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林木森
洪士凱律師
被 告 聖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添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啟育
蔡佳憓
被 告 耐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昌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一○一年二月九日下午四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一○一年三月九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 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223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訂民國101 年2 月9 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惟因案情 繁雜及本院受理之其他案件審理頻仍,為求本件判決書製作 之妥適完整,並能即時送達正本,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 重大事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59 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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