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0號
ULDV,101,訴,10,2012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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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號
原 告 陳俊彥
龔華珍
陳姿秀
陳姿妙
陳盈安
陳冠宇
兼 上四人
法定代理人 張美惠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童有淞豐達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89,83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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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達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