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敏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5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