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643號
SLDV,90,重訴,643,2001121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三號
  原   告 萬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順
              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陳介源
~B法   官 方彬彬
~B法   官 許辰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熊掌山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