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3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佳隆
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
趙元昊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3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25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佳隆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江佳隆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有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罪嫌重大,業經原審判處有 期徒刑八年,增加逃亡之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至一 0一年二月二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因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 裁定自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吳麗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懿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