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621號
SLDV,90,重訴,621,200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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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二一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光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玖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0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廿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光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邀同被告甲 ○○及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綜合授信契約,向原告借款計新台幣( 下同)九百九十七萬五千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 二點五0(目前為年息百分之十點0六)計付,每月付息一次,遲延清償時除依 借款之約定利率加百分之一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另按遲延利 息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遲延利息之二成加付違約金。惟被 告光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貸之款項,自九十年五月廿一日起即未依約支 付利息,經原告於同年七月卅一日通知被告,惟被告仍未依約繳付利息,依兩造 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通知後所負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 甲○○乙○○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償還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被告 等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綜合授信契約書、授信約定書、  連帶保證書、放款明細分戶帳及借款支用書、通知函及掛號回執等影本多件為證  ,且被告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爭執,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光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甲  ○○及乙○○連帶給付九百九十七萬五千元,及自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0六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年六月廿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  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五、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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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