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2257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鼎訓
選任辯護人 沈孟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829 號,中華民國100 年8 月5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053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及補充理由書意旨略以:被告洪鼎訓(起訴書誤載為「 洪鼎迅」,應予更正)與原同案被告洪偉銘(另經原審以簡 易判決處刑確定)係兄弟,2 人共同於新北市永和區樂華夜 市內經營「永美雪花冰店」,與告訴人許誌中所經營之「藍 天館冰店」係同業之相鄰競爭關係。緣於民國99年6 月18日 在新北市永和區樂華夜市「永美雪花冰店」前不特定人得共 見共聞之場合,因被告認告訴人店內員工林安琪之男友黃委 文受告訴人之指使向其挑釁,因而與黃委文發生爭執,黃委 文並遭被告毆打(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起訴),告訴人見狀 後即步出店外阻止,並持錄影器材對被告之言行加以錄影, 被告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出言稱 :「都是你慫恿他,我打你喔」、「好了啦,我哥有打他喔 ,是我打他啦」、「打你娘機歪,打」等足以貶損告訴人社 會地位之言詞,辱罵告訴人,被告並以上開危害告訴人身體 安全之語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 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 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因告 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 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倘被害人之陳述 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亦與事實相符,即足採為科刑之 基礎。反之,其陳述尚有瑕疵,在未究明前,則不得採為論 罪科刑之根據,否則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3 00號及61年臺上字第3099號分別著有判例。再者,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應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 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包括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可據 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臺上字第 86號及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三、公訴人認被告洪鼎訓涉有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犯行,無 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許誌中之指述;證人湯語萱、廖 唯君、黃委文、林安琪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以及現場錄影 光碟1 片、勘驗筆錄1 份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認 於前揭時、地,有出言稱:「我打你喔」、「好了啦,我哥 有打他喔,是我打他啦」、「打你娘機歪,打」等語,惟堅 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等犯行,辯稱:案發當時伊只有跟黃委 文、告訴人女友湯語萱對話,並沒有跟告訴人對話,更無對 告訴人說「都是你慫恿他」,而伊上開所為言詞均係對湯語 萱說的等語。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則以本案發生當天是因為黃 委文與被告之間的爭執,而被告與告訴人間並沒有任何口角 爭執,且當天案發現場有將近10個人,此10個人彼此之間又 會同時講話,所以錄音內容中有部分的被告對話是與洪偉銘 的對話相重疊,但仔細聽錄音內容還是可以聽出錄音的遠近 ,當時因為洪偉銘發現告訴人身為店長,不僅沒有出來勸架 還拿攝影機在旁拍攝,所以洪偉銘走向告訴人向他質問「都 是你慫恿他」,此時被告在比較遠的地方與一位女子理論, 當時該女子不斷質疑為何被告打人,被告才會講「我打你喔 」這句話,這句話的意思是說我又沒有打你的意思,他的語 調是下沉的,並非被告在恐嚇告訴人。至於公然侮辱部分, 證人湯語萱也證稱被告的對話是對湯語萱所說,自無公然侮 辱告訴人之犯行等語為被告辯護。
四、關於證據能力之說明: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 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 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 154 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 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 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應依 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故,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
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 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 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 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 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 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 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 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 ,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 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 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應受無罪之諭 知,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 明。
五、經查:
(一)按所謂公然侮辱,係指在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能共見共 聞之場所,為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謾罵輕蔑行為而言 ,除行為人主觀上有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故意外,客觀上 亦要有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謾罵輕蔑行為,始足當之。次 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 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合先說明。(二)證人即告訴人許誌中固於偵查中指稱:案發當日被告有出 言稱「都是你慫恿他,我殺了你喔」、「好了啦,我哥有 打他喔,是我打他啦」等言詞,恐嚇及公然侮辱伊等語( 見99年度他字第6989號偵查卷「下稱上開他字卷」第15頁 ),並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記得「都是你慫恿他,我 打你喔」都是同一個人講的,都是被告跟伊說的。伊聽到 被告講這句話時,被告的表情很生氣,被告講句話的聲音 很高亢,被告是對著伊說,被告講完這句話之後,伊當時 會感到很害怕,他們人那麼多。當時被告說「打你娘機歪 ,打」是對湯語萱說的,沒有針對伊,是針對湯語萱。後 來被告說「好了啦,我哥有打他喔,是我打他啦」是針對 何人伊不知道。伊主要感受到被被告威嚇、恐嚇是因為「 都是你慫恿他,我打你喔」這句話等語(見原審卷第81-8 5 頁)。然觀諸告訴人前後所指述之情節,足認其中告訴 人就案發當日被告出言恐嚇之內容及說話之對象等節前後 陳述並非一致,則是否與事實相符,已非無疑,自難遽採 ,尚不得據告訴人前開指述即認定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上 開恐嚇等犯行。
(三)復參酌原審於100 年6 月7 日準備程序當庭勘驗告訴人所
提出案發當時現場錄音光碟之勘驗結果(詳如附件),有 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足考(見原審卷第66頁反面至第70頁) 。可見告訴人上開指稱被告對告訴人恫稱「都是你慫恿他 ,我打你喔」部分,與上開勘驗結果顯示「被告洪偉銘: 都是你慫恿他」,「被告洪鼎訓:我打你喔」並非相合, 即告訴人所指「都是你慫恿他,我打你喔」等言詞均為被 告所言一節,要非有據。又觀諸上開勘驗結果內容之前後 文句,當告訴人提及「你們不要亂動手打人好不好,他有 怎麼樣了嗎」之後,一名在場不詳之人緊接地陳稱「... 打他..... (確切全部語句難以辨識)」,此時洪偉銘立 刻接話稱「都是你慫恿他」,被告亦接話稱「我打你喔」 ,之後告訴人提及「我沒有慫恿他阿」,洪偉銘再接話稱 「你他媽的都是你慫恿他啦」,告訴人又提及「我慫恿他 幹嘛,他在等他女朋友下班阿」,被告又稱「你閉嘴」, 告訴人女友湯語萱稱「好了啦」,黃委文則稱「閉什麼嘴 我在這邊不行喔」(見原審卷第67頁正面倒數第5 行至同 頁反面第5 行),足見當告訴人指述洪偉銘或被告亂打人 之時,洪偉銘立即反指告訴人有慫恿他人之舉,告訴人聞 言旋即澄清並無慫恿他人之事,洪偉銘再補稱都是告訴人 慫恿他人,告訴人再度回稱無慫恿他人之情,在在顯示此 時告訴人均係就洪偉銘之指控加以回應,已堪認當下與告 訴人言語爭執之對象應係洪偉銘,並非被告。另從在場不 詳之人口出「... 打他..... 」之語後,被告旋即回應「 我打你喔」,而單純以被告此部分字面上語意觀之,雖有 可能係直接以毆打對方為恫嚇之意,惟佐以如附件所示之 勘驗結果,可知案發當時在場之眾人有互相爭執之情,則 已難完全排除被告係經不詳之人指摘其有打人之舉後,隨 即以上開簡略語句回應,以表明其又無出手毆打出言指摘 者之可能,況證人黃委文於原審審理時並結證稱:(洪鼎 訓當時說「我打你喔」這句話的意思為何?)當時除了林 安琪出來勸架之外,還有其他人出來指摘被告打人,被告 是回指摘的人說我是打你喔,等於是用疑問句否認自己有 打對方,當時許誌中站很旁邊,我沒印象許誌中有無插話 ,但是我跟洪鼎訓中間的人在插話我比較清楚等語明確在 卷(見原審卷第87頁正面),益見尚難僅憑以被告所為上 開言詞,逕認其確有出言恐嚇他人之犯意及行為。況無論 被告當時所說語句之真意為何,然由前揭文句內容所示, 可見後續被告出現上開「你閉嘴」之言語時,係黃委文旋 即接話稱「閉什麼嘴我在這邊不行喔」,乃始終未見告訴 人於密接時間內回應被告前述言語內容之詞句,是認被告
此部分回應詞句之談話對象亦應非告訴人。據上,告訴人 此部分指述容與事實有間,而難以僅憑告訴人之指述認被 告有公訴意旨所指出言恐嚇告訴人「都是你慫恿他,我打 你喔」部分之犯行。
(四)再者,依上開勘驗結果顯示當時係由湯語萱先稱「幹嘛這 樣子打人呢」,告訴人接稱「他幹嘛打,他站在那邊又沒 怎樣」,湯語萱再稱「你們兩個打一個幹嘛」,此時被告 回稱「好了沒啦,我哥有打他喔,是我打他啦」,湯語萱 復稱「兩個輪流打不是嗎」,被告最後回稱「打你娘機歪 啦,打」等節(見原審卷第67頁反面倒數第6 行至最後1 行),執以可見被告向湯語萱回稱「好了沒啦,我哥有打 他喔,是我打他啦」等語,係在聽聞湯語萱一再指責被告 及洪偉銘輪流打人之後,方急忙出言回應澄清並表明係其 一人出手毆打他人,洪偉銘並無打人之舉,而證人湯語萱 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伊有聽到被告說:「好了啦,我 哥有打他喔,是我打他啦」,這句話是對伊講的等語(見 本院卷第54頁),堪認被告陳稱「好了沒啦,我哥有打他 喔,是我打他啦」等語之對象並非告訴人,而係湯語萱。 況上開「好了沒啦,我哥有打他喔,是我打他啦」之言詞 在客觀上實未見有何貶損他人名譽、評價或社會地位之侮 辱意涵,亦無非對他人身體或生命有何恐嚇安全之惡害通 知,則此部分言詞顯與刑法公然侮辱或恐嚇犯行之構成要 件不合,無從成立各該犯行;而關於被告陳稱「打你娘機 歪,打」之語句,依據上開勘驗結果,可見係被告再次回 應湯語萱之前指稱「兩個輪流打不是嗎」之質疑所為,而 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亦就上開語句應係被告對湯語萱所說 一節證稱在卷,詳如前述,且證人湯語萱於本院審理時亦 結證稱:伊有聽到被告說:「打你娘機歪,打」,這句話 是對伊講的等語(見本院卷第54頁),則被告此部分言詞 之談話對象既係湯語萱而非告訴人,自非有對告訴人構成 公然侮辱之由,告訴人指稱被告以此部分言詞對其公然侮 辱即尚乏所憑,從而,公訴及補充理由書意旨指稱被告以 「好了啦,我哥有打他喔,是我打他啦」、「打你娘機歪 拉,打」等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 會地位,辱罵告訴人,被告並以上開危害告訴人身體安全 之語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部分難認有據。
(五)證人湯語萱雖於99年12月2 日偵查中證稱:伊覺得「都是 你慫恿他」是被告對告訴人講的,伊有聽到被告是講說「 我殺了你」,不是「我打你」,被告是對告訴人講的等語
(見上開他字卷第27-29 頁),並於本院100 年12月8日 審理時結證稱:當天伊有聽到被告在爭吵當中說:「都是 你慫恿他,我打你喔」,是對告訴人說的等語(見本院卷 第53頁反面至第54頁),然參以證人湯語萱為告訴人之女 友,且依前所述,案發當日證人湯語萱亦有親自參與雙方 之爭執過程等節,則其證詞之客觀真實性已難可期,況證 人湯語萱上開證述內容,亦核與前揭原審當庭勘驗案發當 時現場錄音光碟之勘驗結果有間,職是,自不能執證人湯 語萱前揭證詞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六)又證人廖唯君於偵查中係證稱:伊有聽到有人講說「都是 你慫恿他」,但伊不確定是兩兄弟其中誰說的,他是對告 訴人講;伊有聽到有人講說「我殺了你」,但伊不確定是 誰講的,他是對告訴人講等語(見上開他字卷第29頁), 另證人林安琪則於偵查中證稱:伊忘了是否有聽到有人講 「都是你慫恿他,我打你喔」,有聽到被告說「好了沒啦 ,我哥有打他喔,是我打他啦」,對誰說的伊不知道;伊 當場有聽到一堆髒話,分不清楚是誰罵的等語(見上開他 字卷第47-48 頁),稽之,可見證人廖唯君、林安琪並未 能確認其等有親自聽聞被告於案發當時有對告訴人出言稱 上開話語,要無從以證人廖唯君、林安琪上開證詞認定被 告有公訴人所指之恐嚇等犯行。
(七)另證人黃委文於偵查中證稱:伊當下沒有聽到有人講「都 是你慫恿他,我打你喔」;伊有聽到被告好像說「好了沒 啦,我哥有打他喔,是我打他啦」,對誰說的伊不知道等 語(見上開他字卷第46-47 頁),並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 :伊是之後原審勘驗時,才明確知道有「都是你慫恿他, 我打你喔」等這些話,伊當下沒有印象有什麼對話;伊只 有印象被告有說我打他,我哥沒有打他,其他伊沒有印象 ;伊在現場沒有印象有聽到被告辱罵告訴人的話等語(見 原審卷第85頁反面- 第89頁)。顯見證人黃委文就案發當 時是否有人出言稱前揭公訴人所指之公然侮辱、恐嚇言詞 ,或被告是否對告訴人為何言詞等節並無法確切記憶,則 自不得證人黃委文之證詞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依憑。(八)至卷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99年12月2 日勘驗筆錄,其勘驗之標的即告訴人所提之錄音光碟片, 既經原審當庭播放並傳喚被告、洪偉銘、蘇武賢、告訴人 、黃委文等人到庭逐一辨識所錄各該語句係何人所言後, 詳予製作勘驗筆錄,則其勘驗結果自應以原審勘驗筆錄所 載為準。另告訴人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在原審勘驗 35-40 秒左右的時候,伊是聽到被告說「都是你慫恿他,
我殺了你」。但是原審勘驗筆錄係記載被告洪偉銘說「都 是你慫恿他。」被告洪鼎訓說「我打你喔」(即原審卷67 頁正面倒數2 、3 行)等語(見本院卷第26頁),然經本 院當庭就原審卷第66 頁 反面至第67頁反面第2 行勘驗筆 錄所載部分再次勘驗告訴人所提之錄音光碟片(即告證一 ),勘驗結果:一、原審卷第66頁反面第5 行至第67頁反 面第2 行勘驗筆錄所載內容,與當庭播放告證一錄音光碟 之內容相符。二、當庭播放告證一關於原審卷第67頁倒數 第2 、3 行勘驗筆錄所載對話內容部分,兩句話的聲音大 小及聲調均不相同,其中並無「我殺了你喔」的陳述等情 ,有本院100 年11月8 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39 頁 ),稽此,告訴人上開所陳難以採取,附此敘明。(九)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事證,尚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確 有恐嚇、公然侮辱等犯行之心證,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 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 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以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及公然侮辱及恐嚇之言論,經審 理結果可知被告所為前述言語,或非對告訴人為之,或所為 言詞難認有侮辱或恐嚇他人之犯行,抑或雖可認係侮辱言語 ,但侮辱對象實非告訴人,公訴意旨所引用之上開事證,就 證明被告本件被訴犯行而論,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均難使 原審獲得被告有罪之心證,而本件既無從認定被告成立公然 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已詳 敘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對於檢察官所舉證據,何以 不足資為被告犯罪之認定,亦在理由內詳加指駁及說明,俱 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經核洵無違誤。檢察官據告訴人 之請求上訴意旨略以:依據本案錄音光碟及譯文前後語句, 被告上開「我打你喔」之言詞,顯係針對告訴人稱「你們不 要亂動手打人好不好,他有怎麼樣了嗎?」之言詞而回應, 說話之對象係告訴人無誤,而告訴人並非在場遭受毆打之人 ,被告亦知悉此情,斷無可能以質問之口氣對告訴人表示其 有打人嗎,且被告案發當時說「我打你喔」之語氣憤怒高亢 ,確實係恐嚇之語氣無訛。又被告稱「打你娘機歪啦,打」 等詞句時係面對著告訴人與湯語萱二人之方向,業經告訴人 及證人湯語萱證述在卷,佐以當時被告、洪偉銘兄弟與告訴 人、證人湯語萱雙方對立情況,被告上開「打你娘機歪啦, 打」言詞,足使告訴人名譽受損,而原審未傳喚證人湯語萱 ,逕認被告上開「打你娘機歪啦,打」言詞,係對湯語萱一 人所言,證據調查尚未完備,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尚 嫌未洽。爰依法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
之判決等語。惟按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 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茍其此項裁量、判斷, 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 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 其為違法。茲原判決已詳敘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而為綜 合判斷、取捨,認檢察官所提前揭各項證據不足採為證明被 告有其所指之上開恐嚇、公然侮辱等犯行,其得心證的理由 已說明甚詳,且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亦難認有違背經驗 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不容任意指 為違法。況被告上開「我打你喔」之言詞尚難認定係對告訴 人所為,且被告為此言詞亦非足認該當恐嚇罪之構成要件等 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原審以關於公訴意旨所指「都是 你慫恿他,我打你喔」部分,僅可認定「我打你喔」之詞句 係被告所為,且被告上開語句,並無確切證據可憑認定被告 係基於恐嚇危害他人之意,並針對告訴人所為之恐嚇語句, 所為難認成立恐嚇犯行,尚無違誤,與本院前開認定亦非有 不合,則上訴意旨前揭所指被告案發當時說「我打你喔」說 話之對象係告訴人且語氣憤怒高亢,確實係恐嚇之語氣等情 ,並非可採。另上訴意旨固謂:被告稱「打你娘機歪啦,打 」等詞句時係面對著告訴人與湯語萱二人之方向,被告上開 「打你娘機歪啦,打」言詞,足使告訴人名譽受損云云,然 案發當日被告稱「打你娘機歪啦,打」等言詞係對湯語萱所 言一節,已由證人湯語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述明確在卷(見 本院卷第54頁),且告訴人亦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當時 洪鼎訓說「打你娘機歪啦,打」是對何人說的?)對湯語萱 說的;(洪鼎訓說這句話有無針對你?)沒有,是針對湯語 萱,當時是湯語萱在問他等語(見原審卷第82頁反面),是 上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即乏所據,尚屬臆測,自難遽採。從而 ,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仍執前開情詞為爭執,並對於原審 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仍持己見為不同 之評價,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並未進一步提出積極證據以實 其說,自難認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姜貴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附件(原審勘驗結果):
不知名女性:耶,妳不要這樣子。
告訴人之母許李來春:怎樣啦?
告訴人之母許李來春:什麼問題?
告訴人之母許李來春:怎樣啦?
不詳之人:你先回去啦。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這邊有攝影機人家不會過來。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怎麼打人家啊,人家又沒有怎樣 。
告訴人許誌中:他神經病耶。
被告洪偉銘:明明就做生意他幹你娘,他在那邊給我,幹。 黃委文:我躺在,我在這邊等。
被告洪鼎訓:我今天是說你啦,你在看什麼,我說你在看什麼啊 ?
黃委文:我這樣,我看不行嗎?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了啦。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不是,那你幹嘛一直要看啊,你在看什 麼?
被告洪鼎訓:你在看什麼嘛?
黃委文:我不能看店裡面的東西而已喔?
被告洪鼎訓:看什麼看啊?
被告洪鼎訓:你看我,你看店內的東西。
黃委文:我不能看是不是?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了啦。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你一直青我們耶。
黃委文:我哪有青你?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洪鼎訓:有。
黃委文:我沒有青。
黃委文女友林安琪:(哭聲)
被告洪偉銘:你再給我「哭爸」(台語)。
被告洪鼎訓:你沒有青?
黃委文女友林安琪:(哭聲)
告訴人許誌中:你們不要亂動手打人好不好,他有怎麼樣了嗎? 不詳之人:...打他.....
被告洪偉銘:都是你慫恿他。
被告洪鼎訓:我打你喔。
告訴人許誌中:我沒有慫恿他阿。
被告洪偉銘:你他媽的都是你慫恿他啦。
告訴人許誌中:我慫恿他幹嘛,他在等他女朋友下班阿。 被告洪鼎訓:你閉嘴。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了啦。
黃委文:閉什麼嘴我在這邊不行喔。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幹嘛動手打人阿?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不是,你們都是一起的,那你就不要因 為。
黃委文:來啊,過來這邊講啊!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你也是做冰的。
黃委文:我剛看你沒有。
告訴人許誌中:是啊。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沒有啦,他在發呆啦。 黃委文:你看我,我喵一眼我就過去了,我有喵你嗎?我在看東 西而已。
黃委文:我有瞄你嗎?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不要動手打人嘛!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不是
黃委文:來啊!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你你說你女朋友在這邊做做生意沒關係 ,你不要這樣青來青去,沒有意義。
黃委文:我有青嗎?
黃委文女友林安琪的女性朋友:有什麼誤會啊?不要這樣好不好 ?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真的不要這樣青來青去啦。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幹嘛這樣子打人呢。 告訴人許誌中:他幹嘛打,他站在那邊又沒怎樣。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你們兩個打一個幹嘛? 被告洪鼎訓:好了沒啦,我哥有打他喔,是我打他啦。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兩個輪流打不是嗎? 被告洪鼎訓:打你娘機歪啦,打!
被告洪偉銘:媽的我把他拉走喔。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了啦。
被告洪偉銘:好了,你們做生意就做生意,不要再那邊用來用去 啦。
告訴人許誌中:我用你們什麼東西嗎?
黃委文女友林安琪女性友人:有什麼誤會啊,不要吵了好不好?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了啦,不要理他。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了啦夠了啦。
不詳之女:會不會想太多阿?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不是,你自己知道。
被告洪偉銘:他自己靠過來幹嘛?
被告洪偉銘:你明明知道兩家做生意,就不要再那邊推來推去的 。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了啦,我沒注意好不好。 被告洪偉銘:你不是沒注意,是你兒子,是妳他媽男朋友一直在 那邊慫恿他。
告訴人許誌中:我哪有慫恿他,我跟他講,我跟他講半句話都沒 有啊。
被告洪偉銘:就是你很行你來阿。
被告洪鼎訓:就是你啦。
黃委文:我怎樣?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之前那個也是啊,叫一個少年家仔。 被告洪偉銘:你賣鞋子就賣鞋子你看三小。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吃我們家的冰,他就跟我說,他就跟我 說…沒有。
被告洪偉銘:你最好不要在那邊白目我跟你說。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不是。
告訴人許誌中:我們家怎樣,我們家自己做自己的,跟你們沒關 係阿。
被告洪偉銘:你他媽作自己的生意,全部的人都在看啦。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那個弟弟。
告訴人許誌中:阿他在那邊。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那個弟弟有跟我說,是你。 被告洪偉銘:做生意要有格調啦。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是你們叫人請他一盤。 告訴人許誌中:我們沒有好不好,不好意思。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我說沒關係。
不詳之女:哪有?
被告洪鼎訓:不用跟他講那麼多啦。
告訴人許誌中:你會不會想太多啊?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沒有,沒有的事情要講成有。 告訴人許誌中:不要亂動手打人啊。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不是,你不要看啊,所以你看人家 。
告訴人許誌中:我們沒有。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不用講了啦,不用講了。 告訴人許誌中:超惡劣。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不要看的話根本就沒事,你幹嘛還 。
黃委文女友林安琪的女性友人:不好意思不好意思,真的不要。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故意在那邊看。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了啦,不要跟他講那麼多啦。 黃委文女友林安琪女性友人:講那麼多幹嘛?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沒什麼好講的,會不會想太多啊。 不詳之女:沒有的事還...。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打人還在那邊叫叫叫,很好笑耶。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大家做一樣的,在那邊給人家青, 人家青你,你會怎麼樣?
告訴人許誌中:叫警察來啦,我叫警察來啦。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當然會生氣阿。
被告洪鼎訓:看他要怎樣啦。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趁現在XX還沒來。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他們倆個打一個。
告訴人許誌中:我們要打烊又沒怎樣,亂打人。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很誇張耶,搞什麼?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你說亂打人,你故意叫人在那邊青。 告訴人許誌中:我發誓啦,我叫人,我叫人去看有沒有死掉啦。 被告洪鼎訓:我又沒有說你。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了啦。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你講的話不能聽。
告訴人許誌中:那妳講的話可以聽嗎?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我們倆個在聊天耶,我們倆個在 聊天,又沒有... 。
黃委文女友林安琪:我老公在聊天耶。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你去警察局,怎麼跟洪偉銘講的。 被告洪鼎訓:你不要哭沒關係。
告訴人許誌中:我有慫恿他嗎,你不要亂講話好不好? 被告洪鼎訓:我不是說妳,我不是說妳,就是妳男朋友而已。 黃委文女友林安琪:就沒有,他根本就不認識你們啊。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不是,他一直看耶。
被告洪偉銘:不要看來看去。
被告洪鼎訓:你看他的,我說叫他不要那麼。
黃委文:我看你們店內的裝潢不行嗎?
被告洪鼎訓:有那麼好看喔?
黃委文:我有惡意嗎?
被告洪鼎訓:有那麼好看是不是啊?
被告洪鼎訓:你他媽的你一直看我幹嘛啦?
黃委文:我是做這個的嗎,我不是做這個的。
被告洪偉銘:不是作這個的就不要白目啦。
被告洪鼎訓:那你是看什麼啦?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了啦。
告訴人許誌中:叫警察來啦。
黃委文:叫警察來啊。
被告洪鼎訓:很行咧。
被告洪偉銘:快叫,趕快叫啦。
黃委文女友林安琪:不要了啦。
蘇武賢:三小啦。
被告洪偉銘:不要再那邊白目,欠人撞。
黃委文女友林安琪:(哭聲)
被告洪偉銘:媽的我對妳們家沒有成見,就是妳媽的男朋友在那 邊假鬼假怪。
告訴人許誌中:我又怎麼了?
被告洪偉銘:你沒有怎麼了。
告訴人許誌中:我有用到你們了沒啊?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啦不要管他啦。
被告洪偉銘:我們的客人耶,你他媽的拿單子在那邊。 告訴人許誌中:啊你們之前還不是這樣子叫。
被告洪偉銘:那就是我們的客人阿,我會拿你們的單子嗎?我會 跟你們搶嗎?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了啦,不要跟他們講那麼多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