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曾欲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4 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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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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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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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曾欲惠 │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100年7月26日 │150,000元 │AD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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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曾欲惠 │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100年7月26日 │200,000元 │AD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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