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80號
ULDV,101,司促,1680,201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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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8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
債 務 人 程裕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6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程裕嘉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28086 │ │8月01日起 │ │點七一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程裕嘉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8669 │ │2月0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程裕嘉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暨以每月新臺幣│
│ │28086 │ │8月01日起 │ │300 元計算之違│
│ │元 │ │ │ │約金。 │
├──┼───┼─────┼──────┼──────┼───────┤
│ 002│新臺幣│程裕嘉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暨按月加計2%計│
│ │38669 │ │2月04日起 │ │算之違約金,違│
│ │元 │ │ │ │約金按月收取上│
│ │ │ │ │ │限為新臺幣5,00│
│ │ │ │ │ │0 元。 │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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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