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5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RIATI S.
選任辯護人 姚宗樸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RIATI SRI 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3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ARIATI SRI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圖利強制使人 為性交行為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 項等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2月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 1年3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被告ARIATI SRI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3月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仁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