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72號
MLDV,101,補,72,2012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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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彭玉球
被 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邱顯德
訴訟代理人 劉杏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
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
判例著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本院97年度執字第12739 號清償借
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次序5 之1,234,951 元應該列為普通債
權,而查系爭分配表次序5 之債權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於上開執
行事件之分配金額1,204,756 元,扣除次序6 次優債權人財政部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之債權8,790 元後,尚餘1,195,96
6 元(1,204,756 元-8,790 元=1,195,966 元)可供分配表變
更後同列普通債權人之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及原告,按苗栗縣政府
稅務局債權原本1,234,951 元、原告債權原本770,000 元之比例
分配,是原告可得分配金額為459,310 元【770,000 元÷(770,
000 元+1,234,951 元)×1,195,966 元=459,310 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則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45
9,310 元(原告原分配金額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459,3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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