9522、
9523、9705、10349、11643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74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11、編號13至編號14部分及RICKYSHU、苑汝琦邱亦龍陳榮順執行刑,均撤銷。RICKY SHU犯如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刑(包括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扣案之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及如附表二編號1②、④、2、10、1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美金拾叁萬元及新臺幣肆拾萬元,均與苑汝琦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苑汝琦犯如附表五編號4至編號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4至編號6所示之刑(包括主刑及從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扣案之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及如附表二編號1②、④、2、10、1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美金拾叁萬元及新臺幣肆拾萬元,均與RICKY SHU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邱亦龍犯如附表五編號7至編號8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五編號7至編號8所示之刑(包括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拾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之物沒收。陳榮順犯如附表五編號9至編號11、編號13、編號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9至編號11、編號13、編號14所示之刑(包括主刑及從刑)。
陳榮順被訴運輸第一級毒品、私運管制品進口部分,無罪。其他上訴駁回。
陳榮順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7、8、9、11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及附表一編號10、12所示之毒品及其包裝袋,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③、18、30、3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邱亦龍前於民國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簡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於97年4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
二、RICKY SHU、苑汝琦陳榮順邱亦龍均明知古柯鹼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 法持有、運輸、販賣,RICKY SHU、苑汝琦亦明知古柯鹼為 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4項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及 其數額」甲項第4款所列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私運進口 。緣苑汝琦因於97年間發生重大車禍需進行多次手術,花費 不貲而需款孔急,其知悉居住在美國洛杉磯之友人RICKY SH U有取得大量古柯鹼之管道,希藉與RICKY SHU共同運輸古柯 鹼毒品來臺以供販賣牟取利益。而陳榮順平時以駕駛計程車 為業,因需養育5名子女,且其中2名子女罹有糖尿病,經濟 負擔沈重,其前即因多次載送客人至邱亦龍位於新北市○○ 區○○街110巷97弄9之2號25樓之水蓮山莊(下稱水蓮山莊 )之居處而與邱亦龍相熟。邱亦龍平時即有施用古柯鹼之行 為,且取得古柯鹼之來源之一即為苑汝琦邱亦龍於知悉陳 榮順之經濟狀況後,竟基於幫助苑汝琦RICKY SHU運輸古 柯鹼來臺販賣牟利之犯意,於98年4、5月間之某日,建議陳 榮順可向苑汝琦購買古柯鹼後販賣以牟取可觀利潤,並表示 可經由伊介紹苑汝琦與其認識,且古柯鹼運輸來臺交貨後由 伊幫忙檢驗,若品質不佳可退貨。嗣邱亦龍居間介紹陳榮順苑汝琦認識後,苑汝琦RICKY SHU竟共同基於意圖營利 而自美國販入第一級毒品私運來台販賣予陳榮順牟利之犯意 聯絡,邱亦龍基於幫助私運第一級毒品來台販賣牟利之犯意 ,陳榮順則基於意圖營利而販入第一級毒品後販賣牟利之犯



意,而分別為下述犯行:
㈠於98年9月間,苑汝琦邱亦龍表示其已在美國,要求邱亦 龍陪同陳榮順至美國交付購買毒品之訂金美金3萬元並測試 樣品,陳榮順即於同月28日攜帶美金3萬元與邱亦龍同搭乘 飛機至美國,與苑汝琦碰面並交付定金,惟並未能試貨即返 國。於同年10月間,苑汝琦以SKYPE及持用門號為000000000 0號之行動電話(已扣案)以發送簡訊方式與RICKY SHU(所 使用之手提電腦及門號為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均已扣 案)聯絡在美國購買1公斤之古柯鹼並運輸來臺販賣之事宜 ,陳榮順則透過邱亦龍以MSN或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 行動電話(已扣案)發送簡訊方式,向苑汝琦詢問購買古柯 鹼之時間。嗣經RICKY SHU在美國以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 00等行動電話,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墨西哥籍人士(下 稱墨西哥籍人士)聯繫後,以美金3萬5千元之價格購買1公 斤之古柯鹼後,並依苑汝琦之指示將之以護腰綁在肚子上, 搭乘長榮航空公司班機號碼BR011之飛機於98年11月18日進 入臺灣而成功私運上開古柯鹼來臺,RICKY SHU並於當日, 在臺北市○○街附近之屈臣氏商店前,將古柯鹼交予苑汝琦苑汝琦復將上開古柯鹼放置於臺北市大安區○○○路○段 125巷巷口路邊停放之機車把手上,再以電話聯繫陳榮順前 往拿取,陳榮順取得古柯鹼後即返回新北市三重區○○○路 172號5樓之1之居處,再通知邱亦龍前往並取出部分古柯鹼 及提供吸食玻璃管(未扣案)供邱亦龍檢驗確認古柯鹼無誤 後,將其所有驗餘約50公克之古柯鹼無償讓與邱亦龍(陳榮 順此部分所涉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未據起訴)。之後於當 日稍後,陳榮順即將購買毒品之尾款美金3萬5千元及新臺幣 20萬元,在臺北市○○路某麵包店前交予苑汝琦。但苑汝琦 於當日僅將其中美金4萬5千元交予RICKY SHU(下稱第1次運 輸)。陳榮順販入古柯鹼後,即承前開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 一級毒品而販入之犯意,於98年11月18日後之1星期內之某 日,逕以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紀安禧聯 繫後,在不詳地點(即臺北市○○區○○路某處之7-11便利 超商或臺北市三重區某處之檳榔攤或臺北市○○區○○路之 沐蘭汽車旅館或臺中市○○○○街之蘭夏汽車旅館等處),以 每公克古柯鹼新臺幣4千元之價格,販賣25公克(每包裝袋 放置1公克,共25袋,共計新臺幣10萬元)予紀安禧牟利1次 。
苑汝琦於98年11月18日交付美金4萬5千元予RICKY SHU後數 日,又另向RICKY SHU要求運輸古柯鹼來臺販賣,並由苑汝 琦透過邱亦龍陳榮順表示其可以上述相同條件再自美國運



輸古柯鹼進入臺灣販賣予陳榮順,經陳榮順同意購買後,苑 汝琦即於98年12月間某日,向陳榮順收取訂金美金3萬元。 陳榮順並自行持用其所有門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苑汝琦所持用上揭門號之行 動電話聯繫時間等相關細節,惟因苑汝琦遲至99年1月中旬 尚未交付古柯鹼予陳榮順,亦未繼續報告進度,陳榮順復又 要求邱亦龍出面與苑汝琦聯繫,邱亦龍即持用上揭門號之行 動電話與苑汝琦聯絡並洽詢古柯鹼來臺之時間。苑汝琦復仍 以SKYPE及簡訊方式與RICKY SHU聯繫,並藉以若RICKY SHU 未能完成運輸古柯鹼來臺,將赴大陸地區與其表兄弟及父母 親見面為由,對RICKY SHU施加壓力。嗣RICKY SHU於美國另 向墨西哥籍人士以美金3萬5千元代價購買1公斤之古柯鹼, 並以上揭行動電話與苑汝琦聯繫,告知即將搭乘飛機返臺。 然因RICKY SHU前於98年11月18日運輸進入臺灣之古柯鹼販 賣予陳榮順後,經陳榮順秤重過後覺得重量似有不足且對品 質質疑,而向苑汝琦反應,故此次苑汝琦即要求RICKY SHU 應先秤重後上傳所購買之整塊、未散裝前之古柯鹼照片至邱 亦龍所告知之電子信箱(ilungchiu@hotmail.com),由邱 亦龍將之列印交陳榮順觀看,確認為整塊之古柯鹼後,RICK Y SHU仍將古柯鹼以護腰綁在腰際上,搭乘長榮航空公司班 機號碼BR015之飛機於99年2月12日成功運輸1公斤古柯鹼來 臺,並即於當日,在臺北市○○街附近之屈臣氏商店前交予 苑汝琦苑汝琦即以簡訊告知陳榮順邱亦龍。嗣經苑汝琦陳榮順連繫後,各自到邱亦龍上址水蓮山莊居處,由陳榮 順取下部分古柯鹼及提供吸食玻璃管(未扣案)供邱亦龍檢 驗確認無誤後,陳榮順另行取出其所有約20公克之古柯鹼無 償讓與邱亦龍陳榮順此部分所涉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未 據起訴)。陳榮順當場再將尾款美金3萬5千元及新臺幣20萬 元交予苑汝琦,嗣苑汝琦當日稍後僅交付美金3萬8千元予RI CKY SHU(下稱第2次運輸)。陳榮順販入古柯鹼後,即承前 開該意圖營利販賣第一級毒品而販入之犯意,於99年2月12 日後之1星期內之某日,以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 動電話與紀安禧聯繫後,在不詳地點(即臺北市○○區○○ 路某處之7-11便利超商或新北市三重區某處之檳榔攤或臺北 市○○區○○路之沐蘭汽車旅館或臺中市○○○○街之蘭夏汽 車旅館等地點之某處),以每公克古柯鹼新臺幣4千元之價 格,販賣25公克(每包裝袋放置1公克,共25袋,共計新臺 幣10萬元)予紀安禧牟利1次。
㈢嗣苑汝琦RICKY SHU又計畫再次共同運輸古柯鹼來臺販售 ,惟陳榮順因認苑汝琦行蹤不定,且須先行交付買賣訂金,



所交付之古柯鹼品質亦非優良,曾向苑汝琦表示不欲再行購 買古柯鹼,苑汝琦遂於99年2月12日後數日,對陳榮順佯稱 :其另有朋友可以用海運方式1次帶7公斤之古柯鹼進入臺灣 (事實仍係由RICKY SHU以空運方式輸入),問陳榮順需不 需要購買其中之1公斤再販售,陳榮順表示若係以海運方式 伊願意再次購買1公斤。RICKY SHU則負責在美國聯繫購買古 柯鹼一事,並仍以簡訊、SKYPE向苑汝琦報告進度,由苑汝 琦與陳榮順聯繫販賣事宜。嗣RICKY SHU購得古柯鹼後,將 之包裝好置於行李箱夾層內,於99年4月8日7時30分許搭乘 長榮航空公司BR015班機來臺,正欲闖關入境時為警查獲, 而無法將古柯鹼交付予陳榮順陳榮順始未能意圖營利而販 入第一級毒品既遂(下稱第3次運輸)。為警當場扣得如附 表一編號1之古柯鹼1包(驗餘淨重978.48公克,空包裝總重 :43.18公克;純度72.84﹪,純質淨重:712.84公克)、編 號2之供RICKY SHU個人施用而與本案無關之古柯鹼4包(驗 餘淨重合計:6.43公克,空包裝總重合計:3.05公克,純度 81.85﹪,純質淨重合計:5.28公克)、如附表二編號1①、 ②、2、10、11所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及如附表二編號3至 編號9、編號11、12之與本案無關之物。嗣經警持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99年4月9日前往拘提 陳榮順,並於當日8時55分在臺北市中山區○○○路○段與中 原路路口將陳榮順拘提到案,嗣經陳榮順自願同意搜索後, 於其所駕駛之計程車上,查獲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預備販 賣之9包古柯鹼(驗餘淨重合計:7.69公克,空包裝總重合 計:2.43公克,純度78.11﹪,純質淨重合計:6.04公克) 、聯絡販入毒品細節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17編號③所示之行 動電話,另扣有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與本案無關之4包K他命 (驗餘重量分別為:4.0724公克、1.3909公克、3.7433公克 、3.7584公克);復於其位於上址新北市三重區○○○路17 2號5樓之1之居處,再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預 備供測試所購買古柯鹼品質之吸食玻璃管2支。三、陳榮順販賣古柯鹼予紀安禧部分:
陳榮順分別於98年11月18日、99年2月12日,向苑汝琦、RIC KY SHU販入第1次運輸及第2次運輸之各1公斤之古柯鹼後, 除分別承該意圖營利而販入之同一販賣犯意,各於98年11月 18日及99年2月12日後之1星期內之某日,販賣古柯鹼予紀安 禧(詳前述)外,又分別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 犯意,以上述相同聯繫方式,以7天1次之頻率及相同之販賣 模式(即每次25公克、每公克新臺幣4千元),在臺北市○ ○區○○路某處之7-11便利超商或新北市三重區某處之檳榔



攤或臺北市○○區○○路之沐蘭汽車旅館或臺中市○○○○街 之蘭夏汽車旅館等地點,販賣古柯鹼予紀安禧,共18次(98 年11月18日起至99年4月8日止共有142日;142÷7≒20,扣 除上述承前意圖營利而販入之同一販賣犯意之2次,共計18 次,並以最有利之方式計算),若紀安禧無法親自收受古柯 鹼,則由其所雇用之公司員工且與其同有施用古柯鹼習慣之 鄭開元(所為施用毒品行為,業經執行觀察勒戒完畢)先為 收受;總計陳榮順18次販賣古柯鹼予紀安禧所得財物為新臺 幣180萬元(18次×新臺幣10萬=新臺幣180萬元)。四、陳榮順販賣古柯鹼、大麻、一粒眠及安定部分: 陳榮順明知大麻、一粒眠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 第2款、第3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 有、販賣,竟另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 品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先於98年10月間某日,在新北市○ ○區○○路某處,向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為「陳雅 玲」之成年女子,以新臺幣13萬5千元之代價販入共10,140 顆之一粒眠(惟「陳雅玲」所販出者,僅其中3千顆為一粒 眠,其餘7140顆為第四級毒品安定〈Diazepam,即二氮平〉 ),又於99年2月14日(即農曆春節)後之2月間之某日,在 臺北市○○區○○路某處,向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溫 姓成年男子以每10公克新臺幣5千5百元之價格販入100公克 之大麻。嗣陳榮順即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價格,販賣如附表三編號1至3 所示重量之毒品予邱亦龍,共計40次(販賣時間、地點、毒 品種類及數量、價格均詳如附表三所示)。嗣經警持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拘票於99年4月16日在臺 北市○○○路○段291巷口拘提邱亦龍,經邱亦龍自願同意搜 索後,於其身上、所駕駛之自小客車上及所居住之水蓮山莊 ,扣得如附表一編號5之大麻2包(非陳榮順所販售,驗餘重 量分別為:0.2638公克、8.5150公克)、編號6之安定49顆 (為向陳榮順購買後,屬於邱亦龍所有且其施用後所餘,驗 餘重量合計為:9.4948公克)、幫助聯繫運輸毒品所用之如 附表二編號25所示行動電話,及與本案無關如附表二編號19 至24、編號26至29之物品。
五、陳榮順持有MDMA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部分: 陳榮順另於98年6月間因借貸新臺幣10萬元予某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鄭姓成年男子,鄭姓男子遂提議以其所持有之 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丸)2袋(共1801顆;分別為145 0顆〈驗餘淨重:323.86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110.19公 克〉及351顆〈分為3小包,各為290顆、52顆、9顆;驗餘淨



重分別:84.78公克、26.41公克、1.58公克,合計112.77公 克;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為51.03公克、2.96公克、0.53公 克,共計54.52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164.71公克 〈110.19+54.52=164.71〉)抵押擔保。詎陳榮順明知MDM 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 ,竟仍同意鄭姓男子之提議,收受該2袋MDMA而非法持有之 。嗣陳榮順於99年4月14日經警借提詢問時,於有偵查權之 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持有MDMA之犯行前,主動向警員自首其 持有MDMA並接受裁判,之後於99年4月14日因其原對上情並 不知悉之配偶陳鄭麗月自願同意搜索後(詳如後述),在其 位於新北市三重區○○○路172號5樓之1之居處扣得如上揭 附表一編號7之MDMA351顆;嗣再於99年7月23日警詢時,向 警員表示其持有MDMA之緣由,並於其位於新北市鶯歌區○○ ○路○段49號之居所扣得如附表一編號8之MDMA1450顆,共計 有1801顆。
六、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士林憲兵隊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 明文。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RICKY SHU、苑汝琦邱亦龍陳榮順及其等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㈡第3頁反面、35至38頁反 面、125至128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情形,依前述規定, 認例外均具有證據能力,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 之調查、辯論,當事人於訴訟上程序權利,已受保障,合先 敘明。
貳、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RICKY SHU固坦承上揭事實二㈠、㈡、㈢所載之3次 與苑汝琦共同自美國運輸古柯鹼進入臺灣供苑汝琦販賣他人 等情,惟辯稱:伊於98年11月18日(第1次運輸)攜毒來台 之動機,係因受苑汝琦之威脅,尚有可憫之處,而其於3次 運毒行為中,主觀上並無積極共同販賣之犯意,伊每次收受 苑汝琦交付美金扣除購毒成本及機票錢後,差額約僅剩數千



美元,被告實無共同販賣而朋分轉賣利益之意,且伊為警查 獲後積極協助美國FBI與臺灣刑事局偵辦國際運毒犯罪,提 供難得之線報云云。訊據被告苑汝琦固坦承上揭事實二㈠、 ㈡、㈢所載之3次要求RICKY SHU自美國運輸古柯鹼進入臺灣 販賣予陳榮順等情,然辯稱:伊確有引介陳榮順邱亦龍到 美國與RICKY SHU認識,陳榮順各次所交付之訂金及尾款, 包括新臺幣20萬元,伊均有全額交予RICKY SHU,伊並無恐 嚇RICKY SHU,是因為伊常常找不到RICKY SHU,陳榮順又常 常找伊,伊只好與RICKY SHU聯絡云云。訊據被告陳榮順固 坦承上揭事實二㈠、㈡所載之2次販入古柯鹼既遂及事實二 ㈢所載之販入古柯鹼未遂乙節,而對於上揭事實三、四所示 之販賣古柯鹼、大麻、一粒眠及安定等情與上揭犯罪事實五 所載之持有MDMA等犯行均供承不諱,惟辯稱:伊當初販入古 柯鹼時,紀安禧叫伊全部留給他,所以是新臺幣50萬元結算 1次,是交易1次,但分次給付,第1次交易是約700克,1克 新臺幣4千元,在約定數量內,伊分次交付,紀安禧共支付1 次新臺幣50萬元、2次新臺幣80萬元、1次新臺幣100萬元, 總共新臺幣310萬元,第2次沒賣完就被查獲;邱亦龍部分亦 同,是100克結1次帳,邱亦龍大約跟伊買200、300克,1公 克新臺幣3千元云云。訊據被告邱亦龍則對於上揭事實二㈠ 、㈡所載之2次幫助私運古柯鹼來臺販賣之犯行,均坦承不 諱。
二、經查:
㈠關於上揭犯罪事實欄二㈠、㈡部分:
前揭苑汝琦經由邱亦龍介紹認識陳榮順後,由RICKY SHU負 責自美國販入古柯鹼私運入臺,再由苑汝琦出面販賣古柯鹼 予陳榮順邱亦龍則幫忙居中聯繫及驗貨乙節,業據被告苑 汝琦、RICKY SHU、邱亦龍陳榮順供述明確,惟其等對涉 案細節之供述或有出入,而各自之辯稱如上述。惟查: ⒈參酌陳榮順於偵查中所述:伊自苑汝琦處取過2次古柯鹼, 交付新臺幣200萬元左右,為的是供自己販賣之用(見A2卷 第142頁,卷宗全名詳如附表四對照表所示);每次都是買1 公斤。第1次是在98年11月間、第2次是在99年2月間,每次 都是以美金換算臺幣,第1次先給美金3萬元當訂金換算成新 臺幣約1百萬元,等拿到古柯鹼再給美金3萬5千元,再另外 新臺幣20萬元,這是邱亦龍苑汝琦要的。第2次也是一樣 ,先拿美金3萬元訂金,之後一樣付美金3萬5千元尾款,再 加新臺幣20萬元(見A2卷第269頁);前開2次向苑汝琦買的 古柯鹼都是1公斤,第1次在美國付訂金給苑汝琦,因為伊不 懂英文,所以當時邱亦龍在場,之後邱亦龍驗完之後再拿尾



款,伊是在臺北市○○路的麵包店就是苑汝琦公司的樓下交 尾款,並另外拿新臺幣20萬元給苑汝琦。第2次的定金是苑 汝琦到伊家的樓下的學校門口拿的,也是拿美金3萬元,尾 款一樣是邱亦龍驗過貨之後再給美金3萬元再另外加新臺幣 20萬元。伊不認識苑汝琦,是透過邱亦龍才認識,因為伊知 道邱亦龍的住居所,所以才敢1次給苑汝琦約新臺幣100萬元 (見A2卷第293頁);復於原審具結證稱:伊原本不認識苑 汝琦,是邱亦龍表示苑汝琦要到國外買,跟他拿比較便宜, 因為國內1公斤的量沒處找;邱亦龍稱1公斤美金6萬5千元, 後來說苑汝琦沒有賺,就再加上新臺幣20萬元紅包給苑汝琦 。要先給美金3萬元的訂金,他們說多少伊就付;伊不懂英 文,苑汝琦又在美國,要求伊把訂金送到美國,伊就拜託邱 亦龍帶伊到美國,將美金3萬元之訂金交給苑汝琦。之後苑 汝琦去美國機場接伊與邱亦龍到旅館,在旅館房間伊把美金 3萬元當場交給苑汝琦。在美國伊沒有見到毒品賣家或RICKY SHU,第1次見到RICKY SHU是在地院。在美國時,苑汝琦沒 有說毒品是跟誰拿。因為苑汝琦邱亦龍的朋友,伊跟苑汝 琦不熟,到地院才知道他姓苑,是因為伊信任邱亦龍,不然 伊怎麼可能拿新臺幣1百萬元給苑汝琦苑汝琦拿了定金之 後,整個月都不見。伊大概在付錢之後半個月,才打電話給 邱亦龍幫伊問,然後邱亦龍就會上電腦問苑汝琦。因為伊並 無施用毒品,不知道毒品品質好不好,邱亦龍事先有跟苑汝 琦談妥說品質不好可以退,也說會幫伊檢驗古柯鹼,所以第 1次運毒進來,就在伊位於三重之住處由邱亦龍驗毒,邱亦 龍試了之後認為可以,伊才拿美金3萬5千元之尾款跟新臺幣 20萬元給苑汝琦,並秤50公克的古柯鹼送給邱亦龍。第1次 進來數量經過磅秤後好像有不足80公克,應該是帶包裝1公 斤,但是伊連袋子秤過還是有短少。在第1次邱亦龍驗貨之 後,並沒有給下1次要買的毒品訂金。所以就伊的認知,伊 就是跟苑汝琦買毒品。但伊跟邱亦龍都知道苑汝琦的毒品是 從美國來的。至於99年2月12日第2次古柯鹼進來,苑汝琦是 1月間就跟伊拿訂金3萬元美金了,一樣是邱亦龍苑汝琦還 要去美國,問伊相同東西、相同價錢還要不要買,伊有表示 同意。這次(第2次)邱亦龍跟第1次一樣,幫伊聯絡及驗貨 ,而且苑汝琦拿訂金後,一直沒有消息,伊就跟邱亦龍說苑 汝琦把訂金拿走都沒消息,邱亦龍才幫伊打電話。這次雖然 就驗貨部分沒有事先講,但是大家都有這個默契。之後也是 邱亦龍驗貨通過了,伊就付美金3萬5千元尾款及新臺幣20萬 元給苑汝琦,並送約20公克之古柯鹼給邱亦龍等語(見原審 A15卷第137頁反面至141、147頁反面、150頁反面、151頁)




邱亦龍先於偵查中陳述:伊是陳榮順苑汝琦之中間人,算 是擔保人,因為伊先認識苑汝琦,因為苑汝琦在國外不好聯 絡,伊只負責在網路上跟苑汝琦聯絡,其中有1次是在99年2 月間過年的時候在伊家交付古柯鹼。而且之前伊有欠陳榮順 一些錢,伊負責聯絡到苑汝琦就對了等語(見A5卷第42至43 頁)。復於原審具結證稱:伊還沒認識陳榮順之前是跟苑汝 琦購買毒品。後來約97年時苑汝琦出車禍消失一段時間,所 以伊拿不到古柯鹼,就透過人認識陳榮順並購買古柯鹼,之 後大概98年1、2月,苑汝琦出現了,問伊現在跟誰拿貨,伊 答稱是陳榮順苑汝琦表示說他們那邊開始有東西拿了,並 稱伊出車禍需要用錢整型啊等等,而且他那邊需要比較多的 量,伊問陳榮順陳榮順就說可以談談看。之後伊在98年4 月介紹其等認識之後不了了之,因為陳榮順在國內本來就有 地方拿。但在同年9月中,全臺北市都找不到毒品,陳榮順 就問伊可不可以問一下苑汝琦,伊問了並聯繫以後,苑汝琦 說1公斤價格美元6萬5千元。後來陳榮順猶豫不決,苑汝琦 又先出國了,陳榮順確定完全找不到毒品了,但是苑汝琦已 經在美國了,而且一定要叫其等拿美金3萬元訂金到美國交 給他,陳榮順急又沒東西可賣,就說幫伊付機票錢,陪同其 去美國。當做去玩。去了什麼事都沒做,苑汝琦帶其等到處 觀光。苑汝琦本來說毒品大概1、2個禮拜內就可以交,但是 後來時間到了並沒有交給陳榮順陳榮順說怎麼辦,叫伊問 問看為什麼苑汝琦時間到了都還沒跟他聯絡。苑汝琦說要延 期,並說其又沒賺錢,幹嘛催那麼緊。伊就跟陳榮順講,陳 榮順說不然包新臺幣20萬元紅包給苑汝琦。98年11月18日那 次伊試貨之後伊覺得沒問題,但是陳榮順講東西有少。當天 陳榮順有給伊古柯鹼,但多少不知道。至於第2次99年2月12 日,就像陳榮順講的,是苑汝琦問伊,稱陳榮順是否還有毒 品,還需不需要,伊轉告陳榮順陳榮順就自己跟苑汝琦電 話聯絡了,價錢方面也是其等自己談的。但是陳榮順付了訂 金,也敲了時間,苑汝琦又拖延,陳榮順跟伊抱怨,所以伊 有問苑汝琦為什麼又拖人家時間;伊多是用電話、MSN及簡 訊跟苑汝琦聯繫。99年2月12日第2次貨進來的時候,是苑汝 琦主動傳照片至伊所設帳號為ilung的hotmail信箱,伊就拿 給陳榮順看。之後在伊汐止住處驗貨,當天陳榮順應該是有 給苑汝琦美金3萬5千元跟新臺幣20萬元。當天試的結果好像 也沒問題。事後陳榮順的客人又反應說怪怪的,不好;伊是 被抓之後於99年7月26日在地院拘留室才第1次看到RICK Y SHU,之前在美國沒有跟RICKY SHU見過面,苑汝琦也沒有告



訴伊RICKY SHU是誰或扮演什麼角色等語(見原審A15卷第 155至159、160頁正反面)。
RICKY SHU於偵查中陳述:古柯鹼是要交給1個臺灣的人,就 是伊在警局指認的苑汝琦等語(見A2卷第137頁);伊一共3 次帶古柯鹼到臺灣,第1次應該是在98年11月18日早上在臺 北市○○街交給苑汝琦1公斤古柯鹼,他有給錢。第2次是99 年2月12日,伊應該是帶1公斤古柯鹼交給苑汝琦,伊那時候 說要給4萬元美金,但是只給了3萬8千元美金,這也是伊以3 萬5千元美金自同1個人買的,伊在進入臺灣的那個早上也就 是12日早上在臺北市○○街那邊交給苑汝琦苑汝琦交給誰 看之後,約1、2小時,最多3個小時在同1個地方給伊錢(見 A2卷第283頁)。復於原審結證稱:之前苑汝琦來美國找毒 品,然後透過伊表弟認識伊,伊有介紹苑汝琦給有毒品的朋 友,2人因此認識。98年11月18日運輸毒品的這1次,大約2 星期前苑汝琦就開始提及帶古柯鹼來臺灣的事,說要賣給幫 派老闆,因為苑汝琦說他的老闆都是幫派老闆,竹聯等等, 他要伊運輸毒品回來,若伊不從,苑汝琦就用恐嚇的方法, 因為他也知道一些伊上海那邊家人的餐廳、表弟及家人的電 話等等。然後說會教伊怎麼做,很安全,不會被抓到,並說 他自己有用這種方法幾次,也講的滿有把握的,受到壓力伊 就說OK,幫他做。苑汝琦這次要求1公斤的古柯鹼要包著不 能動,並教伊綁在肚子下面,但是伊做不到。所以伊就將原 本是塊狀定型之古柯鹼剪開、再分裝。原本外包裝有很多塑 膠袋跟保鮮膜,因為不要味道跑出來,也不要水跑進去,但 是因為很厚,所以伊用剪刀剪開變的比較薄一點,綁在肚子 就比較能過,但有點變成粉狀。苑汝琦是叫伊去醫院買護腰 ,綁在肚子上,伊是當天買到古柯鹼就當天搭乘飛機回臺。 伊在美國買1公斤古柯鹼要價美金3萬5千元,買的時候就要 付。在98年9月底10月初,伊在美國並沒有見過陳榮順跟邱 亦龍。苑汝琦也有沒有交過購買毒品訂金美金3萬元。是一 直到伊於98年11月18日回來臺灣臺北家中,把古柯鹼拿出來 ,洗完澡,9點的時候去通化街屈臣氏跟苑汝琦見面並將古 柯鹼交給他,給他那邊的人試試看,OK之後,沒幾個小時才 拿錢給伊,這1次他給伊美金4萬5千元,但有表示品質不好 。除此之外,苑汝琦並沒有給下次再帶古柯鹼來臺灣的費用 。苑汝琦說他沒有賺什麼,他說賣毒品是美金4萬5千元,就 是說1公斤賣出去4萬5千美元,伊並不相信,但是錢已經由 伊先支付,苑汝琦給錢伊就很開心,因為若他不給伊,伊也 不可能帶1公斤的古柯鹼再回美國。99年2月12日運輸第2次 部分,苑汝琦是在第1次交付古柯鹼後沒幾天後,就開始說



要帶第2次,這次苑汝琦也沒有先給訂金,一樣要求拿1公斤 的古柯鹼,買價一樣美金3萬5千元,伊到當天就搭乘飛機來 臺,這次苑汝琦要求要先拍照上傳,伊應該有做,記得他有 收到,但不知道寄給誰。這次買的形狀跟攜帶方式都同第1 次,這次苑汝琦給美金3萬8千元,但是苑汝琦有說有少50 公克,也說品質差,但是伊覺得拿古柯鹼給他試的時候,都 說OK,很開心,給伊錢的時候也很開心,然後1個禮拜又說 品質不好,要伊負責。這2次帶古柯鹼進來,苑汝琦並沒有 給伊新臺幣20萬元,因為伊說過不要新臺幣,因還要換美金 很麻煩。苑汝琦都會說他的老闆是什麼竹聯幫的,很恐怖。 伊從美國回來也不了解幫派,他講這麼多,所以伊才會處理 這個東西等語(見原審A15卷第61頁反面至63頁反面、66頁 反面、67頁正反面、131至134頁反面)。 4.而綜觀上揭各被告之證陳,可知陳榮順邱亦龍邱亦龍苑汝琦相互間,於本案前即有毒品買賣間之相互依賴關係, 惟陳榮順苑汝琦間原本並不相識,嗣苑汝琦因出車禍需籌 措手術及整型費用,便詢問邱亦龍有無可購買大量古柯鹼之 買家;陳榮順乃透過邱亦龍居間引介而與苑汝琦認識,並表 示有意購買大量古柯鹼後,約定1公斤古柯鹼之買賣價金為 美金6萬5千元(折合新臺幣約200萬元),其中以美金3萬元 作為訂金,嗣古柯鹼進入臺灣地區並由邱亦龍幫忙測試品質 無誤後,再交付3萬5千元美金之尾款及另行支付新臺幣20萬 元報酬予苑汝琦。於98年11月18日,RICKY SHU第1次運輸古 柯鹼進入臺灣之前,因陳榮順苑汝琦尚未建立相當之信賴 基礎,2人間之對話聯繫由邱亦龍幫忙從中傳遞,且因其間 陳榮順多所猶豫,至陳榮順確認要購買後,苑汝琦已身處美 國,陳榮順邱亦龍遂順應苑汝琦要求至美國交付訂金,嗣 於98年11月18日苑汝琦取得古柯鹼並交付予陳榮順後,陳榮 順即通知邱亦龍前往其三重住處測試品質,經邱亦龍測試後 表示品質可以接受,再將尾款美金3萬5千元及新臺幣20萬元 交予苑汝琦。於99年2月12日之第2次運輸古柯鹼進入臺灣則 係苑汝琦委請邱亦龍詢問陳榮順,表示若相同條件下,即以 1公斤古柯鹼價金美金6萬5千元及另給付新臺幣20萬元報酬 之對價,陳榮順是否願意購買,陳榮順表示同意後,苑汝琦 即再次要求RICKY SHU以相同方式運輸古柯鹼進入臺灣,後 RICKY SHU於99年2月12日攜帶古柯鹼來臺並交付予苑汝琦後 ,苑汝琦同日即與陳榮順一同至邱亦龍家中,由邱亦龍幫忙 檢驗古柯鹼品質無誤後,陳榮順當場交付美金3萬5千元之尾 款及新臺幣20萬元予苑汝琦等事實,應堪認定。此外,復有 如附表六編號一所示之苑汝琦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與陳榮順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邱亦龍所持用門 號為0000000000號及RICKY SHU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A2卷第104至112頁反 面)。而該通訊監察譯文之各暗語,亦據苑汝琦於原審結證 稱:伊與被告RICKY SHU聯繫時,「big taco」是指整塊的 、大的古柯鹼,量大概1公斤左右,是以公斤來計算,所以 big taco是1公斤古柯鹼。而「samll taco」就是1公克古柯 鹼,「whole taco」就是整塊古柯鹼,跟big taco是一樣的 意思,「45K」就是4萬5美金。至於跟陳榮順邱亦龍聯絡 的時候,「油」就是指古柯鹼,「車」是指RICKY SHU,「 大車」、「小車」都是指是毒品。這是電話默契了。「等大 車」的意思,是等量大的毒品,「小車」是量少的毒品等語 甚明(見原審A15卷第28頁反面至29頁)。 ㈡關於上揭犯罪事實欄二㈢部分:
⒈就上揭事實二㈢所載即第3次運輸古柯鹼進入臺灣之犯行, 業據苑汝琦RICKY SHU均坦承不諱,且自RICKY SHU行李箱 所查獲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塊狀粉末1包,經送驗後,檢出 含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驗餘淨重978.48公克,空包裝總 重:43.18公克;純度72.84﹪,純質淨重:712.84公克), 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9年6月15日調科壹字第09000000000號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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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航空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